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算力演进来看美国计算机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作者:王东方

观点

过去大半个世纪中,美国对计算机出口管制的底层逻辑、立法框架以及技术参数历经了多次重大技术范式的迭代。尽管行业内外对于摩尔定律是否已经走到尽头尚有争论,我们从计算机“算力”的技术指标的演进,来简要回顾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计算机出口管制体系的演进,并尝试寻找用于出口管制的新一代技术指标的影子。

一、计算机出口管制体系的早期建立(1940年代 – 1970年代)

美国计算机出口管制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初期。20世纪40年代,随着欧洲战火蔓延,美国国会通过《1940年出口管制法》授权总统控制“对军事具有重要意义”的物资出口。冷战爆发后,为了应对苏联的军事扩张,美国国会于1949年通过了新的《1949年出口管制法》。

同年,巴黎统筹委员会(COCOM,俗称“巴统”)开始运作,用于协调针对苏联及社会主义阵营的战略技术禁运。在此阶段,早期真空管计算机和大型机因可用于核物理模拟、导弹弹道计算而受到严密封锁。当时的管制逻辑属于粗放型的“整机全面禁运”,尚未形成高度精细化的量化性能指标体系。

在1970年之前,美国对计算机的出口管制极度依赖于具体的物理性指标(如磁芯内存容量、加法时间等物理限制)以及对特定计算机机型采取的逐案审批模式。在1970年左右,由于多项技术变革与外交博弈,这种物理性控制手段失效了。

其中一项技术变革是集成电路的成熟与小型计算机的普及(比如,在60年代中后期,以迪吉多公司研发的 PDP-8 等小型机为代表的设备实现了低成本、高产量与小体积化)。这类设备的普及使得美国官方无法再依靠传统的实地考察方式来防范其流向受限国,因为出货量太大。

另一项技术变革是模块化统一计算架构的建立(以 IBM System/360 统一架构为代表的机器允许用户在不改变产品整体外观的前提下,仅通过更换CPU型号,更改内存卡、插槽组件等模块,使得算力可以迅速提升)。传统的仅对某个特定按机型型号实施禁运的模式无法有效覆盖这种模块化的重构。

在此背景下,为了在维持对苏战略技术优势的同时释放盟国商业活力,美国与 COCOM 亟需一套客观、可由跨国技术专家统一执行的数字计量标准。70年代初,美国正式引入并推广了数据处理速率(Processing Data Rate, PDR)这一量化指标,作为评估计算机出口的核心考量标准。

二、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技术参数演进

我们把20世纪70年代至今划分为四个阶段,根据美国在各个阶段里面适用的计算机出口限制参数,列表如下。篇幅所限,我们不讨论各个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和具体的参数数值。

ScreenShot_2026-06-18_142259_193.png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 CTP 和 APP 的阈值调整往往是为了适应民用技术普及而定期放宽。然而,在上述第四阶段 TPP 和 PD 指标的引入(甚至DRAM指标的引入[1]),其核心目的则是为了精准限制特定国家和地区[2]获取可用于训练先进 AI 大模型的硬件。

三、国别分级管制

在探讨上述同一技术参数在实务中的适用时,必须注意其具有两个维度的考量:一是针对不同出口目的地实施的国别差异化待遇,二是针对同一目的地,硬件与软件、技术之间实施的分别管制。

首先,美国商务部从未对全球所有国家实施一视同仁的计算机出口技术参数,而是通过将全球目的地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包括冷战期的“巴统国别分类”、冷战后的“计算机层级 (Computer Tiers 1-4)”,以及现行的“国家群组 (Country Groups)”,实行梯度化的指标门槛。

在克林顿政府至奥巴马政府时期,EAR 设立了“计算机层级(Computer Tiers)”来对全球国家和地区进行归类,对不同层级设置了不同的免许可证(License Exception APP/CTP)上限:

第一层级(Tier 1,西欧、日本、加拿大等盟国):基本免除算力上限限制。香港地区曾经被划分为第一层级(Tier 1)成员,享有很高的豁免算力待遇。自2006年引入 APP 以来,出口至 Tier 1 国家的计算机不论 APP 多高,均可适用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APP)豁免出口审批。

第三层级[3](Tier 3,中国大陆、俄罗斯、印度、中东等):设置极其严格且动态调整的豁免审批上限。在 2006 年,向中国大陆(Tier 3)出口计算机无需许可的 APP 上限仅为 0.75WT;伴随技术进步,该豁免审批上限逐步放宽至 29WT。任何超过此阈值的高性能计算机,在出口前必须向商务部申请个案许可证。另外,澳门在 Commerce Country Chart 中始终作为单列目的地进行单独的审批处理。

第四层级(Tier 4,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等禁运国):原则上全面禁运,没有任何豁免额度。

在第四阶段,EAR 开始转而利用“国家群组 Country Groups”配合“先进计算授权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ACA / NAC)”开展更加精细化的出口管制工作:

国家群组 A:5 / A:6(如欧盟、日本、韩国等“盟友”):虽然 3A090.a/4A090.a 的物项本身受到国家安全和反恐管制,但由于其属于 A:5/A:6,可以豁免绝大多数限制,或者通过许可例外 ACA 直接豁免审批。

国家群组 D:1 / D:4(如沙特、阿联酋、越南等):为了防止第三国作为算力中转站向受限地区转运,美国实施了严格的区域防扩散审查。在此背景下,EAR 将许可例外细化拆分为 ACA 和 NAC 两种路径。向沙特、越南等 D:1/D:4 国家(且不属于 D:5)出口符合资格的先进计算芯片或设备(如低性能密度的 3A090.b 物项)时,可以直接适用“先进计算授权(Advanced Computing Authorized, ACA)”许可例外,不需要向 BIS 进行事前在线通报审查。另一种NAC的路径如下。

