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管制制度趋势与合规前瞻报告

作者:王东方

观点

引言

2026年5月中美元首北京会晤后,双边经贸关系在(争取)保持战略稳定的同时,进入了以结构性制度调节为特征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家战略资源治理的核心工具,中国的出口管制体系正经历深层重塑 。

近年来,从《出口管制法》的颁布,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与《稀土管理条例》的相继实施,中国逐步确立了法治化、系统化的全链条合规监管框架。

最新趋势表明,行政监管正进入精细化的“双轨制”模式——在致力于维护全球民用产供链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案审批与穿透式最终用户核查等手段,精准平衡发展与安全。本报告旨在系统剖析这一合规框架的演化趋势与实务应对路径,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指引。

第一部分:出口管制体系的结构性重塑与演进

一、2026年度国家立法规划

2026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此次立法顶层设计中,强化涉外法治能力建设与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被列为核心板块,其中两项关键立法安排与国家出口管制及供应链防御机制形成了直接的制度呼应。

一是《海关法》全面修改的提速。作为国境监督、货物监管与国家两用物项实际把关的口岸一线执法机关,海关基本法的修订重在完善国境实际监管与前端出口管制审批系统的无缝连接。通过细化在进出口申报、海关质疑、物项鉴定等通关环节的穿透式查验规则,赋予一线海关更具法治刚性的监管手段。

二是《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的实质落地。该规定于2026年3月13日经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7日以总理令形式正式颁布实施。其系统化衔接了《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及《反外国制裁法》等上位法。该规定的生效,意味着我国的进出口合规审查已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物项限制的思维,上升为涵盖研发储备、应急保障、供应链弹性监测以及国际合作的多维法治机制。

二、《对外贸易法》的深层演进

自2026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正式施行,条文由先前的69条扩增至83条。新法在结构上强化了“发展与防御”双轮驱动的理念,在出口管制层面带来的制度影响有三个方面很值得关注。

一是,新法增设了应对系统性产业风险、保护行将枯竭的自然资源以及因战时或突发性国际紧急状态实施限制的法定兜底条款,拓宽了国家基于安全目的实施货物与技术限制的法源基础[i]。

二是,新法正式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ii],并强化了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的法治支持体系。

三是,新法强化了行政惩戒的威慑力,不仅将行政罚款限额提升至50万元人民币[iii],更增设了暂停、剥夺违规主体在一至五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格罚。

三、清单管理体系升级

202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的正式生效后,中方在实践中逐步固化了具有“穿透核查”特征的供应链域外控制力。

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连续发布第11号和第12号公告,将40家日本特定实体分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这是新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名单管理制度”的正式适用。

对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20家日本军工相关实体,实质上是实施了完全的交易禁止。

对于被列入关注名单的20家实体,行政部门虽然不采取一刀切的直接交易禁止,但实际上使其单项许可审查时限不受任何法定期限约束,并强制其提交全方位的最终用户和用途风险评估报告,以此倒逼其积极配合中方的最终用户核查。

四、《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的创设

作为我国反长臂管辖与法律反制的核心立法突破,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并施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该条例通过“识别、阻断、反制与司法救济”四个核心制度模块来实现反制防御体系的闭环。

首先,由司法部牵头,综合考量是否违背国际法准则、涉事行为与外国管辖权联系的紧密性,以及该管辖是否对我国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形成客观审查结论。其次,经公告裁定该外国域外管辖措施属于不当,任何境内外的个人或组织均不得执行或协助其执行,否则将面临全方位的行政限制与财产惩戒;若因特殊涉外法律冲突需合规合意地执行,必须向司法部申请豁免。其三,在司法救济方面,支持在受阻断措施损害时依据第十四条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方赔偿损失;同时,对于积极推动并参与该域外限制性措施的外国实体,一律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实施签证吊销、资产冻结、合作受限等穿透式反制。

在条例颁行仅一个多月后,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认定欧盟依据其《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跨境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构成了“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该单边主义措施。这成为我国法律反制、阻断“长臂管辖”的首个行政阻断适用判例。当然,这个判例发布的时间也是很巧妙的。

第二部分:行政监管的工具化运用—— “双轨制”管控模式的运作

一、从“推定拒绝”向“逐案审批”的监管过渡

中国在关键矿产(如稀土、镓、锗、锑、石墨及超硬材料等)对美及西方高科技下游实体的出口许可审批中,已经成型了双轨范式,体现在对出口管制禁令的“选择性暂停与技术保留”。例如,商务部曾于2024年发布第46号公告,原则上禁止部分敏感战略材料向美国出口;而在吉隆坡磋商共识达成后,商务部于2025年11月发布第72号公告,暂停实施了上述公告中的对美禁止条款。

当然,上述资源仍完全保留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交易各方仍必须按程序逐单、逐笔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证件。

二、不可靠实体清单与两用物项管控名单

在行政制裁执行链条中,中国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将不可靠实体清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进行叠加联动。不可靠实体清单主要针对危害国家主权、严重断供核心产业链的境外军工制造巨头(如外国国防承包商)进行直接的商业、投资与出入境惩罚,也具有反制制裁功能。而两用物项管控(黑)名单则侧重于在流通过程中,严堵敏感材料在离境后流入非授权军事用途的技术路径。一旦某一境外多国集团主体或分销巨头因违规转售被列入上述名单,不仅其直接采购行为被完全冻结,其全球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实体也自动被“50%穿透规则”无差别列管(特别是稀土出口管制领域),从而在技术和法律层面上,切断了其通过第三国转运、拼箱或者改变技术归属手段来规避中国原产地管制的空间。这些手段在国际出口管制与制裁的领域其实并不算中国独有的新发明,但是管用。

第三部分:2026年5月中美元首中南海峰会后的宏观地缘走势与风向前瞻

尽管此次两国元首会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我们尚未看到在关税及作为大国博弈核心筹码的“关键资源与稀土供应链”等深层次、结构性安全议题上,两次元首已经达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供应重置或制度性妥协协议。中美双方在出口管制这一主题上,依然是“你来我往”的局面。由此,我们对2026下半年出口贸易合规的前瞻研判如下:

一是,我国出口管制体系具有绝对的制度长期性。中国的出口管制、两用物项识别以及对产供链的安全审查,已固化为中国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长期制度安排。相关出口限制与技术审查在未来只会日趋规范和实体化。

二是,中国行政部门在两用物项审查中,暂时不大可能整体断供所有两用物项产品,而是转为民用合规放行、敏感国家专属加码、地缘企业实体隔离的制裁打法。

三是,根据吉隆坡磋商共识与商务部2025年第70号公告,中方暂停实施涉及重稀土、境外技术穿透管制的系列公告(第61、62号公告)的期限,将在2026年11月届满;同时,第72号公告下对镓、锗、锑、石墨等物项暂停原则禁止对美出口的期限也将于2026年11月下旬截止。并且,年底之前中美元首或高层很有可能再次碰面。2026年下半年的将是供应链企业关注贸易合规的重点时期。

四是,在严苛的最终用户实质追溯体系下,中国经营主体在签约和出境前,必须引入并且保持全生命周期的KYC核查流程,应仔细甄别交易对方是否存在《警示性行为参照表》中所列的异常行为[iv]。同时,在起草涉美大宗贸易合同时,必须无一例外地埋入高防御性的合同条款,防止中国贸易实体被国外诉讼长臂索赔,避免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注释

[i]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ii]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iii]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iv] 详见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附件1。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