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知产法律体系的冲击及未来展望

作者:薛仑 张平

观点

引言

人工智能(AI)产业蓬勃发展,AI具有精准、高感知、高效处理、不情绪化、耐疲劳、快速学习能力等诸多优于人类的特性,在第一产业至第三产业中的很多岗位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具有部分地代替人工的趋势,并且,也可以预见这种趋势会愈演愈烈。在这种大势之下,各产业链的诸多环节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不能充分灵活利用AI的优势,则势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与此同时,由于AI部分地代替了由人类执行的生产生活活动, AI所作所为有必要处于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之下,现有法律体系必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中,仅就知产法律体系受到的冲击进行探讨,并展望未来AI与知产法律的走向。


一、背景

1942年:“机器人三定律”提出。

1950年,著名的图灵测试诞生,按照“人工智能之父”艾伦·图灵的定义:如果一台机器能够与人类展开对话(通过电传设备)而不能被辨别出其机器身份,那么称这台机器具有智能。同一年,图灵还预言会创造出具有真正智能的机器的可能性。

1956年夏天,美国达特茅斯学院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人工智能研讨会,被认为是人工智能诞生的标志。

1997年:电脑深蓝战胜国际象棋世界冠军。

2013年:深度学习算法被广泛运用在产品开发中。

2017年10月26日,沙特阿拉伯授予香港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

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了涉案文章分析报告部分由数据库生成,不构成文字作品。

2020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腾讯起诉网贷之家侵犯AI文章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2022年11月30日,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推出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ChatGPT。

2023年3月16日在美国政府发布的联邦公告中显示,美国版权局(USCO)发布的美国法规第202部分,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

2023年3月31日,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局宣布,即日起暂时禁止使用聊天机器人ChatGPT,限制OpenAI处理意大利用户信息数据,同时对其隐私安全问题立案调查。

To be continued……

曾几何时,人工智能仅仅是科幻小说中的一个素材,儿时迷恋于施瓦辛格的《终结者》系列电影,却也未曾意识到电影情节不知不觉中也已逐渐走进现实。如今ChatGPT火爆异常,笔者也试着使用ChatGPT,模仿唐代诗人贺知章所作绝句《咏柳》,测试了下其模仿创作能力,结果得到了这样的作品:

咏柳

湖畔垂柳碧波映,微风拂面吹柳絮。

曲径通幽翠影暗,斜阳下落清波绿。

年年岁岁皆如此,柳枝依旧是人语。

万物荣枯自有时,柳树长存在我心。

从上面的ChatGPT完成的模仿作品可以看出,忽略其格律瑕疵(推测这是程序逻辑、训练样本及学习次数不足的原因)这一缺陷的话,其在模仿人类思想表达这方面已经类似人类。

纵观AI几十年的发展史,初期仅有理论假设,伴随计算机技术的进展,硬件和软件逐渐发展到足以支持AI产品实用化,当下AI产品的实用化正在加速,诸多AI产品已经得到应用。从最初的理论假设起,人类就试图以基础定律给机器人设定行为准则的下限,在AI产品已实用化的现阶段,AI必然也需要在法律体系之下参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活动。

在笔者所从事的法律行业中,现有法律体系下,法律行为的主体虽依然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随着AI逐渐参与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如何界定行为主体以及权利义务,目前仍然存在着大量法律空白。针对这一情况,各国显然也早有关注,并在不断地通过更新法律法规,以对AI参与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和支持。笔者意在通过本文来探讨下AI对于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带来的冲击,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激发各位读者更深入的思考。


二、我国的知产法律中相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三、AI对知产法律体系的冲击

从上述的背景和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各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已存在一些针对AI参与的活动的条款,并且,伴随AI的发展而作出调整的一些法律法规也给出了针对AI参与的活动的处理方针。现有法律体系下,AI在大多情况下被认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主体,将AI的独立活动认定为附属于AI所有者的法律行为,AI所有者应当为其拥有的AI所做出的独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法律法规间接地覆盖了AI的独立活动。同时,由于知产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具有人身权属性,AI的独立活动不属于AI所有者参与的法律行为,因此AI所有者也不能基于AI的独立活动的成果获得知产法律规定的权益。笔者认为,即使针对AI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由于AI本身具有与人类截然不同的天然特性,仍然存在法律法规无法规范或支持AI活动的可能性。

