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出海架构,是否经得起新规检验?

作者:姜璐璐

观点

引言:国务院837号令——跨境投资领域里程碑法规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837号令”,“新规”)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政府网首次发布837号令全文是在2026年6月1日,从全文发布到正式施行只有短短1个月,已成为跨境投资领域最热门的合规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答记者问》,称其为“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出海,便出局”的热潮下,ODI备案、外管局37号文几乎成了出海的“标准动作”,但往往企业家对于出海架构究竟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多半还是云里雾里——“到底要跑哪些部门?交哪些材料?多久办完?” 法规体系散落在各部门手里:发改、商务、外汇各管一段,统领性的上位规则缺位。837号令顺势而出,该规为行政法规,作为统领性规范,承接上位法律并为后续配套规则提供依据。

从企业家视角,给新规划重点:四大看点

对于企业家而言,需要关注哪些重点方面呢?837号令发布之日,恰逢笔者跟随中欧国际商学院企业家考察团在越南实地参访,“走出去、引进来”两地的监管政策一起研读,可谓相当应景。回顾今年上半年跨境投资领域监管口径与政策变化,例如,证监会对于红筹上市的审批口径、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查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CRS 2.0与个人海外收入申报纳税执法等,笔者的朋友圈产生了几种声音:未来境外投资越来越严、新规给个人投资开了“绿灯”等等。

笔者结合客户咨询,总结如下关注要点:

一、“企业出海,ODI备案只是其中一步?”——新规下,到底还要做什么?

过去一提到企业出海,市场实操中,国内环节常被简化为“三步曲”: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备案,外汇登记。837号令施行后,笔者建议重新审视这一流程。不同于过往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门规章,837号令以总领式立法,将多维合规义务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凸显了体系化与全流程管理的监管导向。

那么除了ODI备案与资金汇出以外,还有哪些需要事前关注的合规义务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提示当前热点行业易被忽视的合规要点:以具身智能产品等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出海为例,关键问题需要须对核心技术转移行为进行出口管制合规筛查,是否有落入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若以技术作价入股境外项目公司,境外投资备案流程有哪些特殊要求?拟出口的零部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向境外开放模型数据或派遣技术人员赴境外调试,还需要评估数据安全、跨境传输合规等要求。又如新能源行业的海外并购投资,如交易达到法定门槛,即便交易主体、交易架构都在境外,亦需要评估是否触发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合规建议:

新规落地,企业出海从单纯的“备案”程序转为了一项系统化工程。过往“重程序、轻实质”的惯性操作,在新规体系下面临极高的合规不确定性。837号令将技术出口、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申报及数据出境等多项义务统合于境外投资全流程,事后补救的裁量空间已显著收窄。针对存量项目,建议根据项目特色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针对新项目,为避免交易后期出现结构性障碍(例如,撤销交易),建议在签署投资意向书前,即对项目进行初步合规筛查。

二、“个人通过BVI公司持股”,此路尚通否?

在发改委11号令、商务部9号令的监管体系[i]下,个人直接投资备案监管处于“无明文法规规定”的状态,受限于“真空”监管状态,催生了五花八门的个人跨境投资路径,游走于合规边缘。民间智慧将外管局37号登记[ii] “创造性”地用于解决境内个人跨境直接投资的问题,久而久之,市场出现了这样的结论:“企业出海走ODI,个人出海走37号文登记。”至于能否成功完成登记、后续如何确保持续合规,完全看“运气”。还有另一种架构,境内个人直接设立海外公司,不涉及资金汇出,究竟合规与否?按原体系,这些架构处于“灰色地带”,或许有辩解空间。但值得关注的是,837号令明确将“境内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投资者”范畴,同时提及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也待进一步制定。

合规建议:

若您已在海外设立实体,无论是BVI等离岸持股平台,还是有实际运营的公司,利用好细则落地之前的窗口期,建议提前进行合规性审查,若发现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建议提前进行整改、甚至清理。在架构调整过程,即便是在海外重组,亦需要考虑税务合规问题。

三、个人境外投资违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新规是否溯及既往?

发改委11号令、商务部9号令仅适用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明确规定“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因此,境内个人绕开企业直接对外投资的,前述法规均无监管依据与处罚规定。

针对个人违规境外投资的处罚,主要由外汇管理体系管辖,违法行为包括:“假外资”未办理外管局37号登记、通过虚构贸易形式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个人分拆购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这些都会引发个人法律责任,例如,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未办理外汇登记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逃汇或非法买卖外汇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以上等值以下);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7号令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居民个人列为境外投资主体,若后续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具体规定落地,严格按法规字面解读,这种情形属于“个人投资者未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除了会产生罚款以外,相关处罚还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值得关注的是,837号令首次在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引入这样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也就是说,若发生前述违规行为,在3年内可能连补救的机会都没有。

《立法法》规定,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837号令亦未明文提及特别溯及既往的规定。

合规建议:

目前跨境信息交换机制已逐步完善,若仍抱有侥幸心理消极等待,违法行为将处于持续过程。若细则实施后,执法机关可针对“仍在持续中的违法状态”适用新规予以处罚,或依据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对在处罚追诉时效内的行为追究责任。因此,不宜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消极等待。

四、出售海外资产,为何会被叫停?

企业出海后,终将面临退出安排。战略调整、并购退出、业务整合或剥离,在837号令出台前,这些纯境外的交易架构,交易各方嫌少主动提及要审查中国法合规事宜。

“Singapore wash”(借道新加坡变更注册地)曾是市场心照不宣的操作,近期某智能体公司境外交易被叫停,亦体现了境内监管部门“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逻辑。837号令施行后,这一操作空间已被显著收窄,若仅仅以“人肉出海”的方式,需要根据新规重点审查,这种形式是否已构成技术出口、数据出境,是否落入国家安全审查范畴。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合规义务在实务案例中已体现出执法的效果。寥寥数字的“禁止投资决定”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过往经办传统行业出售交割可能还有一段交割后过渡期,有可能恢复原状。但人工智能行业,收购后数据和技术发生融合,如何清洗?无论是对企业核心技术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投资人而言,都是个头疼的问题,该如何“撤销”?

合规建议:

架构设计之初,即应将退出路径纳入合规评估。对涉及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海外资产,建议在股东协议、收购协议中预留监管审批前置条款,将中国及东道国安全审查批准作为交割前提。

新规启示:

837号令的监管信号十分清晰:境外投资监管从“碎片化部门规章”进入“统一行政法规”时代,从“重事前审批”转向“投前、存量持有阶段、投后全周期监管”。对于已在海外布局的企业家而言,窗口期有限但尚存,细则落地前的这段时间,恰恰是最有价值的合规整改时机。与其被动等待监管“敲门”,不如主动完成一次系统性审视。毕竟,出海不易,守住出海成果更难。

注释

[i] 主要法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9号)。

[ii]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俗称“外管局37号登记”。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