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知识产权合规与维权指南: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与专利权

作者:出海业务组

观点

引言

为推动经济发展并与世界接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在经济与法律领域推行了一系列系统性改革。早在1991年宣告独立之际,乌兹别克斯坦便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之一。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战略取向,也反映出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强烈诉求。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的持续革新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乌兹别克斯坦需要适应不断演变的国际规则,以增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需为本国企业合法开展对外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2025年4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第74号《关于加速市场改革及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若干措施》总统令,预计2026年将成为该国加入WTO的元年。随着其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进程不断加快,乌兹别克斯坦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亦显著提升,近两年更是加快了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规定的调整步伐。与此同时,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方,乌兹别克斯坦在知识产权领域与我国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

本文将系统梳理乌兹别克斯坦在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字号及专利权领域的法律规定,分析投资者在当地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并介绍相关救济措施与争议解决司法实践,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PART.01著作权

1、概览、法律规定

(1)国际条约

乌兹别克斯坦于2004年12月5日批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由此正式成为该公约缔约国。根据《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的取得无需履行任何形式手续,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受到保护。据此,中国自然人及企业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即在乌兹别克斯坦自动取得著作权保护——无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是否标注版权声明、是否在某一机构办理过登记,其权利自作品被固定于有形载体之时起即已产生。只要作品符合公约规定的保护条件(例如属于受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范畴),无需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机构提出申请或办理备案,作者便自动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并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受到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的保护,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

2019年7月17日,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通常被统称为“互联网条约”:前者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数据或数据库编程的保护,后者则涉及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在互联网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并为此创设了新的权利类型与保护工具。上述条约的加入,标志着乌兹别克斯坦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进一步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也为外国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的维权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条约依据。

中国已于2007年加入前述两个互联网条约。这意味着中乌两国现同为缔约国,中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可以依据WCT/WPPT主张权利。换言之,中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遇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时,不仅可以援引《伯尔尼公约》项下的自动保护与国民待遇原则,还可以进一步依据WCT/WPPT所确立的保护标准,主张相关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条约保护的落地主要依靠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法的执法与司法程序。尽管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持续推进国内相关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改革及执法体系建设,但整体仍处于初期阶段,尚不成熟。因此,中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业务时,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上述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也应对当地执法与司法的实际效果保持合理预期,并在必要时通过专业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国内法

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和一般原则。2006年7月20日,乌兹别克斯坦颁布《著作权及邻接权法》(第LRU-42号法案),该法就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作出专门规定,其后历经多次重大修订,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系中亚地区为著作权权利人提供保护较强、对侵权人处罚较为严格的国家之一。该法所保护的作品涵盖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电影作品等类型,并对作者的权利作出了财产权与人身权(非财产性权利)的区分。

区别于中国《著作权法》,乌兹别克斯坦明确赋予作者“撤销公开作品的决定权”(或称撤回权)。根据该国法律,作者有权在作品发表后,因思想感情变化而收回作品,但须赔偿使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如作品已经发表,作者应公开发表撤回声明,并有权自费将已制作的复制件退出流通。这一权利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亦有类似规定,但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设立。

该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同样区分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并规定了作者的最低报酬标准和作品追续权。2025年乌兹别克斯坦对《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并颁布了《知识产权执法修订法》,进一步强化了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乌兹别克斯坦自此成为中亚⾸个明确对数字内容、⼈⼯智能⽣成物、传统⼿⼯艺实施版权保护的国家。[1]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针对剽窃、强迫署名、未经许可泄露作品信息等侵犯作者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及非法使用、复制、传播盗版作品,或标注虚假版权信息并造成重大损失等犯罪行为,规定了罚款、剥夺特定权利、强制社区服务乃至监禁的处罚措施。其中,对初犯者在法定期限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情形,则设有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别免责条款。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国家中唯一针对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

2、救济措施与争议解决

尽管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在著作权领域进行了诸多法律修订与政策调整,但由于相关制度落地时间尚短,相较于中国国内,当地民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整体仍较为薄弱。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及文创产品在各国的市集、书店中广泛流通,线下维权因此成为著作权落地保护的重点。基于这一现实,中国投资者在前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之前,仍应充分熟悉当地的维权措施,以便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

在乌兹别克斯坦,针对著作权侵权,权利人可同时寻求民事诉讼与刑事救济,该国亦采取了民事与刑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版权。具体而言,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允许作者就侵犯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并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针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罚款、没收非法复制品等行政措施;而针对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可依法处以刑事处罚。[2]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尚未独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侵权案件由普通民事法院或经济法院审理;涉及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纠纷,则由行政法院专属管辖。在该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度较大、判赔金额偏低等现实困难。

