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次债务人维权措施分析

作者:佚名

观点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一般想要穷尽所有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权、股票、债券等等,当然也少不了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有时也难免“意外”被卷入执行案件中。如被卷入执行案件中,次债务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执行中次债务人的维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一、确认所处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执行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由以上可知,如需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需先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次债务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该阶段可称为人民法院通知履行到期债权的阶段;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权通后,如次债务人既未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出到期债权异议,又未履行义务的,则人民法院将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权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扣划、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该阶段可称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时,须按照如上步骤开展执行工作。如未按照如上步骤,则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次债务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次债务人而言,在每个阶段,均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

 

二、人民法院通知履行到期债权阶段次债务人的维权措施-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

1、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执行若干规定》第45条也明确规定,次债务人如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依据上述规定,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如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则可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对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的期限

依据《执行若干规定》第45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如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超出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第2条规定,次债务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次债务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次债务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救济。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持此观点。(见(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案)

3、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的理由及效果

根据上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执行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48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因此,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的理由应当是针对到期债权的实体问题,而如果仅是提出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构成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提出有效理由的异议,人民法院不做审查,而直接停止对次债务人异议部分的强制执行。此时,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其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

此外,人民法院在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通常会一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如次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该债权冻结是否将一并解除呢?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笔者总结了部分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供各位参考。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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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

《执行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由此可知,次债务人提出履行到期债权的异议的,应向执行法官提交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申请书,如不能提交申请书的,执行应记入执行笔录,并由此债权人签字或盖章。而且,履行到期债务异议的提出不同于执行异议的提出,人民法院不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按照执行异议予以立案。

 

5、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的救济途径

如针对次债务人的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支持,而坚持执行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又如何操作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 年第 20次法官会议纪要》显示,就“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分,否定说观点为:“在到期债权执行的场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债权、债权是否已经清偿等事实均未经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故该项执行是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只要次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就不得强制执行。反之,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的,该强制执行裁定本身就成了执行依据。当然,该裁定毕竟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认定,加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次债务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法官会议采取否定说,认为:“在到期债权执行场合,执行法院往往会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通知,依据《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往往会指定15天的履行或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尽管该裁定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但与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不同,裁定本身并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且次债务人也不是以自身对到期债权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排除执行,故次债务人的异议只能通过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救济。”

因此,就次债务人的有效异议,人民法院应直接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如坚持执行次债务人的,则属于执行行为违法,次债务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只能按照下文论述对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及提起执行复议进行监督程序救济。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维权措施——提出执行异议

1、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依据该等规定,如次债务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由该等规定可知,次债务人如提起执行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而人民法院就次债务人的异议,应按照执行异议按照予以立案。

 

3、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因此,如次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综上,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如无意中被卷入执行案件,也不必惊慌,你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如上分析在法院通知履行到期债务时提出到期债权异议,如未及时提出,也可以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时,如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则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当然,如果确实被执行人对你有到期债权,与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如何配合履行,尽量降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对你的影响,也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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