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英格兰建设工程实践中,Provisional Sum(一般译作“暂定金额”或“暂列金额”)是一种被广泛使用价格安排机制。它看起来简单:合同价格里先放一笔钱,等具体工作确定了再结算。但这个看似简单的安排,背后牵涉到风险如何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配、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如何触发、以及合同结算时经常出现争议的一系列问题,而且不同标准合同体系对这一机制的处理方式差异相当大,有的甚至根本不用这个工具。本篇将以JCT Standard Building Contract (英国联合合同审定委员会标准建筑合同)及RICS NRM2《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新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部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的规则体系为主线,同时比较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系列合同)与NEC(新工程合同)两大国际主流合同体系下暂定金额的运作逻辑,帮助读者建立一个跨体系的整体认识。
一、概念界定
Provisional Sum不是一个由英格兰制定法统一界定的法律术语。英格兰上诉法院在Midland Expressway Ltd v Carillion Construction Ltd [2006] EWCA Civ 936曾指出,“provisional sum”一词在建筑行业中具有较为公认的含义:它既可以指真正意义上“或许会做、或许不会做”的工作,也可以指内容尚未明确、双方在订约时干脆选择不去精确定价的工作,并按预估值被计入原始合同价格。但其具体含义和法律效果,最终仍取决于个别合同的具体约定。也正因为如此,Provisional Sum的运作规则通常因项目所采用的标准合同体系不同而产生变化。
按照通行的表述,Provisional Sum是指合同价格中,为那些在招标阶段尚无法被充分描述、设计或量化的工作预留的一笔金额。通常以整数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价格分析表,并计入承包商的投标总价。但因其“暂定”的特性,承包商通常并不会对该金额本身承担固定价格责任。它本身只是一个占位符,不代表最终会实际发生这么多费用,也不代表工作范围已经确定。
二、JCT / NRM2体系下的理论设计
2.1 “已界定”与“未界定”
在采用RICS新规则测量方法NRM2(New Rules of Measurement 2)作为计量规则的项目中,NRM2对Provisional Sum提供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划分规则:主要分为“已界定工作”(defined work)与“未界定工作”(undefined work);而JCT Standard Building Contract则通过合同中的指示、估值、工期和损失费用机制,赋予这一分类具体的合同后果。
“已界定/未界定”的分类,判断的核心是招标阶段披露的信息是否足以支撑承包商做出合理规划。即便一项工作被列为“已界定”,它仍然只是Provisional Sum,业主仍然可以指示全部实施、部分实施,或者根本不实施。
按照NRM2的要求,一项工作要被认定为“已界定”,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工作的性质和构造;工作如何以及在何处与建筑物连接、以及有哪些其他工作将附着于其上;能够反映工作范围和规模的数量或数量估算;以及任何具体的限制条件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供上述信息,无论标签上写的是“已界定”还是别的什么,NRM2通常会因条件未满足而将此等情况视为“未界定”。换句话说,分类的实质取决于披露信息是否充分,而不取决于招标文件上贴的标签。如果一笔金额在工程量清单里被标注为“已界定暂定金额”,但实际披露的信息根本达不到NRM2的上述要求,原则上仍应被当作“未界定”处理,业主不能仅凭一个标签就完成风险转移。
如果一项工作满足“已界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和编制施工方案时,将被视为已经把这项工作的潜在影响,计入了自己的工期计划、现场组织和预备金(preliminaries)报价之中;换句话说,围绕这项工作的规划风险,理论上已经由承包商承担。反过来,如果达不到“已界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承包商没有义务、事实上也没有能力,把一项自己看不清轮廓的工作预先纳入工期和现场统筹方案,规划风险因此留在业主一侧。