正因如此,尽管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但对中国投资者而言,若计划在当地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仍有必要考虑对核心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原因在于,自动保护虽在权利归属上不设门槛,但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往往需要承担证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及权属状态的举证责任。一份由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机构签发的登记证书,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可以显著降低举证难度与维权成本。

根据现行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的著作权登记事务由该国司法部下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受理。该机构提供线上申请与线下提交相结合的登记渠道:申请人可先通过官方网站完成电子申请表的填写与提交,随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纸质材料邮寄至位于塔什干的受理地址。此外,该国知识产权主管机构近年来在流程规范化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包括引入电子证书、统一登记标准等,整体行政效率在中亚地区处于相对领先的位置。

要特别留意的是,乌兹别克斯坦以伊斯兰教为主要信仰,在文化与宗教领域存在若干敏感禁区。中国企业赴当地投资时,应当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与宗教传统,防止因内容不当而触发文化冲突,并注重作品与当地文化的衔接。凡涉及禁忌的内容,宜在前期予以删改,避免作品被当地下架删除,甚至因违反法律而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PART.02商标权

1、概览、法律规定

1994年10月27日,乌兹别克斯坦正式加入《商标法条约》(TLT)。此后,该国于2001年颁布《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并在此后历经多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于2024年完成。该法就商标注册的基本规则、商标专有权与使用、商标权的转让与许可、驰名商标、商品原产地名称、商标的无效与终止等事项作出系统规定。

根据该法第2条,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该法不同的内容,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根据该法第7条,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是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领域的授权国家机关。

该法第10条列举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主要包括:国徽、国旗、奖章;国家正式名称及国际组织缩写或全称;官方检验、保证和化验印记;不具有区别能力的标志;已成为通用符号或术语的标志;仅描述商品特征的标志;虚假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志;违反社会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标准的标志;以及与他人在先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号、工业品外观设计、知名作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该法规定,商标专有权可依合同转让,但若转让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其生产者产生误解,则不予允许。商标使用权可通过许可合同授予他人,许可合同须包含质量保证条款,且商标权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均应在司法部注册。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2、商标申请

在乌兹别克斯坦申请注册商标,需提交请求书、标志图样、按国际分类分组的商品清单及身份材料,并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申请提交后,司法部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于其官网公布申请信息,利害关系人可就此提交不诚信的书面意见。

司法部对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其中,形式审查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并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后,实质审查通常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七个月内完成,但不得早于六个月完成。在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主动修正、明确或补充申请材料,但不得对申请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审查结束后,司法部将就商标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及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的授予或拒绝注册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司法部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上诉委员会决定仍不服的,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商标证书有效期

乌兹别克斯坦规定商标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商标专用权人应在有效期最后一年内提交续展申请,否则商标权利将面临失效风险,权利人在规定期限申请续展的,每次续展可延长十年。即使错过截止期限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给予了证书到期后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补救措施。

4、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第32条,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受保护的商标,包括已注册商标、依国际条约无需注册即受保护的商标,以及作为商标使用但尚未获得法律保护的标志,只要达到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相关消费者所广泛知晓,均可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由上诉委员会决定后,由司法部纳入驰名商标清单并公布,驰名商标证书以电子形式颁发,保护期限长久有效。

今年,乌兹别克斯坦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决议正式生效。根据该决议,一件商标须与其在相关公共部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拥有实际和(或)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存在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或者存在交易中带有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圈,方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需同时满足相关公共部门须能够识别与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须具有较高的内在显著特征,或者通过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广泛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该商标在持续和广泛使用中须具有商业价值。[3]

5、商标撤销权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第25条,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的撤销,以及商标证书、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效力的终止,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的撤销:其一,该地理客体特有的条件已经消失,无法再生产出注册簿中所载属性的商品;其二,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丧失了在商品原产国对该商品原产地名称所享有的权利。

(2)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商标证书或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的效力,均可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

(3)商标证书的提前终止:商标证书的效力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决定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商标在其有效期的最后三年内连续未使用;二是违反集体商标使用协议。其中,2026年乌兹别克斯坦颁布第LRU-1144号法律,修改商标使⽤的定义,删除《乌兹别克斯坦⺠法典》中许可协议⾃动被视为构成商标“实际使⽤”的规定,此后商标权利⼈不能再仅凭名义上的许可协议证明商标使⽤,⽽必须证明相关商标已在市场中得到真实的商业使⽤。[4]

