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最高法、公安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以法治利剑斩断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的黑色链条,彰显了我国守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而在南海之滨,全球极危物种、素有“鸟中大熊猫”之称的勺嘴鹬,正凭借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多元保护行动安然越冬。从司法严惩到公益守护,鸟类保护正形成“法律护航 + 实践落地” 的完整闭环。
一、鸟类保护的核心法律法规:划定不可触碰的 “红线”
鸟类保护的法治根基,由宪法、民法典等基础法律规范,专门法律与刑事规范共同构筑,此外还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条约,这些法律规范为不同层级的鸟类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为鸟类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从宏观层面确立了对包括鸟类在内的自然资源保护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为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体系,为涉及鸟类保护的民事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在鸟类保护领域,当民事主体的行为可能对鸟类栖息地或鸟类本身造成损害时,无论是否构成刑事或行政违法,都需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从而为鸟类保护提供了民事法律层面的保障。
(三)专门性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鸟类保护的基本遵循,2022 年修订版进一步强化了保护力度。该法明确将鸟类划分为国家重点保护(一级、二级)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 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法律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鸟类及其制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鼓励公众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
(四)刑事法律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专门设定了三类与鸟类保护相关的罪名,形成刑事制裁的 “高压线”。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勺嘴鹬,被直接纳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的保护范畴,其猎捕、交易、运输等行为均受刑法严格约束。此外,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含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于涉及禁止国际贸易的鸟类,若违反相关规定参与国际贸易,也将以走私罪论处,坚决打击跨国非法鸟类贸易行为。
二、涉鸟违法的法律责任:触碰红线必遭严惩
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清晰展示了涉鸟违法的沉重代价,法律责任的追究呈现“全链条、零容忍”特征,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当个人或单位的行为对鸟类及其栖息地造成损害时,无论是否构成刑事或行政违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不当开发建设导致鸟类栖息地破坏,影响鸟类生存繁衍,侵权人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括栖息地修复费用、对鸟类种群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等。
停止侵害与恢复原状:若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在对鸟类造成侵害,如在鸟类栖息地进行非法砍伐树木、排放污染物等,鸟类保护相关组织或受影响的其他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栖息地原状。若侵权人拒绝履行,受损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强制其履行。
(二)行政责任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鸟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对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鸟类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非法运输、交易少量“三有”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可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等行政处罚。
对于从事与鸟类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如动物园、鸟类繁育基地等,若违反鸟类保护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书,限制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三)刑事责任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针对国家一、二级保护鸟类的违法犯罪,量刑以价值为核心标准。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此类鸟类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200万元以上则为 “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福建陈某铭非法猎捕、出售80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画眉鸟,涉案价值 400余万元,最终获刑十年一个月;辽宁董某君猎捕包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在内的880余只鸟类,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类案例均彰显了司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非法狩猎罪:针对“三有”鸟类等非重点保护鸟类,若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粘网、诱鸟器等禁用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贵州张某等人流窜至河北,使用粘网猎捕“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销往全国,最终分别获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体现了对新型犯罪模式的精准打击。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三有”鸟类或其他陆生鸟类,情节严重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源头遏制“舌尖上的野味”陋习。
走私及禁止国际贸易相关:对于走私珍贵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参与禁止国际贸易的鸟类交易行为,依据刑法以走私罪论处。这不仅打击了国内的非法猎捕、交易行为,也对跨国非法鸟类贸易形成有力震慑,维护全球鸟类保护的国际秩序。
三、鸟类保护的多元实践:从法治约束到主动守护
在法律划定底线的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组织,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行动中,以勺嘴鹬保护为切入点,探索出“公益引领+多方协作+全民参与”的保护路径,为濒危鸟类撑起“安全伞”。
(一)公益项目搭建保护平台
基金会联合相关机构在腾讯公益平台发起“极濒危鸟类勺嘴鹬保护”项目,通过公开募捐汇聚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栖息地保护与公众科普。针对全球数量不足600只的勺嘴鹬,资金重点投向其在广东阳西的越冬栖息地修复,保障这一迁徙物种的生存空间。
(二)多方协作筑牢保护防线
协同教育、林业、检察等部门开展系列行动:在阳西中小学设立“观鸟社”,捐赠观鸟望远镜与科普图书,通过“小手拉大手”传递保护理念;联合阳西县检察院开展“护鸟清网”专项行动,拆除非法捕鸟网,发出26份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召开候鸟保护联席会议,推动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
(三)生态修复与社区参与并重
依托广东近1.5万亩滨海红树林资源,重点保护阳西溪头镇北寮村等勺嘴鹬核心栖息地,通过红树林修复构建“海上长城”,为鸟类提供觅食、栖息的安全环境。同时组建志愿者巡查队伍,杜绝非法捕猎行为,并发展“生态 + 旅游”模式,让保护鸟类成为社区增收的新路径,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晴雨表”,保护鸟类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从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的法治震慑,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守护勺嘴鹬的实践探索,鸟类保护正需要这样 “刚柔并济”的合力。唯有让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保护行动人人参与,才能让“鸟中大熊猫”等珍稀物种摆脱濒危困境,让蓝天碧海间始终回荡清脆鸟鸣。
附录:最高法、公安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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