不过,这里还有一层经常被忽略的区分:无论一项暂定金额被归为“已界定”还是“未界定”,承包商都不承担这笔暂定金额本身“够不够用”的风险。RICS《Valuing Change》指引明确指出,承包商对暂定金额的充足性不承担风险,也就是说,估算这笔预留金额是否准确反映了工作的实际成本,本身不是承包商的责任 - 这笔风险始终留在业主一侧,与“已界定/未界定”这组分类要处理的规划风险,是两个不同维度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
2.2 指示、估值与合同价格的调整
在JCT标准合同的理论框架下,Provisional Sum的运行遵循一条相对清晰的路径。首先,业主(通常通过建筑师或合同管理人)就该项暂定工作发出书面指示。其次,该指示项下的工作,通常适用与Variation(工程变更)相同或类似的估值规则,包括参照合同价格分析表或工程量清单中的相近费率、由造价工程师进行公允估价,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另行商定价格。但需要注意,这只是估值方法上的类似用法,Provisional Sum work在概念上并不因此等同于Variation,两者在合同结构里仍然是两类不同的事项。最后,估值结果替代原先的暂定金额,计入合同价格的调整,并反映在期中付款证书和最终账目之中。
估值的具体范围也因“已界定/未界定”而有所不同。对于“已界定”暂定金额,由于承包商被视为已经在投标价里计入了相应的预备费,估值时通常只需处理工作本身及其对其他工作的影响,预备费部分不再重复计价;对于“未界定”暂定金额,由于承包商投标时未能预见,估值范围通常还要覆盖额外产生的预备费。此外,NRM2还专门要求工程量清单为管理费和利润单独设置百分比加成条款:未界定暂定金额的基数本身不含对应新增工作的管理费与利润;而已界定暂定金额相关开办费、部分管理费利润已纳入承包商投标的开办费报价中,不再重复计取,这是实操中容易被忽略、也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细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暂定金额本身并不自动赋予承包商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存在,取决于合同就相关事项(JCT用语中的“Relevant Event”、“Relevant Matter”等)是如何起草的。理论上,“未界定”暂定金额指示,通常会落入合同约定的可顺延事件范畴,但这仍然要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措辞为准,而不能想当然地推定。
2.3 Contract Sum(合同总价)不等于当期应付款,标签也不等于自由转包权
在JCT体系下,期中估值原则上只反映已经适当实施的工作。对于Provisional Sum项目,通常需要先有相应的合同指示,再根据实际实施工作的价值逐步计入期中估值;尚未实施的原始暂定金额,只是Contract Sum中的一项allowance(预留款),并不当然构成当期到期应付款。到最终结算阶段,原Provisional Sum会被剔除,并以实际指示、实施和估值后的金额取代。因此,Provisional Sum真正容易形成争议的地方,往往并非“先把原金额支付出去再调整”,而是指示、估值和最终账目之间能否持续、准确地衔接。
另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是,Provisional Sum的存在,并不当然意味着业主可以随意把相关工作从原承包商的范围中拿走、转交第三方实施。这项权利是否存在,仍然取决于合同中的omission(核减)和variation(工程变更)条款如何约定。英格兰TCC在Optimus Build Ltd v Southall [2020] EWHC 3389 (TCC)一案中就指出,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在没有明确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业主并不享有仅因某项工作被列为Provisional Sum,就将其从承包商范围中移除、另行采购的一般性权利。因此,如果业主希望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保留“最终不实施、缩减实施范围,或转由第三方实施”的商业灵活性,应当在合同起草阶段把这项权利明确写入条款,而不能仅仅依靠“Provisional Sum”这个标签本身。
三、FIDIC体系下的暂定金额
FIDIC合同同样使用Provisional Sum这一机制,但其风险分配逻辑与JCT/NRM2体系并不完全相同,实务中最容易踩坑的一点是:不能把JCT下有关preliminaries(预备金)、Relevant Event/Relevant Matter(相关事项)的分析框架,直接照搬到FIDIC合同上。