国家群组 D:5(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属于最严苛的一档[4]。首先,在向 D:5 目的地出口低性能密度型号(如3A090.b)时,会被强制要求提前 25 天在线提交 NAC 通报等待商务部审查,即“通知先进计算(Notification Advanced Computing, NAC)”。对于设计用于数据中心的高性能算力硬件、软件及技术,则ACA/NAC许可例外完全不适用[5],即出口(或者再出口)至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必须申请个案出口许可证并面临“推定拒绝”。

四、“硬件”“软件”“技术”的区别管理

此外,在同一历史时期、向同一国家出口时,计算机实体设备(硬件)、设计与仿真软件、以及制造与开发技术适用截然不同的控制指标和准入门槛。其核心逻辑在于:防范“授人以渔”,即对技术(ECCN编号4E开头)的管制力度远远大于对硬件(ECCN编号4A开头)的管制力度。

对于计算机硬件(如ECCN 4A003, 4A090),主要通过上述的APP、WT、TPP、PD 等量化指标划分,并允许在指标以下适用各类“许可例外”。

对于软件(如ECCN 4D001, 4D090),EAR 规定,凡是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受 4A 限制的硬件的软件,均自动归类于 4D 目录下。软件的性能指标与硬件深度绑定,但不享受与硬件等额的豁免。例如,可以设计或仿真超过29WT 计算机的 CAD 软件,其本身即便不涉及任何硬件出口,也受到最高等级的出口管制。

对于技术(如ECCN 4E001):这是美国管制最为严苛的领域。4E001 涵盖了用于开发或生产受 4A 硬件限制的技术(包括专有设计图纸、源代码、工艺流程、架构说明书等)。其核心特点在于,针对中国大陆(国家群组 D:1/D:5)等受限目的地,该类别不适用许可例外。例如,早在 2018 年,向中国大陆出口一台 APP 为16WT的服务器,可能符合许可例外 APP 规定,无需申请个案许可证;但是,向中国大陆转移“如何自主研发该款服务器的底层 CPU 微架构设计图纸(技术)”,则属于 4E001 管辖范围。此时,硬件层面的许可例外无效,技术出口商必须向 BIS 申请个案许可证,且几乎不可能获得批准[6]。

回顾从CTP、APP到TPP/PD的演进轨迹,可以看到一个规律:美国计算机出口管制的量化指标体系,始终滞后于技术的更迭,并随着新型计算架构的出现而被动调整、重新设计。随着量子计算、类脑计算以及新一代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的逐步成熟,当前以芯片算力与性能密度为核心的TPP/PD体系,同样不会是终点。可以预见,新一轮的指标体系调整在未来几年内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能性,而其调整方向,往往取决于彼时美国官方认定的“关键瓶颈技术”具体落在哪个环节。对于身处前沿计算领域的企业而言,提前理解监管逻辑演进的内在规律,有助于企业在研发选型、供应链布局阶段就预留合规空间。

注释

[1] 既包括存储单元面积又包括存储密度都有限制,直观的结果是,NVIDIA H800、A800 以及更先进架构的 GPU 服务器均因落入 TPP 或 PD 的管制区间,被完全禁止出口至中国地区。

[2] 自2020年起,美国通过修订 EAR 逐步取消了对香港的特殊优惠待遇,在出口管制层面将其与中国大陆同等对待。在最新的先进计算管制体系中,中国大陆与香港被共同归入“受限制目的地群组(Country Group D:5)”。同时,澳门目前也已被全面施加与中国大陆及香港同等严苛的先进计算芯片、服务器及超级计算机整机出口限制。

[3] 在1995年至2000年期间,Tier 2一直存在,其免许可证出口的 CTP 算力上限最初为10,000 MTOPS,后被提升至介于 Tier 1 和 Tier 3 之间。后来美国商务部与国防部经过评估认为,继续对Tier 2实施算力指标管制已无任何技术层面的意义,于是在2001年取消了Tier 2。但又由于已有其他法规引用了Tier 3,如果直接在EAR中把Tier 3重命名为Tier 2,会产生很多混淆问题,又为了节约大规模修订法律法规的成本,所以干脆就越过了Tier 2,保留了原来的编号。

[4] 其实还有国家群组E,因为完全禁运,不适用任何许可审查,在此就不讨论了。

[5] 许可证例外 NAC 与 ACA 在 D:5 国家的适用性高度取决于物项的具体分类(如数据中心级 vs. 消费级)以及交易性质(出口 vs. 目的地国境内转移)。具体而言,对于非数据中心级/消费级算力(如 3A090.b/4A090.b),向 D:5 国家(如中国大陆和香港)出口时可适用 NAC 例外进行前置通报,在目的地国境内转移时可适用 ACA 例外;而对于设计用于数据中心的先进制程算力(3A090.a/4A090.a),则完全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鉴于其极高的合规复杂性,本报告在此处仅作宏观级差阐述,不展开具体实务判定细节。

[6] 在技术出口领域,还存在一个严苛的管制手段:EAR 中的 “视同出口”机制(15 C.F.R. § 734.13(a)(2)),指在美国境内将受管制的技术或软件源代码披露、转移给外国公民。这种境内披露在法律上被视同为向该外国公民的母国进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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