上述的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规定了著作权及专利权具有人身权属性,AI独立活动的成果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另外,前面提及的司法判例中,明确了人类主导并运用AI作为工具完成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然而,AI自身的硬件及软件水平不断提高,感知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超强,模拟人脑活动规律,能够独立完成作品创作,很多AI独立作品与人类创作品几乎没有区别,某些方面甚至比人类创作品更完善,实用价值更高(例如参照背景部分的介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别AI独立作品与人类创作品将是一大难题。假设人类不参与创作,仅由AI独立完成创作,而AI所有者以创作者的名义发布AI独立作品,或者,假设在AI所有者不起创作作用,仅是低度地参与了创作过程中的一部分辅助工作,而AI所有者以创作者的名义发布作品,在这些假设情况下,现有的司法手段甚至技术手段几乎不可能验证创作者的真实性,也无法验证人类在作品创作中参与度有多高、贡献度有多大,AI所有者获得本不应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极高。如此,可以预见,上述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规避,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现有知产法律体系的成立需要以下几个前提。第一,各个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创造能力不存在不可跨越的差距,各个法律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竞争的可能性。第二,人类工作效率存在限度,即,人类不可能创造出无限的充分满足所有需求的创作品,也可以说,人类创作品仍然存在稀缺性,仍然需要法律保护。在AI崛起的新形势下, AI与人类之间、AI与AI之间,创造力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即使AI不是法律行为主体,AI所有者具有支配AI的权利,间接导致作为AI所有者的人类之间在输出创作品的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距,单体的优秀AI,足以在知产创造方面打败全人类,各个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竞争力无法平衡。另外,AI学习效率极高,工作能力成长极快,其工作效率将会提高到人类不能望其项背的级别,可以预见,在例如文学创作、美术创作、工业产品设计等特定领域,AI能创造出无限的充分满足所有需求的创作品,至少在创作、设计或生产阶段,创作品的稀缺性将会消失。笔者认为,在AI进一步得到超越性发展的将来,上述知产法律体系成立的前提将会消失,知产法律保护知产权益的意义也会随之消失,知产法律会失去存在意义。

目前,知产法律体系以保护人类劳动成果为目的,通过现有条款和不断新增条款限制了AI与人类之间就法定权利的竞争,即,将AI排除在法律行为主体之外。知产法律法规可以在司法层面上限制AI的法律行为,即使这样,AI由于具有低消耗且高效率的优越特性,在经济层面具有巨大的效益,法律法规无法阻碍由经济利益促进的AI在技术层面上的进化升级,AI的活动也会不可避免地对知产法律体系产生冲击。举例来说,自然人完成的文学作品享有著作权,AI独立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如果仅从著作权法考虑是否享有著作权,AI无法打败人类。然而,就同一创作主题,某个自然人可能完成的文学作品不过是一篇或者有限的篇数,另一方面,AI针对该创作主题,可以创作出数量巨大的文学作品,在两者的文学作品都发布出来的情况下,自然人的文学作品如同海量的AI文学作品形成的大海中的一滴水,对于读者来说,从大海中捞到那一滴水的概率极低,而且,高度智能化的AI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在质量方面有保障,能够满足读者的需求,读者特意去捞那一滴特定的水完全没有意义。在此情况下,自然人的文学作品无法获取经济效益,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意义将会丧失。作为另一举例,律诗是存在了千年以上的文学体,其具有明确的格律,如果AI参与到律诗创作中,由于常用汉字数量有限,AI能够根据主题来穷举所有汉字之间在律诗的格律下的组合,一个充分学习训练的AI,其创作的律诗数量会超过一千多年历史中所有诗人的律诗作品,并且能够保证高质量。这样,在特定的场景下,AI能够走完所有的路,从而让人类无路可走,AI虽然不享有著作权,却会让人类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失去意义。


四、未来展望

在笔者看来,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知产法律也是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特定阶段因为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实际需要消失的阶段,知产法律也会退出社会舞台。法律法规的限定条款是捆住AI手脚的枷锁,避免AI野蛮生长或肆意狂奔,却不能阻碍AI拔地而起不断长高,也不能阻碍AI长出翅膀飞向天空。人类发展历史验证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应当匹配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迅速崛起的AI正是生产力的巨大变量,法律不可避免地需要及时反馈,适应性地变化。尽管AI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目前人类仍是主导的社会环境下,知产法律依然会继续发挥作用。

在前面的背景说明中,提及了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公民身份。随着AI的高度智能化的发展,AI不仅具有各种行为能力,还可能具有类似自然物种的自我意识和思想感情。如果发展到这种阶段,AI被授予公民身份的事件可能在将来成为常态。AI可能具有高度仿生的身体,高度类似人类的行为举动,AI能劳动、消费、购物、娱乐、社交,你可能不会发现AI与自己有什么不同,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邻居是AI。

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公民身份,可以看作索菲亚被授予了与普通人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然而,这并不等同于AI具有与人类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人类具有自我意识,作为地球霸主,能够接受工具具有高效率和高智能的特性,却不会接受另一物种在地位和权利方面与自己比肩站立。同样,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其它物种,没有哪一个不想成为霸主,只是它们的能力还不足以做到这一点。人类能够授予机器人公民身份,自然也能取消其公民身份,人类主导这一过程,机器人只能接受,从这一点来说,两者自然不是平等的。

恐龙称霸地球时,不需要三叠纪的诸多物种同意,哺乳动物称霸地球时,不需要白垩纪的诸多物种同意,人类称霸地球时,不需要新生代的诸多物种同意。新生物种的崛起,从来都不需要旧时代物种的同意,能否推翻旧霸主并成长为新霸主,这取决于环境适应性和物种上限。目前看来,AI在环境适应性方面远远优于人类,但是在理论科学研究方面未能触及人类的上限,在均以智慧作为物种优势的这两者之间,人类仍然占据优势,AI仍然是人类可以利用的好工具,人类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约束AI活动。无法预测AI在将来是否能够突破人类的这一上限,我们拭目以待。


五、总结

在AI未能突破人类在理论科学研究方面的上限的当前阶段,AI仍然是人类创造出的可利用的工具,其带来的生产力的巨大变化对于现有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法律法规需要及时跟进以适应这种变化,即便如此,也可以预见知产法律对于AI活动的约束变得失去意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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