(4)此外,若法人权利人被清算,或自然人权利人死亡且无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商标证书的效力也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决定提前终止。

6、商标权的无效宣告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第24条,商标证书及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在特定情形下可被认定无效。商标证书或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的无效认定,均由上诉委员会决定或法院的判决作出。具体规则如下:

(1)注册商标因违反法定注册条件而无效:若违反该法第10条第1款第1至12项的规定,可在整个有效期内被全部或部分认定无效。这些情形主要涉及国徽、国旗、奖章、国家正式名称、官方印记、缺乏显著特征、通用符号、描述性标志、虚假或误导性标志,以及违反社会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标准的标志等。若注册商标违反的是第10条第1款第13项和第14项的规定,即与他人在先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号、工业品外观设计、知名作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则无效认定的期限为商标注册信息在司法部官方公报及官网公布之日起五年内。

(2)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无效:如果商标所有人的行为被依照规定程序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商标证书可在整个有效期内被全部或部分认定无效。

(3)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的无效: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若在颁发时违反该法规定的要求,可在其整个有效期内被认定无效。

7、救济措施与争议解决

与著作权相同,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自然人、企业就商标权产生纠纷的,在民事法院或经济法院解决纠纷。商标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依法主张以下救济:

(1)赔偿损失:商标所有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补偿金: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二十至一千个基准计算单位(BCV)的补偿金,以代替赔偿损失。补偿金的确定,应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商业惯例,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予支付。补偿金数额可由双方协议确定,也可由法院裁定。

(3)在特定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还可通过主张商标无效或申请提前终止其效力,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若商标注册违反法定条件,或商标所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依法认定商标证书全部或部分无效。若商标在有效期的最后三年内连续未使用,或违反集体商标使用协议,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提前终止商标证书的效力。商标证书或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的效力,也可基于上诉委员会决定、所有人申请或法院决定而提前终止。

(4)除此之外,乌兹别克斯坦《竞争法》亦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规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发展委员会负责解决商标仿冒问题。企业或消费者可向该委员会进行投诉,经调查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的,委员会有权对被确认犯有不正当竞争罪的主体实施处罚,处罚包括罚款、命令停止侵权活动以及对受影响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5]

PART.03企业字号

1、概览、法律规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知识产权体系中,企业字号通常以“商号”或“商业名称”表述,属于用于区分民事活动主体、商品、工作和服务的个性化标识之一。

企业字号的核心规范集中在《民法典》第1098条至第1101条。法人享有使用商业名称的专有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招牌、简介、产品目录、票据、印刷出版物、官方形式及相关活动文件上使用,也可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场合使用。商业名称应在法人设立文件中标明,权利自注册之日起产生,同时,不得注册与已注册名称相同或近似、足以导致法人之间身份混淆的商业名称。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衔接:《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法人的商业名称可以用于其商标。第1100条则区分了地域效力: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法人对其商号享有专有权;在外国注册或已被普遍承认的名称,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受到保护。

商号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仅在法人重组和整个企业转让时允许;权利人可授权他人使用其名称,但许可合同中应规定排除消费者误导的措施。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商号的许可合同必须到国家机关办理登记;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登记的合同,才需要登记。

在乌兹别克斯坦,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专有权都设有法定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但商业秘密、商号、驰名商标属于例外,它们没有固定期限,可以持续存续。因此,商号权主要随法人主体存续,并因法人清算或名称变更而终止。

2、救济措施与争议解决

关于救济路径,商号权首先适用《民法典》第11条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包括确认权利、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状态、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第1040条还针对知识产权专有权规定了特殊保护方式,例如没收用于侵犯专有权的物质客体和因侵权而创造的物质客体,强制公布所实施的侵权信息。

关于争议管辖,最高法院决议第7段明确指出,授权国家机关就侵犯某些知识产权客体专有权的法人提起的追缴罚款的起诉书,归经济法院管辖,其中所列客体即包括商号。据此,涉及商号专有权的行政追缴罚款案件,由经济法院审理。若涉及合同争议、侵权损害赔偿等,则仍应结合争议性质和主体身份,分别由民事法院或经济法院审理。

