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概要
导言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公众号发布“(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民事判决书”,其内容显示,吉利吉某方胜诉,威马威某方需赔偿吉利吉某方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案件分析
一、案件背景
1.1 涉案主体
涉案主体包括吉利吉某方、威马威某方和案外人。其中,吉利吉某方包括浙江吉利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吉某集团)和浙江吉利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吉某研究院);案外人为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某公司);威马威某方包括威马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威某温州公司)、威马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威某集团)、威马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和威马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威某销售上海公司)。
吉利吉某方为上诉人(同时为一审原告),其中,吉利吉某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吉利吉某研究院和案外人成都高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威马威某方中的威马威某温州公司作为上诉人(同时为一审被告),威马威某集团、威马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和威马威某销售上海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同时为一审被告)。其中,威马威某集团系威马威某智慧出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威马威某温州公司、威马威某销售上海公司是威马威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1.2 案件起因
2018年3月,吉利吉某集团发现下属企业成都高某公司离职员工交还的电脑硬盘损毁,经技术恢复发现,部分电脑中有离职员工两年前就为威马威某方工作的文件。吉利吉某集团副总裁兼成都高某公司总经理侯某靖离职去威马威某方工作时,未交还存有大量技术数据的工作电脑。吉利吉某方经调查还发现,2017年3月至6月,威马威某集团、威马威某智慧出行公司以成都高某公司一年内离职的部分员工作为发明人申请了大量专利,专利文件使用了吉利吉某方请求保护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吉利吉某方还发现威马威某生产的EX5型号电动汽车部分底盘零部件与吉利吉某方研发设计的底盘零部件完全一致。鉴于上述情况,吉利吉某方认为威马威某方诱使成都高某公司员工跳槽,获取技术秘密,构成侵权,并提起诉讼。
二、一审相关
2.1 吉利吉某方一审诉讼请求
吉利吉某集团、吉利吉某研究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威马威某方立即停止侵害吉利吉某方技术秘密的行为;2.判令威马威某方共同赔偿吉利吉某方经济损失21亿元;3.判令由威马威某方负担诉讼费用。
2.2 一审争议焦点及认定
(一)关于吉利吉某方是否系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吉利吉某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吉利吉某研究院和案外人成都高某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对于各公司经营活动中创造或者持有的技术信息,在法律上并不当然享有权利。但鉴于吉利吉某方提交的图纸署名为“浙江吉利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且吉利吉某方出具了《授权及相互确认声明书》,认定吉利吉某方对图纸享有权利。
(二)关于吉利吉某方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吉利吉某方请求保护的12套图纸,属于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及其整体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吉利吉某方请求保护的数模,不属于商业秘密(数模可通过专用工具和软件扫描产品而获得,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成都高某公司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因吉利吉某方非权利人,故不做具体评价。
(三)威马威某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比对吉利吉某研究院请求保护的图纸与威马威某集团、威马威某温州公司提交的图纸,认定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实质性相似;威马威某温州公司为实际进行车辆制造并作为零部件加工、开发合同的签约主体,认定威马威某温州公司系实际使用吉利吉某方商业秘密的主体,而认定威马威某集团、威马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马威某销售上海公司参与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在案证据尚不充分。
(四)威马威某方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酌情判令威马威某温州公司赔偿吉利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2.3 一审判决
1.威马威某温州公司停止针对5个零部件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的侵权行为;2.威马威某温州公司赔偿吉利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00万元;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二审相关
3.1 双方上诉请求
吉利吉某方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吉利吉某方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由威马威某方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威马威某温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吉利吉某方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由吉利吉某方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3.2 二审争议焦点及认定
(一)吉利吉某方所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吉利吉某方能否就涉案技术秘密提起本案诉讼
1. 吉利吉某方所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第一,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与12套图纸及数模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割裂看待;第二,数模为三维化的图纸;第三,吉利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具有非公知性(通过反向工程可以获得部分特定信息并不能证明涉案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全部技术信息均不具有非公知性);第四,吉利吉某方对涉案技术秘密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规章制度、保密协议等);第五,涉案技术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2. 吉利吉某方有权就涉案技术秘密提起本案诉讼
第一,吉利吉某集团、吉利吉某研究院、成都高某公司系关联公司;第二,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系吉利吉某方为履行吉利吉某集团与成都某委员会等所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而形成的研发成果;第三,吉利吉某集团、吉利吉某研究院共同出具了《授权及相互确认声明书》,成都高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出具了声明,以及三公司就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管理及使用有作安排。
(二)关于威马威某方是否侵害了吉利吉某方的涉案技术秘密
威马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吉某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威马威某方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吉利吉某方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威马威某方存在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马威某EX系列型号(包括EX5、EX6、E5)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三)如威马威某方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其依法应承担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 威马威某方四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法律责任
第一,本案威马威某方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第二,威马威某方四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吉利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行为。
2. 关于本案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第一,威马威某方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第二,威马威某方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第三,威马威某方应销毁或者向吉利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载体;第四,威马威某方应防止已实际获悉或者可能获悉涉案技术秘密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侵害行为;第五,威马威某方应对有关重点人员和单位作出警示。
3. 关于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鉴于吉利吉某方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威马威某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并施行,此前该法并未就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而威马威某方的被诉侵权行为跨越2019年4月前后,因此,针对威马威某方2019年4月前(含当月)的侵权行为,可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只计算补偿性赔偿。
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威马威某EX系列型号(包括EX5、EX6、E5)电动汽车72860辆,平均销售价格175200元,销售利润率20%,吉利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率占整车销售利润8%,在此期间威马威某方侵权获利为204241152元(175200元/辆×72860辆 ×20%×8%),此部分既作为补偿性赔偿数额,也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以威马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获利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204241152元×2=408482304元)。该惩罚性赔偿数额加上同期的补偿性赔偿数额,合计612723456元(408482304元+204241152元)。该赔偿数额与2019年4月之前的仅适用补偿性赔偿部分的侵权获利24872793.6元(175200元/辆×8873辆×20%×8%),合计为637596249.6元。由此,威马威某方应赔偿吉利吉某方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对于吉利吉某方的维权开支,酌情支持5000000元。
3.3 二审判决
1. 撤销原判;2.威马威某方停止侵害;3.威马威某方赔偿吉利吉某方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000元;4.驳回吉利吉某方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威马威某温州公司的上诉请求。
结语
本案为我国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助于保护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为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本案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的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性经济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