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公开征求意见稿与正式通知对比版+逐条解读

作者:马红海

观点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类别:征求意见

公布日期:2022.12.30

截止日期:2023.01.30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规〔2023〕1号
  公布日期:2023.03.20
  施行日期:2023.06.01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解读

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   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

各银保监局,各信托公司,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

收文主体位置上,《通知》将信托公司调整到了前面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更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就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通知》删减了业务分类存在的问题和通知背景;

2.        《通知》将《征求意见稿》中总体要求中的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容提前;

3.        《通知》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作为上位法的相关表述;

4.        信托业务相对复杂在于除了信托法、资管新规等规范外,还须按资金来源、投向行业领域、资格资质等适用不同规范性文件,例如房地产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城投业务、QDII、ABS、ABN等等;

5.        从2017年开始的“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到2018年市场乱象整治常态化,再到2021年开始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信托监管趋严,管理更加规范。

一、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厘清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推动信托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将《征求意见稿》中总体要求中的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容提前;

2.        《通知》新增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相关表述;

3.        对于信托来说,要发挥其制度的比较优势,过往影子银行、通道业务式的狩猎文化已经是过去时了。现在要真正发挥信托自身制度价值,作为一个行业来说,才能有竞争优势,这也是值得从业者思考的问题;

4.        信托业务分类可以说是信托业的基础设施,不同业务分类,适用规则、风险计提、委托人资质、资金性质、规模门槛、投资限制、投资范围、受托服务范围、受托责任等均有不同。边界清晰,有利于业务管理。

(一)回归信托本源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一)回归信托本源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1.        《通知》将“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调整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通知》在受托责任处添加了诚实守信的表述;

3.        《通知》调整及添加内容与《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相一致,用语更规范;

4.        强调信托公司要回归并立足受托人定位,传统信托融资业务是以为融资方服务的,融资方有资金需求,信托公司设计交易方案,再募集、管理。2018年资管新规后,随着信托项目暴雷频发,信托公司的定位就尤为重要了,到底是不是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对于受托责任的边界、厘定需要更加重视,尤其是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事务管理、服务有时更是无边界,不好量化标准的。

(二)明确分类维度
  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处分。信托业务分类应当根据信托服务实质和特点,明确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二)明确分类标准
  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处分。信托业务分类应当根据信托服务实质,明确各类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1.        调整个别表述,整体变化不大;

2.        过往信托业务分类按不同维度,有多种分类,比如单一、集合;资金、财产权;投资、融资、事务管理;主动管理、被动管理等,相对复杂,且有一定交叉。尤其是事务管理、通道的概念边界很难认定。而在新业务分类中,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各信托业务要分到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中,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导差异发展
  按照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对各类信托业务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鼓励差异化竞争。

(三)引导差异发展
  按照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对信托业务进行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业务品种,鼓励差异化发展,构建多元化信托服务体系。

1.        调整个别表述,整体变化不大;

2.        差异化发展,涉及到信托公司分类监管。后续可能会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资源禀赋、受托管理及风险抵御能力等的不同,对信托公司从业务范围、展业地域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监管。

(四)保持标准统一
  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对标《指导意见》,与国内同业保持监管标准统一;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业务,与国际上同类受托服务保持服务内涵统一

(四)保持标准统一
  明确资产服务、资产管理、公益慈善等各类信托业务功能,在各类业务服务内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对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国内同业保持一致

1.        调整个别表述和顺序,整体变化不大;

2.        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对标《指导意见》,资产管理信托突出强调信托的金融属性,属于《指导意见》规范的资产管理业务。标准统一重申了信托私募属性。早先信托产品被认为是高端私募理财,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并未限定在200人以内,信托有“公募化”的情形。《指导意见》规定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明确统一了私募200人的限制。由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尚未被修订,《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实务中存在信托公司回避合格投资者人数的情况,目前就没有侥幸空间了。

(五)严格合规管理
  严防利用信托机制灵活性变相开展违规业务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

(五)严格合规管理
  严防利用信托机制灵活性变相开展违规业务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

1.        调整标点短句,整体变化不大;

2.        信托机制灵活性一直是制度优势,但同时灵活性与创新容易处于违规边缘。要谨防以创新灵活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实务中,对于个别业务品种有争议的,我们建议在品类划分上就要更加谨慎了。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具体分类要求见附件)。

1.        《通知》将资产服务信托整体调整到资产管理信托前面;

2.        将具体业务分类品种数量明示,数据显示更直观清晰;

