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回购纠纷中的保全与执行:国资基金实战痛点解析

作者:方晓燕

观点

引言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4年全国法院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执行到位率54.29%;2025年执行到位率50.59%,执行到位金额约2.2万亿元。然而,涉及股权回购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明、执行障碍或可供执行财产不足,实际回款难度远高于一般执行案件,诉争取胜与执行到位之间的落差极为悬殊。本文从财产追踪、处置权争夺、多主体追索到执行异议应对,梳理四个实操层面的常见问题与应对思路,重点突出国有背景基金的特殊考量。

一、挖财产:主动查找回购义务人的隐藏资产

诉讼胜诉只是第一步,执行到位才是终点。能否有效回款,往往在起诉前的财产调查阶段就已埋下伏笔。

(一)针对个人回购义务人

常规查询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固然必要,但以下几条路径有时能发现“隐藏资产”:

婚姻登记信息:通过法院调查令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离婚相关档案材料,若发现在回购条件触发前后,财产集中转移至配偶名下,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以下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最高法指导案例66号虽为离婚纠纷,但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认定思路具有一定参照价值。

微信/支付宝账单: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流水,有时能发现大额资金去向、隐匿收入或代收代付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可依申请采取调查措施。

商业保险:年金险、分红险等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险产品,其现金价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属于责任财产,可申请法院冻结并强制执行。

(二)针对公司回购义务人

工商档案:调阅历史沿革资料,比对验资报告与实际出资记录,筛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同时可借助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梳理关联企业,为后续追索提供方向。

应收账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反向查询债务人名称,发现应收账款线索后可申请法院冻结。

招投标信息:关注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标公示,锁定被执行人参与的政府或国企项目,其中涉及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项,通常有确定的支付方和付款时间,执行可行性相对较高。

(三)“以股权价值为限”条款的执行处理

实务中常见条款约定目标公司创始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回购责任。这一约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理解,存在一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执复27号案确立了两条裁判规则:第一,“以股权价值为限”系责任金额的上限,而非责任财产的限定,债权人可同时保全股权及创始人其他财产;第二,股权变现的不确定性是保全其他财产的正当性基础。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执行阶段不宜作扩张解释。因此,稳妥策略分两步:诉讼中,争取判项明确创始人对全部回购价款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写入“以股权价值为限”;判决已限定的,执行中尊重判项,待股权价值评估完成后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

据此,在案件实操中,建议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主动委托律师调查财产线索,必要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规定》第2条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可依据该规定第9条申请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抢处置权:轮候查封下的处置权协调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或股权,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此时,如果国资基金是轮候查封方,如何争取处置权?

(一)优先债权情形

如果国资基金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1条: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应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后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

(二)普通债权情形

如果国资基金对查封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20条:保全查封超过一年未处分(被保全财产非争议标的),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移送处置权。

(三)轮候查封的效力边界

根据《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轮候查封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体现为:首封法院处置变价后如有剩余款项,该剩余款项作为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该替代物。但实践中,若首封债权额远超查封物价值,轮候查封实际受偿的空间较为有限。

国资基金特别提示:申请移送处置权属于重大执行决策,建议事前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留存书面记录。若移送被拒,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实操建议:最有效的策略仍是在首次起诉时同步申请诉前保全,争取首轮查封。如确属轮候查封,应定期跟踪首封法院执行进度,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即及时申请移送处置权。

三、追索多主体:实控人、公司、担保人的执行顺序与策略

回购纠纷中,义务主体往往不限于一人——实控人、目标公司、其他担保方可能同时承担责任。如何设计追索顺序,直接影响执行效率。

(一)义务主体的常见类型

实控人/创始股东:通常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是追索的首选目标。其名下财产包括个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其他公司股权等。

目标公司:如果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提供担保,需注意《九民纪要》及新《公司法》下的履行障碍——目标公司回购须先完成减资程序,而法院通常不会强制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因此,单独追索目标公司的效果往往不理想。实务中更常见的做法是将目标公司列为共同义务人或担保方,作为补充追索路径。

其他担保方:包括实控人配偶、关联企业等。需要注意的是,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在协议中明确签字同意,或相关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执行顺序的策略选择

优先追索实控人个人财产:实控人通常资产相对集中,且执行个人财产的障碍较少(无需经过减资等内部程序)。

同步冻结目标公司股权:即使暂不处置,冻结目标公司股权可限制实控人通过转让股权套现,同时为后续评估拍卖留出空间。

关注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通过调查实控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有时能发现资金混同、关联交易等线索,进而申请法院追索。

(三)目标公司作为担保方的特殊问题

如果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为实控人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需要注意:依据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若缺少决议,担保效力可能受到挑战。实务中建议在协议签署时同步取得目标公司的内部决议文件,并作为合同附件留存。

实操提示:在起诉时,建议将实控人、目标公司、其他担保方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因遗漏义务主体而需另行起诉,增加时间成本。同时,在保全申请中一并申请冻结各义务主体的财产,扩大可执行财产池。

四、打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新规下的应对要点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正式施行,对国资基金执行阶段的权利维护产生直接影响。

(一)新规核心条款梳理

第1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对异议裁定不服,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2条: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首封债权人或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为被告。国资基金如为首封或优先权人,应被列为被告,需积极应诉。

第6条: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是否准许,由审理该案的法院裁定。

(二)常见异议类型及应对思路

配偶提出共有财产异议:需审查该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在协议签署时争取配偶签字确认。

被投企业提出回购未触发或条款无效异议:通常涉及实体争议,需在异议之诉中充分举证证明回购条件已成就、条款合法有效。

员工主张工资优先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工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具有优先性,但在普通执行程序中,工资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需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主张。

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需审查租赁合同是否真实、租赁设立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前。

(三)实操建议

及时应诉,避免缺席:收到异议之诉的应诉通知后,应及时委托律师准备答辩材料,防止因缺席导致执行长期停滞。

必要时主动提供担保:如案外人异议明显缺乏依据,但诉讼周期较长,可考虑依据新规第6条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推动继续执行。

保留关键证据:包括协议原件、履约凭证、催款函件、回购条件触发的证明文件等,以备异议之诉中举证。

五、合规底线:执行决策中的追责风险防范

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将追责情形扩展至13类98种,新增金融业务、科技创新领域,并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执行阶段的每一环节——从是否申请保全、是否接受和解,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处置方案的确定——均可能在未来被回溯审查。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程序留痕:所有执行申请、评估推动、和解决策等关键节点,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确保后续有据可查。

专业意见支撑: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接受执行分配方案、是否同意和解等重大事项上,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留存。涉及无底价拍卖、折价和解等高风险决策时,专项法律意见可作为合规抗辩的重要依据。

价值认定的合理性:股权价值认定应尽可能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并留存报告。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评估,需保留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材料、推动无底价拍卖的全程记录,以证明已尽勤勉义务。

总结:国资基金执行实操要点

财产线索:个人可关注婚姻登记、微信/支付宝流水、商业保险;公司可关注工商档案、应收账款、招投标信息。主动申请调查令,不过度依赖法院查控系统。

首封优先:诉前或诉中同步申请保全,争取成为首轮查封法院。如系轮候查封,应关注移送处置权的时限条件(优先债权60日、普通债权1年)。

多主体追索:将实控人、目标公司、担保方列为共同被告,同步申请冻结财产,扩大可执行范围。

执行异议:新规下15日内应诉,必要时提供担保继续执行。

合规底线:执行决策全程留痕,关键节点引入第三方专业意见,确保经得起审计与追责审查。

感谢团队刘佳怡律师对本文章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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