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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环宇律师受邀参加“生态环境法典对企业破产事务的影响与展望”研讨会并作主题分享

1.jpg2026年4月24日下午,由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深圳管协”)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对企业破产事务的影响与展望”主题研讨会圆满举行。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破产法、环境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出席,深圳管协领导及破产管理人代表齐聚一堂,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对破产程序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展开深入研讨。天达共和大湾区深圳办合伙人胡环宇律师应邀在本次研讨会上做主题分享。

2.jpg胡环宇律师以“《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管理人履职要求与应对方案”为题,结合其环境法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阐述了环境法的部门法特色及其调整范围的特殊性,系统梳理并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结构,着重说明无论是从思想政治高度,还是司法文件要求,还是从实际工作需求出发,破产管理人都应该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

在破产债权审查认定规则方面,胡律师分析了环境债权的分类、性质及认定原则,分析了不同部门法语境下特别是破产法语境下的环境债权,提出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的环境债权典型类型主要有“与行政责任相关的环境债权”、“与刑事责任相关的环境债权”以及“与民事责任相关的环境债权”三大类,破产企业因承担多维度环境责任所形成的复合型环境债权,破产管理人需要仔细甄别不同环境债权的差异。在破产财产管理处置方面,胡律师对涉环境财产性权益的管理及处置原则进行了分析,以破产财产网拍程序为例,讲解了排污许可证(指标)、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不动产、混合危废化学品的原材料、含残留废液的设备等特殊破产财产的管理及处置要点。对于近年来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起来的“碳资产”,胡律师提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碳资产的识别及处理等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履约义务及资产价值的发掘。在《生态环境法典》对破产业务的影响与展望方面,胡律师以深圳市首例土壤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分析模型,讲解并展示了环境法与破产法之间存在规则缺失的困境,并指出破产程序中的环境问题涉及资产与负债协同处理的复杂场景,且高度依赖府院联动机制,期待未来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及《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契机,建立二者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与衔接。

本次会议自由交流环节,与会人员还围绕破产受理后危废处置费用定性、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区分、碳排放配额逾期未处置的法律后果、破产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等具体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胡律师还分享了台风天气导致破产企业原厂区废液突增、危废原材料处置等深圳本土案例。

6.jpg《生态环境法典》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了全新要求,破产管理人通过强化环境法领域专业学习,在履职过程中提高对环境相关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带来的行业变化,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兼顾破产办理效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推动破产程序合法合规开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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