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3月28日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在税收救济制度革新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正式取消"复议清税前置"制度,此举彰显税收法治进程的重大进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修订稿》第101条仍保留"诉讼清税前置"规定,其立法考量“避免诉讼耗时长导致税款无法及时入库,在取消’复议前清税’的同时兼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值得深入商榷。本文从法理基础、技术条件、制度协调、实践效果等维度展开论证,建议全面取消清税前置制度。
一、法理维度:税收强制与诉讼救济的规范竞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确立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在争议诉讼期间仍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税收征管法》第40条),税款安全完全可通过行政强制程序实现,诉讼时间与税款入库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技术维度:智慧税务消解执行风险
在金税四期系统全面升级、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税务云平台实时监控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已构建"以数治税"的新型监管体系:(1)纳税人资产透明度显著提升;(2)多部门数据协同机制有效遏制资产转移;(3)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威慑持续强化。技术赋能使税款追征从"被动清缴"转向"主动防控",保留前置制度已丧失现实必要性。
三、制度维度:税收债权救济的体系协调
2024年《关税法》第66条率先取消关税争议的清税前置要求,其立法逻辑值得借鉴:(1)关税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同属公法之债,法律属性具有同质性;(2)关税争议涉及的商品归类、原产地认定等技术复杂性不亚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争议;(3)关税年度规模超2.2万亿元(2023年海关总署数据)仍取消前置,充分证明税收安全可通过其他机制保障。制度差异将引发法律适用混乱,违背《立法法》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
四、实践维度:前置制度的实效性证伪
根据已披露的税收争议案件,不难发现,即使“复议清税前置”,纳税人在提起复议前缴纳税款屈指可数,实践中(1)纳税人普遍通过对税务行政处罚(与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事实基本一致)提起复议而规避前置要求;(2)纳税人普遍提供纳税担保而不是解缴税款;(3)争议期间,税务机关普遍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制度既未实现税款及时入库的立法初衷,反而催生"选择性执法"等衍生问题。
另外,在税收征管能力不断提升,纳税人遵从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以及“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想影响下,即使完全取消清税前置的规定,也不可能导致税务案件数量激增,少数税案涉及的税款未及时入库,不可能影响财政收入安全。
五、法治维度: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诉讼清税前置的规定形成事实上 “花钱买诉权”现象,不免让人联想“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财”,与我国现行法治进程不相匹配,对于无力缴纳税款而蒙冤的纳税人无疑是剥夺了其救济权,导致其破产,同时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执法进行了保护。
结语
税收救济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国家治理能力与法治水平。建议立法机关彻底取消清税前置制度,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充分信任纳税人的法治意识,信赖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