以FIDIC Red Book(FIDIC红皮书)为例,Sub-Clause 13.5将Provisional Sum定义为合同中载明的一笔金额(如果存在的话),专门用于执行部分工程,或供应设备、材料或服务,这笔金额只能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动用。与JCT/NRM2不同,FIDIC标准条款本身并不采用“已界定/未界定”这套分类,这意味着FIDIC下暂定金额的规划风险默认如何分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条款的措辞,而不像JCT那样有一套现成的分类工具可以直接套用。
FIDIC进一步区分了两种动用暂定金额的路径:第一种,如果相关工作由承包商自行执行,其合同价格的调整通常通过Variation(工程变更)程序确定;第二种,如果这笔金额对应的是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或其他主体采购的设备、材料或服务,合同价格的调整通常按承包商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加上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
与JCT体系类似,FIDIC下也不能仅仅因为某项金额被列为Provisional Sum,就推定承包商自动享有工期顺延或相关的顺延损失。如果工程师就该笔金额发出的具体指示对工期造成了影响,仍然需要按照FIDIC关于Variation(工程变更)、Extension of Time(工期顺延)以及Claims(索赔)的完整机制去分析,并遵守相应的通知和索赔程序,逾期未按程序通知的,索赔权利有可能因此受限。
四、NEC体系
如果说FIDIC是“有暂定金额条款,但规则和JCT不同”,那么NEC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一条路:官方立场非常明确,“暂定金额”这个概念不存在于NEC体系中,用户不应当尝试把它塞进NEC合同里。NEC给出的替代方案是,对任何可能需要实施但尚不确定的工作,在Scope(NEC4用语,意为“范围文件”;NEC3中为Works Information,意为“工程信息”)里写清楚相关假设,包括预计的Defined Cost和所需时间,投标人据此把这些假设计入自己的报价和进度计划;一旦后续情况与这些假设不符,再通过范围变更和补偿事件机制去处理由此产生的价格和工期调整。
实操中,仍然有一些项目团队习惯性地想在NEC合同里加入Provisional Sum条款,通常是通过Z条款自行补充定义和操作规则。但这种做法并不被推荐:一方面,NEC核心条款体系本身没有为暂定金额的动用、估值、剔除等环节预留配套机制,一旦通过Z条款强行嵌入,很容易与NEC自身的补偿事件、支付评估等机制产生冲突或衔接不畅;另一方面,即便引入了Z条款,如果同时援引NRM2的“已界定/未界定”定义,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工程量清单上标注为“已界定”,但披露信息根本达不到NRM2要求的情况,导致承包商事实上无法据此做出合理的进度规划,反而埋下更大的争议隐患。
五、三大体系对照

六、实务建议
1. 审阅JCT/NRM2体系下的合同时,务必核实每一项Provisional Sum是否真正满足NRM2对“已界定”的信息披露要求,而非其表面标签。
2. 注意区分Provisional Sum、Contingency(不可预见费)和Prime Cost Sum(暂定成本金额),三者在计价逻辑和风险归属上并不相同,混用容易在起草和审阅阶段埋下隐患。
3. 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权利,必须结合合同中“相关事宜”条款(JCT下的Relevant Event/Relevant Matter,FIDIC下的Extension of Time/Claims机制)的具体措辞逐条核实,不能简单假设“未界定暂定金额等于自动可以顺延工期”,在FIDIC下更不能直接套用JCT的分类逻辑。
4. 如果项目采用FIDIC合同,注意FIDIC默认不区分“已界定/未界定”,暂定金额项下的估值路径(自行实施走Variation,指定分包走实付价+OHP)以及工期风险分配,需要逐条核对具体合同措辞,必要时在Particular Conditions(特殊条件)中作出更清晰的约定。
5. 如果合同体系选用的是NEC,原则上不应引入Provisional Sum这一工具,招标阶段的不确定性应当通过Scope中的assumptions以及Compensation Event机制安排;确需保留类似安排的,应通过审慎起草的Z条款处理,并充分评估与NEC核心机制之间的衔接风险。
6. 暂定金额的指示发出、估值和调整过程,建议项目团队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尤其是招标阶段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这在日后一旦发生分类争议或索赔争议时,往往是决定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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