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证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激励措施中的作用

作者:宁剑

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激励措施及制度一直是管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管理实务中亟待优化、完善的重要方面,现就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激励措施及制度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以飨同济。

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要对员工进行激励?根据经济理论,经济投入包括土地、劳动和资本,其中劳动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特殊的经济资源,其特殊性体现在无法为雇主完全操控和掌握,需要进行监督,而监督需要耗费资源,所以如何以最小的费用实现有效果的监督是企业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监督必须首先明确评价的标准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根据分工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负责战略决策;其二负责具体执行。第一类员工称为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类人员称为具体业务人员,不同的工作类型,应当适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战略决策考量的重点是公司长期的利益,对负责制定企业战略的管理人员,激励措施应当避免将其目光吸引到个人的短期得失。落地执行虽然更多的强调层级管理和服从性,但应当引导员工将自身短期利益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进行自发的协调,能实现上述目标的就是好的激励措施、激励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常见的员工激励措施包括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两种方式,其中薪酬激励的常见手段是年终奖,股权激励的常见方式是限制性股份和股权期权。

年终奖以一年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价区间,重点在评价标准的确立,确立评价标准的关键在于进行科学的定量分析。比如销售部门可以年度销售额的增长作为年度考核的定量标准,但销售人员为完成任务,获得奖金往往在销售工作中不自觉的放松销售标准,导致公司营收帐款激增,加剧公司资金被客户占用的情况。有的管理学教材提出,应当以净资产收益率分解目标作为公司各部门考核标准,但说易行难,如何分解考量管理层的协调技巧和管理智慧。

股权激励中的限定性股权和股权期权在具体应用中依赖于二级市场对股权的定价,没有在三板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基本不具备流动性,没有流动性的股权,无法发现其真实的价格,所以,未能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无法保证行权的落地,其员工股权激励措施往往流于形式,除非公司确立上市目标,并有明确的落地方案,否则信者寥寥。有知名企业针对于此,将股权激励与红利分配挂钩,不啻为一个新颖的思路。

对于初创型有限责任,在制定、落实员工股权激励措施时还应考虑公司财务上的制约因素。首先,初创企业一般情况不具备造血能力,运营依靠外部融资,采用现金支付的激励措施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流动性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引起财务投资人的不满。其次,初创企业往往具有很高的死亡率,限定性股权或者股权期权往往被员工喻为“画大饼”,难以切实引起“共鸣”。认股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其实质是股权期权的证券化,优点在于认股权证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通,从而产生流动性,进而发展出价格发现的功能,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差导致的定价困难。一方面,认股权证的行权时间可以界定在公司种子轮融资的某一个阶段,将员工短期利益和公司发展目标相结合;另一方面,认股权证可以采用赊销法,即被授予认股权证的员工需要向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允许员工以将来年度的奖金分成等分起购买认股权证,当然分期期限不能超过行权期限;最后,职工之间允许背书转让认股权证,满足职工的套现需求,从而协调短期、中期和长期利益。

利用认股权证进行激励当然也有弊端,首先避免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相混淆,发行对象应当仅限于公司的在职职工,并且购买资格应当经过公司工会的审核;其次,防止公司以激励为名变相向员工融资,造成员工的抵触,实行与否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公司工会及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证劵公司法、证券法对此均有明确的限制,鉴于公司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在某些方面“法无禁止即允许”是可以适用的,一定要做好相关的程序保障,切实做到“说得清楚、查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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