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21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其在投资市场中持续保持着强劲增长态势,国家发布的《“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明确鼓励生物创新企业围绕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深耕厚植,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单项冠军,自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创新药产业发展以来,我国陆续出台投融资、研发审批、价格管理、配备使用及医保支付等系列相关配套政策。根据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药渡等联合发布的2023至2024年度《中国生物医药投融资蓝皮书》显示,两年来生物医药企业一级市场共发生659起投融资交易,由此对于生物医药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投资项目来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于法律层面关注要点的把控及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及其投融资现状分析
(一)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特征
本文所指初创期企业指处于商业模式基本验证可行并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市场规模之前阶段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处于该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多在早期探索、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状态下的研发阶段,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 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为体系化治理,涉及人力、研发、项目管理等方方面面,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管理者多为高学历研发人员,很多企业创始人为业内知名科学家,各项业务开展均以创始人为核心,权力集中,缺乏现代化企业治理方式及职业经理人等专业化管理团队。
2. 技术与产品转化。医药研发存在创新难、周期长、转化难等特点,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可能存在技术创新不足、从实验室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影响稳定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发现药物疗效不确定性或不安全等问题,从而导致相关技术和产品在通向规模化生产的路途中存在诸多困境。
3. 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初创期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投放于产品研发,以确保持续创新能力,但生物医药企业产品上市销售需获得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又因初创期企业资信水平低、偿债能力有限和通过银行等筹集资金能力有限,故资金来源主要靠投资人不断投入,而投资人往往因医药研发难度大、回报周期长及初创期投资风险高等原因投资意愿较低。
4. 缺乏清晰战略和盈利模式。初创期企业尚处于求存阶段,竞争力不强,产品方向不稳定,决策行动多依赖试错过程,而无明确的战略点或盈利模式,导致成本增加,一旦出现重大失误,便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僵局或业务停滞现象。
(二)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现状
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一般对应A轮融资之前的种子轮、天使轮、Pre-A轮等融资阶段。上述《2024年度中国生物医药投融资蓝皮书》显示:数量上,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在A轮最多,达83起,其次是天使轮、Pre-A轮,分别达55起、48起,B轮和C轮紧随其后,分别为42起、20起。金额上,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在A轮的融资金额占比最高,达到30%,其次是B轮和C轮,融资金额分别为22%和18%。整体融资轮次占比与2023年相似,均集中于早期,A、B、C轮的总融资金额占比接近70%,占绝大部分。
基于上述企业特征及投资数据,加上种子轮4起,获得融资的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数量(107起)大于或远大于A、B、C轮各轮次,但投资总金额(14%)占比却小于或远小于后三者之一,以此计算,平均投资金额更加处于劣势,与市场环境中该阶段生物医药企业数量庞大和投资风险偏高息息相关,但处于该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又往往是资金需求最为迫切的阶段。生物医药企业的融资需求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因此形成鲜明冲突,虽不乏投资人特别是天使投资人、风投机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具有相对较大的投资意愿,但相应地,如何平衡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一道无法逾越的难题。
二、投资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法律关注要点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专业投资人在投资特定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之前均会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从财务、业务、法律等角度对该企业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以识别投资风险并对其进行规避或防范,由此平衡相关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基于对上述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现状的分析,我们理解,在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除应予常规关注的如主体资格、历史沿革(特别是历次股权变动)、业务经营、主要资产、劳动管理、税务与财政补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或问题外,针对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法律要点:
(一)核心人员任职
核心人员一般包括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前述人员往往重合。针对核心技术人员,需核查企业是否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这是对企业核心技术的基本保障,避免核心技术人员向竞争企业披露技术秘密或在离职后到竞争企业任职。如核心技术人员涉及从竞争企业跳槽或为高校或研究院校创业的,还可能涉及职务发明、任职合规性、兼职情况下是否满足研发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形,需特别注意的是,高校或研究院校为事业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除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一般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最新政策性要求。
