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对我国对欧出口企业的风险及应对

作者:张甲征

观点

前言: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欧洲版的“双碳”目标,当地时间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改革碳排放交易系统、碳边境调节机制和创建社会气候基金三项法案。这些法案是欧盟“Fit for 55”计划的一部分,旨在2030年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基准线减少55%,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这三项法案如生效成为法律,将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将气候监管纳入贸易法规。

本文对欧盟CBAM的发展历程和时间安排、“碳关税”的计算与抵消方法做一简单介绍,并简单论述对欧出口企业的潜在风险,以及企业未雨绸缪的路径等。

一、关于CBAM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 CBAM,是指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中隐含的碳排放征收额外税费,国内称为“碳关税”。CBAM将国际贸易结合到气候目标,本质上属于绿色贸易壁垒。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CBAM不属于关税的范畴,但发生在货物进出口环节,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厘清其计算逻辑及影响因素,以便于企业正确、及时进行应对。

(一)CBAM的发展历程

时间

阶段

2019-12-11

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其中将针对选定的行业提出CBAM,以降低碳泄漏的风险。

2020-09-01

欧盟委员会将CBAM纳入立法提案。

2021-03-10

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关于与WTO兼容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决议。

2021-07-14

欧盟委员会公布“Fit For 55”的一揽子气候计划,提出CBAM立法草案。

2022-06-22

欧洲议会表决通过CBAM一读文本”。

2022-12-13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CBAM达成临时协议。

2023-02-09

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通过CBAM最新修订法案。

2023-04-18

欧洲议会批准CBAM法案。

未定

欧盟理事会批准CBAM法案。

未定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CBAM法案。

2023-10-01

正式生效。进入过渡期,进口商需要报告进口产品的数量以及其相应的碳含量,不需支付税费。

2015-12-31

过渡期结束。

2016-01-01

进口商将有义务交出其产品所含排放量的CBAM证书,开始征税。

2034

免费配额逐步削减为0。全面实施。

从CBAM的发展历程来看,不可谓不神速。

(二)CBAM生效后的安排

结合改革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S),CBAM在生效后的各项安排为:

1.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开始征税:2026年开始征税;

2.产品范围:钢铁、铝、电力、水泥、化肥、氢;

3.排放类别:过渡期期间,对钢铁、铝、氢仅覆盖直接排放,对电力、水泥、化肥覆盖直接排放及间接排放。过渡期结束前,欧洲委员会将重新评估各个类别的产品排放状况,调整纳入碳关税征收的排放类别;

4.免费配额:从2026年到2034年逐步削减为0。  

二、“碳关税”的计算与抵消

CBAM证书的计算方式为:根据欧盟碳定价规则生产的产品在欧盟碳市场支付的碳价格,减去进口货物在原产国(地区)已支付的碳价格,进行价格抵免后的CBAM证书价格就是输欧商品最终需要缴纳的碳税。对欧出口的中国企业需缴纳的碳关税为欧盟碳成本与中国碳成本之差。

欧盟进口商可在碳关税申报时,说明其进口货物的碳排放在原产国(地区)已支付的碳价格,以及可减少的 CBAM 证书数量,并备存由独立机构核证的已支付碳价格记录,证明该碳价格未受出口退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进口商在原产国(地区)支付的碳价格越高,需缴纳的碳关税就越少;如高于 CBAM 证书标注的价格,则无须缴纳碳关税。

根据EU ETS,2026年起至2034年,免费配额将逐步削减为0。根据WTO规则,输欧产品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免费配额对应的碳成本。

三、我国对欧出口企业的风险

欧盟通过CBAM,其他国家会选择效仿欧盟的做法推出类似的政策,将倒逼出口国提高国内碳价格。除了成本增加的风险,向欧盟出口商将面临其他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

(一)信息披露风险。“碳关税”除涉及传统关税征收的归类、估价与原产地等外,还有赖于碳排放量监测、国内环节碳价格认证等技术手段。《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对在欧盟市场有经济活动的企业(营业额达到1.5亿欧元),提出了对ESG报告披露内容的审计和尽职调查等要求,这增加了中国企业对有关监测、成交数据能否披露以及数据真实性的风险。

(二)数据出境风险。在2023-2025年的CBAM过渡期,虽然企业不必缴纳碳关税,但需要履行报告进口商品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义务,CBAM报告包含当季进口产品总量、总隐含碳排放量、总隐含间接碳排放量及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等信息。企业面临这些数据是否允许出境、是否符合数据出境监管要求等风险。

四、必要的应对

3月15日,中国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会议上提出了“就贸易方面和某些环境措施的影响进行专门的多边讨论”的建议,首先从今年6月CTE会议上就CBAM开始(讨论)……讨论以下要素:措施的法律依据、实施与环境目标之间的联系 、对贸易影响、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以及措施对发展中成员的影响。该提案也得到了其他WTO成员的呼应,欧盟则表示将就CBAM法律文本在5月举行信息发布会。但CBAM的实施已不可避免,贸易争端也将不可避免。

我国对欧出口的企业,除采用清洁能源、技术上降低碳排放等,还应未雨绸缪,利用过渡期,研究好应对之策,如:

(一)仔细研究CBAM的有关规定

    欧洲是绿色能源领域立法的“急先锋”,有相比国内完善的多的碳市场及法律体系,国内企业勿以国内碳市场情况和法律体系来认识欧洲的CBAM,否则必对欧盟的CBAM产生重大误解,在信息披露、数据出境等方面不符合欧盟的要求,也可能违反国内的法律法规。

(二)合理开展“碳价”筹划

尽管CBAM明面上阻止了碳泄漏,但也会导致国际贸易流的改变,企业有机会在现有的国际贸易框架内通过改变贸易方式等途径来寻找最低碳价的路径,如:出口商综合考虑关税、碳关税、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国家或地区开设工厂;减少对欧盟的直接产品销售等。

结语  

如第一财经记者所言:“贸易政策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实现环境目标的工具。”CBAM已无法避免,我们唯有深究之、细研之,认清风险,完善自身,争取最有利的对欧出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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