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再审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之三

作者:丁禹之

观点

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三)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而2021年9月,为优化各级人民法院的审职功能、明确审职定位,对案件进行自下而上的分层过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就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案件类型以及程序规则作出相应新的规定。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若案件的生效判决系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则上应向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若当事人仅对原判决、裁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异议(而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以及程序性事项无异议),或者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则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两年试点结束后,根据最高法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院将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同时不再执行《试点实施办法》,因此,目前当事人仍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审查结果

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而言,通常有以下七种裁判结果:(1)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裁定本院提审案件;(3)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4)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5)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6)裁定按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以及(7)裁定终结再审审查,而第(2)、(3)以及第(4)种情形才标志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

1.终结对案件的再审审查

关于法院作出的终结再审审查的裁定,主要系因当事人此前已就纠纷案件申请过再审(具体情形包括其他法院正在审理该纠纷的再审案件、再审案件已结案或者当事人已被驳回再审申请等[2])、或者因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或代表权不明确[3]、再审申请人死亡或终止[4]、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以及被申请人已死亡或终止且无其他义务人等原因[5]。其中若被申请人为团体组织的,则其死亡或终止主要是指被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破产或死亡。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050号民事裁定中,因被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被宣告破产,经破产清算后被注销,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最高法最终裁定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此外,若涉案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再审申请人并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亦会裁定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6]

上述规定原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经修订后纳入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2008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2.裁定由上一级法院提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另据《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理解,裁定再审的案件应以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或指定再审为例外。另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若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的,则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关于提审以及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五条中作了进一步明确(见下表)。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并非首次出现在司法解释中,早在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已有类似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3.指定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此类裁定似乎并不多见。笔者于2023年11月21日,以“民申”为案号关键词,“指定”及“再审”为裁判结果关键词,在有关平台上(https://alphalawyer.cn/)进行了检索,共得到113份裁判文书。经查阅,其中相当部分裁判文书并没有特别区分“指令再审”以及“指定再审”[7]。笔者随后将法院层级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在排除不符合检索条件裁判文书后,所得案件列表如下(一方当事人相同且在同一法院的案件仅列一件)。在下列案件中,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理由与其他指令再审的裁定似乎并没有本质区别,且法院亦未在裁定理由中特别说明指定同级其他人民法院再审而非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原因,基于此,法院作出此类区分的考量因素似乎尚需司法解释或实践进一步明确。

 

序号

案号

案由

审理法院

原审法院

裁判结果

裁定理由

1

(2015)民申字第1115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一审、二审法院亦未指出涉案技术信息哪些具体点构成商业秘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二审判决既未查明翟兴华、华尔顺公司披露给江西萍乡玻璃厂被诉侵权技术内容,亦未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

(2011)民申字第1452号

技术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未说明理由)

3

(2020)京民申4736号

合同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北京金融法院再审本案

应当进一步查清“信泉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存在哪些违约行为;信泉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

(2020)鲁民申119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审理时应查清是是否存在法院将企业管理费、规费判决支付给自然人的情形”。

5

(2020)鲁民申73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应当查清涉案生物质超导锅炉被拆除的原因。不论双方是否主张对方的过错责任或违约责任,对造福水暖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万达诚信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故对于涉案生物质超导锅炉安装工程价款金额再审时应一并查清,以确定青州万达公司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

6

(2020)鲁民申51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出现新证据,且该证据“的内容与华阳淄博分公司原审中提交已支付款项证据存在关联性,本案应对已付涉案款项金额进行审理认定”。

7

(2016)鄂民申201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1. “一审法院未依照前述规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包括的技术特征进行审查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上述规定,本院指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8

(2015)鄂民申字第02192号

股权转让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审判决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形下,仅凭张明华的个人陈述及甘仕平、张明华与唐元清、曾洋签订采矿权和探矿权转让协议纠纷另案判决后张明华未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推断张明华具有成为诚兴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并据此认定张明华的原始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9

(2013)鄂民申字第000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未说明理由)

10

(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指定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未说明理由)

11

(2010)甘民申字第597号

劳动争议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指定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未说明理由)



注释:

[1]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2] (2021)最高法民申4508号、(2021)最高法民申2797号、(2021)最高法民申2511号、(2020)最高法民申1632号、(2020)最高法民申3180号。

[3] (2021)最高法民申1022、(2019)最高法民申4396号、(2019)最高法民申399号。

[4] (2021)最高法民申80号。

[5] (2018)最高法民申4459号。

[6] 类似裁判包括(2021)最高法民申6455号、(2021)最高法民申6065号、(2021)最高法民申4670号、(2021)最高法民申4763号、(2021)最高法民申1052号等。

[7]如(2016)最高法民申711号民事裁定、(2021)鲁民申4352号民事裁定、(2020)湘民申1035号民事裁定、(2017)琼民申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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