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优化业务方向和业务结构,更好发挥专业化、特色化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融物+融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多次以发布部门规章的方式针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类型做出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规定,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以下简称“金规8号文”)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政策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倡导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从正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进行了明确,第五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已废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被明确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
(一) 生物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需首先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含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二) 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政策法规
鉴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消耗特性无法对租金债权起到担保作用,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公益特性导致处置变现上的法律障碍,因此该两类生物资产不属于适格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五条规定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限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提出: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北京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银管发〔2022〕1号):“积极开展农机具、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保单、农业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辖内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周期长、匹配度高、成本低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与商业银行信贷产品形成互补与协同。”
金规8号文亦规定,金租公司在确定售后回租业务限额时,可将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租赁资产从售后回租业务中予以剔除。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实务案例
此前发布的《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年10月-2020年9月)》中包括一起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适格租赁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租赁物为275头奶牛,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融资租赁275头奶牛的租金。被告某农业发展公司抗辩称,该案的租赁物——奶牛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不适格,案件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浦东法院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以判决形式肯定了融资租赁中以生产性生物资产,即奶牛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法院认为,一方面,奶牛属于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消耗品,使用寿命一般为5到6年,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另一方面,虽然奶牛和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等影响,但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故本案所涉奶牛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类似案例包括(2019)沪0115民初69435号某融资租赁纠纷案等,租赁物为西门塔尔母牛800头,承租人辩称,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提出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关系的抗辩,难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案涉《售后回租协议》等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风险对策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更容易因遭受疾病、灾害等导致毁损灭失,建议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安排;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及时替换、补充同等价值的租赁物等补救措施条款。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亦规定金租公司应当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对租赁物的租后管理。第五十九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能力,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行状态、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建议租赁公司可在生物资产的养殖地、种植地等场所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对租赁物的监督和管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相关登记
通过以生产性生物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案例的检索,我们注意到,法院以判决方式认可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办理的融资租赁登记和在农林牧等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登记、抵押登记等相关登记。
例如,检索到的部分判例中,法院认为租赁公司提交的畜牧兽医局办理的《备案登记证明》证明租赁公司办理了租赁物所有权备案登记手续,并明确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和租赁物所有权人,被告为承租人和租赁物使用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租赁公司就该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肉牛奶牛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农牧发〔2024〕16号)指出:“支持将肉牛奶牛活体、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品范围,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金融部门积极推进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活体畜禽等抵押登记、评价、流转、处置等机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亦规定“支持活体畜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天津市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融资工作方案》(津农委计财〔2022〕59号,以下简称《天津市活体畜禽抵押融资方案》)中即规定:“落实统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我市的活体畜禽抵押登记由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我们建议,在开展生产性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抵押业务前,租赁公司可查询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并与当地农林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咨询,了解该项资产的登记事宜,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生产性生物资产亦可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工作不应构成以该项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障碍。例如,《天津市活体畜禽抵押融资方案》规定:“合理评估价值。活体畜禽抵押的价值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保险价值进行评估,授信金额一般按活体畜禽保险价值的80%—100%确定;支持金融机构参照活体畜禽市场行情、期货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抵押率在30%—60%确定。”
租赁公司也可借助和委托外部专业评估机构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结论
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适格租赁物不仅有法规规定和政策支撑,也得到司法审判实践的认可和支持。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满足“融物+融资”的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属性,亦为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支持,助力农业现代化。
基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性,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需重点关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预防措施,加强租赁物监督和管理,科学合理评估租赁物价值,并做好租赁物登记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文仅就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业务实践中需根据具体资产类型和交易安排等做出个性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