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的真实权益:网络游戏相关权益保护探析

作者:佚名

观点

前言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从单纯的娱乐方式演变为一个庞大的数字经济产业。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里,玩家投入时间、金钱和情感,创造出独特的数字资产和社交价值。

然而,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其相关权益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未经授权而对网络游戏软件进行破解和下载、对网络游戏单一元素或整体的抄袭、以及游戏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探析网络游戏相关权益保护,不仅关乎数亿玩家的切身利益,更是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探析

网络游戏所涉权益不仅可以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进行保护。以下,笔者将从常见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大方面来对网络游戏所涉权益及相关判例进行探析。其中,鉴于实务中商业秘密通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结合,故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商业秘密放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来探讨。

一、常见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由此,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引擎、网站等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

相关判例:在(2023)沪73知民初13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游戏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的免费下载,运行下载后的游戏中有原告的中英文标识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被告经营的网站上免费下载的游戏软件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软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2)视听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由此,网络游戏中的综合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且呈现为视听成果的游戏画面能够构成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相关判例:在(2016)沪73民终19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经对比,原、被告的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被告构成侵权。

(3)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此,网络游戏中的人物造型、标识、场景等能够构成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相关判例:在(2018)沪73民终3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韩国某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程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韩国某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运行后所呈现的角色形象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诉人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了与涉案游戏中的游戏角色形象实质性相似的电影人物形象,侵犯了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4)音乐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由此,网络游戏中的配乐、音效等能够构成音乐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相关判例:在(2023)粤0192民初461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案涉音乐作品均属于涉案游戏背景音乐或配乐,原告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被诉侵权歌曲通过“全民K歌”平台在线播放,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音乐作品,因此被告二侵害了原告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5)文字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由此,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对话、旁白等能够构成文字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此外,在认定各类著作权时,需要注意的是,若将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则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各类游戏素材作为游戏画面的组成部分,在案件中一般不再单独予以保护(参见(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一案的裁判观点)。

2、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网络游戏公司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以及网络游戏的游戏名称、游戏标识、角色名称等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关判例:在(2018)沪0104民初938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两被告大量、反复地将含有“MU”标识标注于涉案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介绍、充值页面中,可视为将“MU”标识已实际投入商业活动。两被告对“MU”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隔离比对,两被告所使用的“MU”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两被告系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服务上,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3、专利权

(1)发明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游戏界面等的操作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由此,单纯的游戏规则是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的。

(2)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5节的规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由此,网络游戏中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在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权益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进行保护。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侵害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游戏软件源代码等在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相关判例:在(2019)粤知民终45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保护的涉案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权益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法院推定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与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实质相同,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

2、提供代练服务

相关判例:在(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鉴于以下三个原因,被告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1)法律未对被告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2)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两原告作为经营者及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3、抄袭游戏规则

相关判例:在(2021)沪0115民初97767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游戏对游戏规则的呈现与原告游戏基本相同,即便刨除与案外游戏相似之处,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就玩法、规则、游戏数值(其中包含积分数值、人物属性数值、技能数值等)等内容的相同之处也超出了正当的借鉴和模仿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游戏规则不仅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同时,游戏规则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2023)粤民终432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电子游戏“换皮”纠纷产生原因追根溯源,实际上就是经营主体以同质玩法的游戏(产品)争夺市场份额、抢占商业利益的问题,被上诉人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构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进行虚假宣传

相关判例:在(2021)沪73民终91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庆余年》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已对《庆余年》手游进行了宣传活动。上诉人在其运营的游戏中使用了“庆余记”“九州庆余记”“庆余皇朝”等与“庆余年”近似的名称,且宣传该游戏是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上述宣传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游戏与被上诉人的《庆余年》小说存在关联。因此,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未经授权进行游戏赛事直播

相关判例:在(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直播涉案赛事画面,其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被上诉人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