PART.04专利权

1、概览、法律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的专利权制度以《民法典》第四编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为核心。该专门法于1994年制定,2002年以新版形式重新通过,此后历经多次修订,2024年又进行了重要修订。工业产权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三类,均由专利证明权利人的优先权、作者身份以及对客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专有权。

(1)主管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负责在工业产权客体法律保护领域落实统一的国家政策,受理专利授予申请,组织国家鉴定,实施国家注册,颁发专利,出版官方公报并作出法律解释。司法部下属国家机构“知识产权中心”具体进行专利授予申请的国家鉴定。司法部上诉委员会则审理对国家鉴定决定、专利授权、专利有效性等事项的上诉。最高法院决议还明确,司法部是知识产权局在权利、义务和合同方面的权利继受人。

(2)国际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条约的参加国,但未加入欧亚专利组织。2025年,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可通过国际注册程序在更广缔约方范围内寻求保护。外国主体申请专利,通常需委托在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注册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并提交乌兹别克语或俄语文本;外文证明文件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认证的译文。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程序便利。

(3)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可依法延长不超过5年;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不超过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不超过5年。药品和杀虫剂等特定对象,还可依据专门规则申请延长保护期。

(4)可专利性条件

发明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实用新型需具备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不要求创造性;工业品外观设计需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现有技术范围因客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优先权日前世界上任何已公开的信息为参照;实用新型主要参照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已公开的相同用途手段信息;外观设计则参照优先权日前世界上已公开的信息。作者、申请人或其直接、间接获得信息的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后,在6个月内提交申请的,一般不丧失可专利性,但证明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5)不授予专利的范围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包括: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组织和管理方法、符号和规则、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电子计算机算法和程序、建筑物和区域设计规划方案、仅涉及产品外观并满足审美需求的方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违反社会利益和人道原则及道德的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另有排除,如印刷品本身、建筑客体、固定构筑物、液体气体等不稳定形态客体、仅由产品技术功能决定的方案等。

(6)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向司法部提交,可本人提交,也可通过专利代理人或受托人提交。申请需满足单一性要求,并缴纳专利费或提交免缴、减缴依据。申请人可在作出专利授权决定前,将发明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或反向转换,并保留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方面,公约优先权期限为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因申请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在期限内提交的,可申请延长,但不超过2个月。

(7)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形式审查适用于所有申请,通过后,实用新型申请进入实用新型审查程序,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则进入实质科技审查程序。形式审查通常在申请提交两个月后启动,也可应申请人请求提前开始;提前开始后,申请人即丧失主动补充、修改和明确申请材料的权利。发明申请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否则申请视为撤回。审查决定可向上诉委员会申诉,并进一步向法院起诉。2024年至2025年的改革推动电子系统自动核发专利证书,取消注册信息公布后等待10个工作日的规定,并出现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以内的表述。官费方面,2025年1月1日起曾统一并大幅降低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相关费用,例如专利申请费和形式审查费从598美元下调至117美元;2026年9月1日起又对全品类官费作出上调,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核心费用上调约6.8%。

(8)专利权内容

专利权人可自行使用工业产权客体,包括生产产品、应用专利方法、销售或许诺销售含受保护方案的产品、进口相关产品等,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职务发明方面,员工因履行职务或雇主具体任务创造的工业产权客体,若合同约定,专利权可归雇主;雇主在作者书面通知后4个月内未申请专利、未转让申请权,也未通知保留为秘密的,作者可以自己名义申请并获得专利权。雇主对相应客体在自有生产中的使用享有优先权,但应支付补偿;作者不是专利权人时,有权获得使用或出售许可的报酬。

(9)强制许可

若专利权人自专利注册之日起3年内,或自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未使用或未充分使用工业产权客体,导致市场供应不足,则任何希望使用该客体的人,在专利权人拒绝以合理的商业条件签订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均可向法院请求准予强制性的简单非独占许可。法院应确定被许可使用范围、期限和补偿数额;强制许可主要为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市场需要而准予;准予依据终止时,法院可撤销强制许可。

(10)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另一缔约国运输工具上临时或偶然使用相关装置且仅用于该运输工具需要;为科学研究或实验使用;在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下使用,但应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相应补偿;使用已合法进入民事流转的产品;为个人目的且不获取收益使用;在药店按医生处方一次性配药。