(二)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技术是医药企业的核心资产,体现了其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护城河。而技术在法律合规层面一般以知识产权形式体现,对技术合规性的尽职调查,即主要体现为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尽调核查要点在于知识产权的来源及权属。首先,应调查和确定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来源,是通过自行研发、合作研发、委托开发、受让取得、授权使用还是通过技术出资取得等方式取得,通过对取得来源的背景或交易履行环节的调查可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为清晰、无争议的。不同的来源方式,核查关注点也不同,例如就自行研发取得的,应特别关注技术人员的背景,是否存在原单位职务发明、是否涉及窃取原单位或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等,以核实自行研发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又如就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的,应特别关注核查技术权属划分、利益分配及拟投资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将来能否稳定合法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者保护措施往往不强,既可能因此导致知识产权被侵权,亦可能导致自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引发权属争议或纠纷,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
(三)产品研发合规性
1. 整体研发合规要求。生物医药企业需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对药品研制和注册、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注册、药品审批等药品研发程序及取得相关资质的要求。
2. 医药研发过程合规。生物医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还需符合《民法典》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服务相关规定的要求,研发成果则需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其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或侵权核查。
3. 医药研发数据合规。如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对其他企业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商业利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故意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中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严重不良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事件的,可能因此影响研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亦因此存在侵权民事风险或造假刑事风险。
(四)公司治理合规性
1.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对企业制度合规性要求不高,可能出现公司章程直接按照工商部门的范本提交但却与股东协议出现矛盾的情形,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股东协议约束主体一般限于签约主体,如股东协议为部分股东签署的,该协议仅约束该部分股东,但如股东协议为全体股东签署的,此时应区分不同情形考虑股东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一般应以章程优先,但股东协议约定优先适用时按股东协议执行,此时还需要考虑如此处置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等。因此,应当重视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公司章程的瑕疵风险。
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关注重点一般在产品研发上,对公司治理结构关注度较少,可能未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设置健全或职责不明,或者相关决策机制未严格执行,出现创始人一言堂等情形,可能因此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内部监督缺失、创始人股东或管理层权力过度集中等问题,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后续进入投资人的利益。
3. 公司内部控制缺失。与公司治理结构同理,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有些缺乏完善的财务、采购、销售等内控制度,可能导致资金管理混乱(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采购成本虚高(如审批机制缺位导致采购质量不达标等)等问题,从而增加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以上关注要点从法律合规角度回应了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特征和投融资过程中面临的痛点,既为企业提供了完善现代化、科学化治理的指引方向,又为投资人防控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资的特殊法律风险找到了重要切入口。
三、如何防控投资法律风险?
投资人对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关注,源于其“以小博大”的高收益潜力,但随之而来的高风险同样不容忽视。从投资人视角出发,如何防控上述法律风险,我们理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实现:
(一)设置交易先决条件
交易先决条件一般在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分为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通用条款一般涉及交易各方适格主体确认、内部批准及签署协议、尽职调查完成等程序事项,特殊条款则主要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及拟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其认为不符合规定或其要求的事项作为交易先决条件中的特殊条款予以约定和执行,督促拟投资企业限期内及时整改,特别是投资人认为相关事项将导致其决定是否投资的,可将其整改完成作为协议生效或交割条件时,条件未成就时,前者产生协议不生效、各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效果,后者可以根据对交割定义的设置(如支付首款即交割)产生阻断投资人价款支付等交割义务的效果。因此,排除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极端情形,若存在影响投资人本次投资决策的重大法律风险事项,例如拟投资企业核心人员(如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任(兼)职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或违反与原单位协议约定,可以将其取得审批、获得原单位同意且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承诺等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又如拟投资企业核心技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不清影响业务开展的,可以将取得对应知识产权权属且不存在侵权等争议纠纷作为交割先决条件,以此规避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
