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之一

作者:李燕山 丁禹之

观点

一、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定位

两审终审是我国诉讼程序基本制度,其终局性体现在法院通过作出裁判的方式对纠纷事项给予确定的评价。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尽力维护其稳定性以及既判力,这既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亦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两审终审制度似乎未能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完全定纷止争,时而出现案结事未了,甚至有因一个纠纷案件的判决而引发后续的一连串诉讼纠纷案件的情形发生,因此,设置对生效判决再次审视的制度确有必要。此外,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若不能通过有效途径予以纠正,更将有损司法公信力。基于此,以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常规诉讼程序的补充对于定纷止争以及维护司法公信力有其固有的价值。

但需指出的是,再审程序作为常规诉讼程序的补充,属于非常规的特殊救济途径,不应成为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寻求救济的常态化途径,且从《民事诉讼法》列举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来看,亦不能得出对所有存在任何类型错误的案件均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结论。基于此,笔者理解,“有错必纠”固然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似乎并不应以“有错必纠”为原则,而是以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错为启动的前提条件。

(二)开启民商事案件再审的途径

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程序包括审查以及审理两个阶段。通常而言,启动再审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再审审查主要的方式主要有三类(四个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确有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外,根据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注重通过包括办理检察监督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以及开展案件舆情监测等渠道,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因此,在上述第二类途径中,除通过自行监督途径外,上级人民法院也可通过群众信访及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等路径启动相关纠纷案件的再审程序。

(三)再审案件司法现状

1. 再审审查阶段

(1)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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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检索日:2023年11月21日,以“民申”为案号关键词,检索平台https://alphalawyer.cn/

* 考虑到部分裁判文书未公开,且平台收录的裁判文书未必全面,上述比例仅作参考

笔者于2023年11月21日,以“民申”作为案号关键词在上述平台进行检索,其中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比例高达78.97%。在排除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以及因程序事项或主体资格问题而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等情形,真正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案件的比例仅有11.73%,而该比例从2018年开始亦呈逐年下降趋势。

为核验数据,笔者于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https://wenshu.court.gov.cn/)以“民申”字作为案号关键词进行了检索,共计检索到文书1075539篇,其中2021年111874篇、2022年44281篇、2023年至今12976篇,与表1中数据大体相同[1]。

但需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下称《中期报告》)中指出:“自试点以来(2021年9月),各试点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49323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5428件……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率为9.08%,裁定再审案件改判率为28.18%,比同期办理的不服下级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分别高出3.37、6.55个百分点……”。报告中的数据与笔者检索到的公开裁判文书相比存在差距较大,似乎近几年来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裁判文书公开率呈逐年降低趋势。

而关于裁定再审案件比例逐年下降,笔者理解,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基本属于“低门槛、“无费用”,因此无论其是否真正认为案件在程序上或实体审理上存在错误,当事人往往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在案件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进入再审审查阶段的案件亦相应增多,但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却未必同比例增长,故裁定再审的案件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2)法院依职权或因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而启动再审

如系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的,人民法院以“民申”字立案;若是以其他方式启动,则通常以“民监”字立案。与依当事人申请不同,其他方式启动再审审查案件中的审查对象包括已经生效的两审裁判案件[2]、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3]、再审判决[4]以及执行案件等等。需说明的是,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案号为“民抗”)。因此,本文所列情形仅包括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但不包括提出抗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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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检索日:2023年11月21日,以“民监”为案号关键词,检索平台https://alphalawyer.cn/

*考虑到部分裁判文书未公开,且受限于平台收录的裁判文书未必全面,上述比例仅作参考

表2中所列的“驳回再审申请”之裁定,本应是针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依职权审查或依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而作出的文书似乎与该类裁定不符。而此类文书之所以会出现,究其原因,笔者理解,原因在于:

其一,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司法实践一直处于探索中,而再审并非常见程序,尤其有关的诉讼文书亦缺乏统一样式,故实践中各级法院所使用的案号以及文书样式各异。直至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司法实践才逐渐趋于统一(如图1所示)。

其二,针对当事人对再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检察院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不服,而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情形,若受理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部分法院会以“驳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其他文书类型包括“裁定不予立案[5]”、“裁定不对案件提起再审[6]”或者“通知书[7]”等,若驳回理由为当事人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法院在通知书中亦会明确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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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根据笔者检索到的判例,以“民监”作为案号的案件中,似乎并未发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或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而法院不予启动再审的决定多以“决定书”[9]或“复函或回复”形式予以回复[10]。关于“其他”的文书类型较为复杂包括:除裁定外,还包括“通知”、“决定”以及“复函”或“回复”等等,此外,亦有“交办函”以及“终结审查报告”等等[11]。

如上表所示,以“民监”作为案号关键词共计检索到83491件案件,相比之下,以“民申”作为案号关键词则有1108213件之多,由此可见,三类启动再审的途径中,仍以依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最为常见。

(3)因其他途径而启动的再审程序

在表2所列案件中,除本级法院自查、上级法院以及检察院监督以外,还包括因当事人信访[12]、其他政府部门交办(如信访办交办[13])等等而启动的再审案件。

2. 再审审理阶段

案件一旦进入再审程序后,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概率则提高很多。但需说明的是,该比例提高并非因为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的“标准”不同,笔者理解,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不符合再审标准的案件已在再审审查阶段被驳回,能够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大部分案件,均是受理法院在审查阶段中初步认为相关案件确实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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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检索日:2023年11月21日,以“民再”为案号的关键词,检索平台https://alphalawyer.cn/

*考虑到部分裁判文书未公开,且受限于平台收录的裁判文书未必全面,上述比例仅作参考



注释

[1] 2023年9月12日,笔者在威科先行(law.wkinfo.com.cn/)上以“民申”为关键词,共计检索到1120169份裁判文书(其中2021年114002份、2022年44285份);在北大法宝(https://www.pkulaw.com/)上共计检索到1152837份(其中2021年110065份、2022年41145份)。

[2] 类似裁定包括(2023)最高法民监1号、(2020)最高法民监4号等。

[3] 类似裁定包括(2022)最高法民监1号、(2022)最高法民监4号、(2022)最高法民监10号等。

[4] 类似裁定包括(2023)最高法民监2号、(2022)最高法民监17号、(2022)最高法民监5号、(2022)最高法民监12号、(2022)最高法民监21号等。

[5] (2016)最高法民监90号、

[6] (2017)最高法民监51号

[7] (2019)最高法民监42号、(2018)最高法民监40号

[8] (2020)苏民监468号

[9] (2022)新民监6号、(2021)青民监1号、(2020)鲁民监157号

[10] (2021)晋民监6号、(2017)闽民监50号、(2021)川03民监2号

[11] “其他“类型的裁判文书中,在排除”裁定“、”通知“等类型后,共计检索到5833份文书,但其中5705份文书为“非全文公开”,故本次检索结果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

[12] (2022)吉07民监17号

[13] (2019)川民监12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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