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达共和律师代理全球顶尖制造企业,在一宗由四家大型保险公司共同提起、索赔金额人民币数亿元的产品质量争议国际仲裁案中,成功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由天达共和合伙人纪超一律师、迪丽热律师、侯星竹律师共同组成被申请人方律师团队。
本案中,四家保险公司在向设备买方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即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依照仲裁条款及适用法的约定,本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理,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英文,争议适用中国法。
本案实体争议兼具法律与技术的双重复杂性。在法律层面,涉及诸多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包括缺陷认定、危险性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设备预期使用寿命与质保期及最终责任期限的界分、责任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上的可赔偿性等问题。在技术层面,本案涉及诸多深入且前沿的空气动力学、材料学的技术分析与判定。
面对这样一宗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均异常复杂且运用英文、适用中国法审理的国际仲裁案件,这家全球顶尖制造企业的美国总部最终选聘由纪超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律师团队接手代理工作后,一方面,构建严谨、扎实的法律抗辩观点体系,并组织由立法资料、法学学说、类案裁判共同组成的法律权威体系;另一方,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技术学习、证据挖掘、证据组织工作,不仅在仲裁程序的文件披露环节取得理想效果,并且围绕事实、法律和技术层面的关键问题组织了事实证人、法学专家证人、国内技术专家证人、境外技术专家证人出具证言,在证言方面形成优势,高质量的、体系化的证言为案件代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庭审中,天达共和律师凭借出色的辩论技巧与犀利精准的交叉盘问,有效削弱了对方技术专家证言的可信度,为仲裁庭最终不予采信对方的技术专家证言起到关键作用。
经审理,仲裁庭认定,申请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其技术专家证言的证明力有限,同时采纳了我方的技术意见。围绕若干产品质量纠纷领域的争议问题,仲裁庭指出,设备使用寿命属于设计与性能目标,而非独立于合同明确约定的质保期与最终责任期限之外的长期质量保证;仲裁庭进一步阐明,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具有终局性安排的性质,其效力应涵盖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包括侵权索赔。最终,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支持了我方约70%的法律成本。
本案的代理效果,彰显了天达共和律师团队在产品质量纠纷领域的深厚实务经验。本案的仲裁程序管理与裁决书质量,亦获得了境内外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不仅展现了中国仲裁机构办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专业水准,也进一步彰显了中国仲裁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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