因此,交易先决条件及其实现对于投资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投资进而保护投资人利益至关重要,是确保交易顺利开展的首道保障。
(二)付款商业安排
为确保有关交易合法合规、无潜在纠纷,出现极端情况可救济、可执行,一般商业化投资项目均需根据不同路径设计并控制完整的付款节点。对于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资而言,里程碑付款安排为其中重中之重,例如将首付款金额约定与交易先决条件绑定,未实现先决条件不产生付款义务,又如将里程碑付款节点与医药研究进展或临床进度(临床前试验、IND获批、I期、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完成、NDA提交等)一一绑定,实现一项则投资人支付一期进度款,付款安排亦可同时搭配或单独约定未达成里程碑事项时投资人有权要求股权回购或补偿或有权暂停付款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违约义务等,使得投资人的付款义务与风险事项妥善匹配,降低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损失风险。
(三)参与公司治理
投资人全程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有效监督并实时指出拟投资的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公司治理风险,为该企业的公司治理保驾护航,亦为投资人收益提供制度保障。在拟投资企业治理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安排,旨在保障投资人在公司治理中的董事、高管委派、董事会/股东会职权等人事任免及实际参与日常决策与经营管理的权限。投资人可以要求在拟投资企业董事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席位,以确保其对企业重大决策有发言权,或者要求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以确保参与日常运营。例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项目公司董事会应由X名董事构成,其中应有A名董事由投资人委派的人员担任,其他(X-A)名董事由其他股东指定或委派。”拟投资金额较少的,为平衡各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可以要求在拟投资企业董事会中设置董事会观察员(私募基金较为常见)或监事会中占有一定比例席位,以了解公司治理决策并进行过程监督,对相关事项提出规范建议。同时,投资人还可以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职权范围、表决比例等进行特别约定。
(四)特殊权利保护
一般商业化投资协议中均约定回购权、优先认购权/购买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业绩承诺条款等,以保护投资人权益。对于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资而言,可以将回购权与业绩承诺绑定,如药品研发进度未达目标、药品或该企业一定期限内未实现成功上市、特定年度估值未达到XX水平等,投资人有权按一定价格要求该企业、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但相关约定可能涉及对赌条款的认定,应当符合《九民纪要》的有关要求。另外,创始人股权限制、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权/购买权、反稀释权则能有力保障投资人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控制力或影响力,优先清算权的安排让投资人对该企业财产份额的处置和分配具有优先权利,避免因破产清算对投资人造成过高损失,均为投资人可以争取的特殊权利保护。
(五)技术专项分析
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价值最高的往往是其技术团队和相关知识产权,但技术的合规风险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合性要求,此时,除一般应履行的财务、业务、法律角度的全面尽职调查外,建议可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技术团队通力合作对拟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展专项核查分析并撰写FTO(全称Freedom To Operate,又称为自由实施)报告,以确定该企业当前技术或产品的实施是否符合自由实施的要求,即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首先,需要技术团队基于已知的现有技术、行业趋势涉及专利侵权争议等对技术事实予以确定,其次,需要技术团队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团队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拟分析对象(主要指已授权的专利和正在审查中的专利)覆盖全部要求的技术范围并据此分析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最后,核查结果以FTO报告呈现,分析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因此受影响及相关应对方案。
除上述途径外,投资人还需要关注过渡期间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尽调瑕疵事实上无法交割前整改、或存在交割后继续履行义务等,但该类事项均为一般投资应关注的共性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四、结语
对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投资,蕴含着机遇与挑战的双重属性,具备优质生物医药技术且商业化路径清晰的企业,无疑能为投资人带来可观收益或商业回报;但初创期企业又普遍存在技术落地不确定性高、业务模式尚未成熟、法律合规风险突出等问题,这些潜在隐患可能直接对投资造成负面影响或实质性障碍,进而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判断及最终投资收益。
因此,对于投资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法律关注要点及风险防范的合理把控,通过设置明确条件实现投资风险防控与自身权益保护的平衡,成为投资人必须优先考量的核心议题。
参考文献:
1.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药渡等联合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生物医药投融资蓝皮书》,https://data.eastmoney.com/report/zw_industry.jshtml?encodeUrl=LSyWPHve5xcsO7z0ANSF0nZpzjd7lEZyxGcnTK5YwcE=
2.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药渡等联合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生物医药投融资蓝皮书》,https://www.cpema.org/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65
3. 腾讯咨询|中国生物医药企业IPO画像,哪一点让你很惊喜,https://mp.weixin.qq.com/s/56iK59LWTCqsp2WeyAfh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