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内容与措施
(一)信用评价对象
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 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为信用评价对象。
(二)信用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 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