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央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再提新要求! ——简评《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作者:胡晓华 郭达 杨嘉欣

观点


近日,《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2381日起施行,届时《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合规管理办法》)后在央企法律管理领域又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央企合规管理向纵深化精细化发展。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在2005年版《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办法》结合新的市场及国内外环境顺势而为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对于进一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指导央企依法维护权益,明确企业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制具有务实的指导意义。

一、强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重要性,倡导积极维权

《合规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持续推进“合规强化年”理念及工作落地,而《办法》的出台,更是着重强调了央企不仅要守好依法合规的经营底线,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亦不能丝毫放松。除了强调央企应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之外,《办法》更提到要“积极主动维权”,“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

《暂行办法》强调的是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其仅提到建立规章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机制。《办法》之所以提出“积极主动维权”,是针对实践中央企主诉案件少、应诉不诉、应早诉不早诉等风险情形提出的具体要求。央企参与市场竞争,遇有对方违约、利益受损等情况,应积极主动维护企业利益,主动采取合理之维权手段,不能放任违约事项、迟滞处理已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而导致扩损及无法及时止损的风险。

二、明确各组织职责,要求各部门协同联动

《办法》规定案件管理工作的管理组织包含央企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总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包含法务人员)、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从企业案件管理的角度,《办法》将与企业案件相关的人员、部门均纳入管理组织序列中,要求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强调案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多元行为,而非仅为法律层面的单一行动。

序号

管理组织

职责

1.       

央企主要负责人

ü  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2.       

总法律顾问

ü  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3.       

法务管理部门

ü  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ü  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4.       

业务和职能部门

ü  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三、强化管理机制,着重强调年度分析报告

《办法》涵盖了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处理、预警机制、管理改进、考核评价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全链条、全流程的内容。强调每年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办法》从部门规章层面提出如此具体要求,可见监管部门对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的重视程度。

此外,《办法》从案件所涉类别角度,特别提出了国际化经营中涉外案件的管理机制,要求央企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以回应当前国际竞争中央企面临的涉外风险加剧的形势需要。同时,针对历史遗留案件,要求企业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四、突出重大案件特殊性,鼓励协商解决机制

《办法》将重大案件管理部分单独成章,要求央企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此要求体现了央企案件管理中重大案件的特殊性。

《办法》明确了重大案件的范围 ,其管理的特殊性体现在多次报备和报备时限方面。案件报备分为立案报备、结案报备以及按月报备,立案报备和结案报备应分别是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10个工作日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除了报备时限之外,《办法》亦明确规定重大案件的报备内容 。

就央企之间的重大案件,监管部门从出资人角度,鼓励协商解决,而且明确可以申请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从监管部门角度,央企之间的重大案件通过协商解决,不仅有利于问题解决的高效性、成本节约性、合作保留性,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参与协调指导,能使企业更好理解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要求,可以突破立足点不同对案件处理的思路局限性,从更高层面解决企业之间的重大争议。

五、完善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使用风险代理

《办法》在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与企业法务的有效组合、中介机构动态评价机制、规范使用风险代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央企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关于风险代理,《办法》既从审批权限层面强调规范管理,同时要求需要结合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确定合理费用,明确风险责任。

六、建立奖罚机制,强调违规处罚

《办法》明确指出,央企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并需要明确条件和标准,对避免或挽回损失人员给予奖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同时,央企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点此查看《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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