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合规治理之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与修复研究(中篇)

作者:胡晓华 张敏

观点

四、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内容与措施 

(一)信用评价对象 

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 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为信用评价对象。 

(二)信用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 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程序

3.png



9f4dec10289e32ab230bff9ca2dbd2f.jpg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