3.        近年来,信托公司传统的“通道、城投、地产”三驾马车面临业务压缩、业务转型压力。将资产服务信托放在资产管理信托前面,更加突出监管重点鼓励发展方向。

)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

信托公司发行设立、运营管理、终止清算信托计划,均需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1.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添加并强调了对外销售的特征,明确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段关于《指导意见》的内容,将具体要求在附表中体现。

(二)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将符合上述特征的信托业务归入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其他资产服务信托共五类。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主动负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

)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1.          对于资产服务信托,《通知》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段关于《指导意见》《委托贷款办法》的相关内容,将具体要求在附表中体现,整体简化;

2.          《通知》按照资产服务信托的实质,对照资管新规关于破刚兑、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完善资产服务信托的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如:一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二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为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三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募集资金。四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委托人设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仅限于向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和专户管理服务,且不得与资管新规相冲突,以防出现多层嵌套、变相加杠杆、会计估值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等情形。五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避免服务信托变相成为不合规融资通道等等。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两类。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1.        调整个别表述,整体变化不大;

2.        按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可以将信托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主要是为了不特定主体利益,具体信托目的方面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公益信托主要依据依照《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业务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做好业务分类工作。信托公司应在此基础上研究自身发展战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业务转型方向,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认真梳理并整改存量业务,不断丰富信托产品供给,提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好业务分类工作,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战略和转型方向,增强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以发挥信托独特功能、实现良好社会价值为导向,积极探索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规范开展符合信托本源特征、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提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1.        整体精神未变,调整了相关表述,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在数据分类、报送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2.        重点鼓励的服务信托业务,也考验各信托公司的服务意识、事务管理能力,尤其是信息化信息建设,更需要树立品牌;

3.        传统非标贷款业务并未被禁止,但也不属于鼓励类业务。

(一)明确业务边界
  信托公司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对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拓展信托本源业务,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在实践中丰富信托本源业务服务内容

(一)明确业务边界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1.        禁止信托公司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

2.        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以防为了向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避免受托人的利益冲突;

3.        通道、违规融资业务压降一直是近年信托公司的工作重点。对于存量融资类信托,《通知》明确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继续落实。

(二)提高分类质量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信托业务分类内部管理制度,结合监管要求和公司信托业务特点细化分类标准,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不得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信托公司应当与属地银保监沟通,按照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

(二)提高分类质量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特点细化分类标准,根据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信托公司不得擅自调节信托业务分类,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应当与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沟通,按照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知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性

监管对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确保准确性,类别只能选一个,不得交叉,信托公司不得擅自调节业务分类。存量业务具体怎么分类,应严肃谨慎对待。

(三)完善内控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为确保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避免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三)完善内控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职责,完善信息系统,为做好信托业务分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1.          业务分类调整,在信托公司内部涉及各条线,不同岗位职责,对业务分类考虑维度和影响因素是不同的,可能会涉及各种相关数据、要素、流程、要求等同步调整;

2.          近年来,数据责任越发受到重视,毕竟数据是基础。

(四)有序实施整改
  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信托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存量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以合规方式续做相关业务。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四)有序实施整改
  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信托公司应当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1.          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可个案处理;

2.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要求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清零;

3.          对于待整改业务部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以合规方式续做相关业务”的表述;

4.          规模控制,以2022年12月31日规模为基准,要求有序压降,在制定整改方案时,就需要分阶段完成整改,考虑不同时点的整改完成率,不能整体都安排在第3年过渡期结束时。对于一些无法自然到期的项目,需要考虑沟通难度;

5.          资管新规过渡期到2021年底,已经纳入个案处理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按《通知》要求继续整改。

 

四、加强监管引领
  (一)完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各类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则,引导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大力发展具有良好社会价值、符合信托本源特征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完善配套机制
  银保监会将结合信托业务分类
,持续完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缴纳、信托产品登记等配套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四、加强监管引领
  (一)完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各类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则,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持续完善资本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筹集、信托产品登记等配套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

1.          整体表述上有所精简;

2.          引导差异发展体现了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的精神,在完善监管规则中明确了要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加强日常监管
  属地银保监局应当督促指导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制定可行计划,对存量业务进行有序整改。属地银保监局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套利。属地银保监局应当提高监管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准确发现违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加强日常监管
  银保监局应当督促指导辖内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有序整改。银保监局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防止监管套利。银保监局应当提高监管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准确发现违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1.          调整个别表述,整体变化不大;

