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甜律师: “依托咪酯”毒品案件物证收集程序审查要点

作者:佚名

观点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9日,张三(化名)在武汉某地向李四(化名)贩卖4颗黑色电子烟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抓获现场从张三裤子口袋中另搜出22颗电子烟弹,其中包括3颗白色电子烟弹和19颗黑色电子烟弹。案涉一共26颗电子烟弹。

之后,公安机关将张三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并对查获的电子烟弹进行了称量和取样。公安机关将张三贩卖的4颗黑色电子烟弹和从张三裤子口袋中搜出的22颗电子烟弹分别进行了封装。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26颗电子烟弹分成3组,第一组为贩卖的4颗黑色电子烟弹,第二组为从张三裤子口袋中搜出的3颗白色电子烟弹,第三组为从张三裤子口袋中搜出19颗黑色电子烟弹。

称量时,公安机关采用的具体称量方法为:称取三个烟弹包装重量除以三再乘以该小组所有烟弹数量得到该小组所有烟弹包装重量。取样时,公安机关使用同一注射器,对用于称量的9个电子烟弹依次进行了取样。

审查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对“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进行辩护,应重点审查公安机关在收集物证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一、提取、扣押

1.   提取、扣押主体是否合法。提取、扣押主体应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

2.   提取、扣押地点是否合法。侦查人员应当在犯罪案件的现场提取并当场扣押物证。

3.   提取、扣押笔录、清单是否合法。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

4.   提取、扣押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单独分组。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提取、扣押毒品疑似物时,未依法将毒品疑似物进行分组分装封装、编号。公安机关在抓获现场从张三裤子口袋搜出的22颗电子烟弹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外观特征,公安机关在进行提取、扣押时应依法进行分组,但扣押清单显示,公安机关在扣押时并未进行分组。本案查获电子烟弹均为独立包装,应依法分别逐一予以编号或命名,并进行记录。但公安机关查获后未予以编号命名,无法确保之后称量、取样、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与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具有同一性。

二、称量

1.   称量主体是否合法。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完成。

2.   称量地点是否合法。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3.   称量所使用的衡器是否合法。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

4.   称量笔录是否合法。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称量笔录上记载的重量应与称量衡器显示的重量一致。

5.   称量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称量时未直接称量电子烟弹的重量,而是通过称量计算平均数再乘以总数之后,得出毒品疑似物重量。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电子烟弹称量方法系“称取三个烟弹包装重量除以三再乘以该小组所有烟弹数量得到该小组所有烟弹包装重量”,称量笔录中记载的重量,系经过计算得出,并非经过称量直接得出,该称量方法明显无法得出查获电子烟弹的准确重量。

三、取样

1.取样主体是否合法。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完成。

2.取样地点是否合法。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

3.取样笔录是否合法。取样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

4.取样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对单个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毒品的状态例如粉状、颗粒状、块状、膏状、胶状、胶囊状、片剂状、液态、固液混合状态等,按照规定的方法下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包装个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独立最小包装的数量,再根据毒品的状态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分组取样时是“在四颗中随机提取3颗”、“在十九颗中随机提取3颗”,取样数量不符合规定。并且,公安机关对3组共9个电子烟弹进行取样时,使用的注射器未进行更换,导致在后取样的电子烟弹被在先取样的电子烟弹污染。

四、送检

1.送检主体是否合法。毒品的送检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完成。

2.送检时间是否合法。毒品的送检一般应当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送检手续是否合法。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证件、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需要复核、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还应当持原鉴定意见复印件。

4.送检要求是否合法。依法应当进行含量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含量鉴定,例如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等。

本案中,电子烟弹为液态,应依法进行含量鉴定,本案未进行含量鉴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辩护效果:

公诉机关同意对取样笔录、部分称量结果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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