(11)侵权方面

未经授权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以其他方式进入民事交易活动或为此储存含受专利保护客体的产品或制品,以及使用受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或直接以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均可能构成侵权。方法专利存在举证倒置规则:若产品为新产品,则推定该产品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除非有相反证据。202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订后,对法人未经授权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处以100至200个基本计算单位的罚款,根据《中亚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5)-乌兹别克斯坦》的数据,1个基准计算单位约合23.8美元,但该数值会随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调整而变化,具体金额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基准计算单位数值为准;司法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各州和塔什干市司法部门可根据专利权人申请进行检查。罚款决定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违法者不缴纳罚款的,司法机关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追缴申诉。2024年9月10日第ZRU-959号法律还补充规定,专利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支付20至1000个基准计算单位的补偿金,以代替赔偿损失;同年修订还引入惩罚性赔偿,故意侵权最高可按损失额3倍赔付。

2、救济措施与争议解决

(1)救济途径

专利权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民事和司法路径。

行政路径方面,专利权人可向司法部及地方司法部门举报、投诉,由司法机关对侵权法人处以罚款。对于自然人侵权,依据《行政责任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至10个基准计算单位的罚款,对公职人员处以10至20个基准计算单位的罚款,并可没收侵权物品;若在一年内重复实施,罚款分别提高至10至20个和20至30个基准计算单位。

民事和司法路径方面,专利权人可在民事法院或经济法院主张权利。对自然人提起的侵权诉讼通常由民事法院管辖;涉及法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时,由经济法院管辖。专利权人可要求停止侵权、召回并销毁侵权商品、赔偿损失,并禁止侵权人和第三方进口、储存和分销侵权产品。关于诉讼费,若涉及索赔,按索赔金额的2%计收;仅要求确认侵权或停止侵权等非经济诉求,每项费用约为250欧元;上诉阶段官方费用为一审诉讼费的50%。审理周期方面,经济法院首次开庭通常需等待3至4周,一审或上诉、再审裁判一般在2至3个月内作出;若涉及专家鉴定或特别再审,整个流程可能持续1至2年。

(2)争议解决机构

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审理对国家鉴定决定、专利授权、专利有效性等事项的上诉案件。

法院系统则按争议类型分工:关于专利授权争议、强制许可,由最高法院管辖;关于工业产权客体作者身份、侵犯专有权、专利权人确立、在先使用权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或经济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身份分别审理;关于专利权人的财产权、许可协议使用、向作者支付报酬等争议,由经济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决议还指出,若数人独立创造工业产权客体,专利权属于最先申请专利的人;因非法借用获得专利的,作者可对专利授权提出异议,或要求通过民事法院将专利权转移至自己。先用权人可在不扩大生产规模的情况下继续无偿使用,若扩大生产规模则需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员工与雇主之间因职务发明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审查员工的劳动义务内容,并查明其是否接受了雇主的具体委托。

(3)刑事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刑法第149条主要规制的是侵犯作者人身权的行为,如欺诈性主张作者身份、强迫合作署名、未经授权在作品发表前公开等,并非专门针对专利财产权。对于专利财产权的侵权,通常更多地通过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途径处理。2025年修订后《刑法典》对第149条作出调整,罪名由“侵犯著作权或发明人权利”更名为“侵犯作者人身权”,并规定初犯者在侵权行为被发现后3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物质损失,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PART.05结语

总体来看,乌兹别克斯坦正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围绕著作权、商标、企业字号、专利等领域的一系列立法修订与政策调整,共同勾勒出一幅快速演进、积极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图景。对有意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既应充分利用乌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以及WCT、WPPT等国际条约所带来的制度便利,也应对当地执法与司法的实际效果保持合理预期,提前做好权利布局与证据固定,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国界,但落地保护需要扎根本土。唯有深入理解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尊重当地文化与宗教传统,才能在“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真正实现创新成果的跨境保护与商业价值的稳健落地。

注释

[1] 《汇业评论 | 从中国到中亚:著作权跨境的五国法律差异与合规落地路径》,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https://mp.weixin.qq.com/s/pJx4ZUxbrJ-RizVApPLpsg

[2] 《乌兹别克斯坦版权法律的框架及适用情况》,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yzqt/wzbkst/202401/1983647.html

[3] 《关注!乌兹别克斯坦制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s://mp.weixin.qq.com/s/BKXM39nDaxvvSNjvpfr_BQ

[4] 《INTA全球通讯 |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框架迎来重要更新》,INTA国际商标协会,https://mp.weixin.qq.com/s/pfS46_mntSZclMTgH7bQbg

[5] 《如何在乌兹别克斯坦处理商标仿冒行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yzqt/wzbkst/202408/1987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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