2.          信托公司要强化、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从乱象整治到内控合规建设,内控合规愈发受到重视;

3.          对于业务分类,监管将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业务分类是个长期、系统性、持续性工作;

4.          对违规问题,信托公司逾期未整改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力度还是很大的。从2018年开始,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是双罚制了,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银保监局应当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业务风险特征,树立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风险意识。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自觉落实相关要求,普及信托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1.          将加强宣传引导单独列出;

2.          《通知》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丰富了内容。近年来随着破刚兑,信托领域的金融消费者纠纷也越来越多了,确实值得关注。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本通知施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信托公司应当对照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完成存续信托业务分类工作,于2023年 月 日前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施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信托公司应当于本通知实施后30日内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2023年6月1日实施,7月1日前报送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
  附件2: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
  2.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附件1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
 

  一、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
  1.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附件1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一)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分为7个业务品种:
  1.
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提供专户受托服务,仅限于配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信托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受托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信托公司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年金基金管理的规定,为年金基金提供专户受托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委托人
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
  (二)
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5个业务品种:
  1.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接受资管产品管理人委托,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投资合作机构遴选等资产管理活动。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为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
  3.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代表债权人利益,受托管理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担保权利集中行使等服务。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等方式变相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三)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4个业务品种: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开展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受托服务。
  (四)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2个业务品种:
  1.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五)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开展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为方便审阅,具体分类按《通知》中的顺序进行解读

1.          资产服务信托主要看信托公司客户资源、社会资源、牌照资源、自身运营能力等各方面能力了;

2.          明确资产服务信托是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募资行为,不适用《指导意见》;

3.          通过财产权拆分转让方式为委托人募资的,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3条也有相关规定,“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          信托仍保有贷款资格,不过在资产服务信托中,贷款资格的使用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该办法中有几项需要特别关注:第一,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第二,信托资金不得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第三,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5.          将其他资产服务信托调整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6.          家族信托。第一,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第二,要求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这就将通过分笔交付资金以满足总规模1000万的形式排除了;第三,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区别于专户理财业务;第四,对于受益人,要求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其亲属,对于是否能突破民法典规定的亲属范围,需要持续关注;第五,家族信托涉及慈善安排的,此处还是私益信托中的慈善安排,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

7.          家庭服务信托。第一,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第二,门槛100万,算是普惠版家族信托;第三,期限不低于5年;第四,投资范围有限制;

8.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保险金信托的定义,《通知》中体现了保险金信托常见的财产权模式和信托投保模式,更加严谨;

9.          特殊需要信托。这类业务需求和应用场景可能会越来越多,例如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求学、就业、医疗、养老等专业支持方面的需求,还有对身心障碍者、失能失智者照顾等。监管未规定业务门槛限制;

10.      遗嘱信托。《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两年遗嘱信托也备受公众关注。遗嘱信托让公众意识到可以使用遗嘱形式来设立信托,对信托的推广有一定帮助。不过总体来说,因为信托本身有一定专业门槛和复杂性,再加上遗产继承易引起争议等情况,我们建议还是需要生前沟通信托订立事宜的。监管未规定业务门槛限制;

11.      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门槛600万也是初始实收,未规定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所以自益信托可以考虑这种业务分类;

12.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以上几类财富管理信托都是以自然人为委托人,本细分类是针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委托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但正式通知中做了例外约定,并对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制,且要求穿透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

 

 

 

 

 

 

 

 

 

 

 

 

 

 

 

 

 

 

 

 

 

 

 

 

 

 

 

 

 

 

 

 

 

 

 

 

 

 

 

 

 

 

 

 

 

 

13.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这类业务主要是基于买卖双方非现时钱货交割,借助信托做的一种防范信用风险的风控措施。具体到消费场景,例如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育培训等领域;

14.      资管产品服务信托。相比于银行、券商,总体看信托公司在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中并没有比较优势,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取得相应托管、结算资格,尤其是证监会体系内的资格。另一方面大部分信托公司存在重投贷前,轻投贷后管理的情形,受托服务对信托公司的大运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15.      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总体看这类业务门槛高;

16.      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资格分为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四类。目前根据人社部官网公布的截至2021年10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信托公司方面只有中信信托获得法人受托机构资格、华宝信托获得账户管理机构资格。尚未有信托公司取得投资管理机构资格。总体看这类业务风险小,属于牌照业务,主要靠资源和营销等;

17.      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再次强调了涉及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18.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收费低、业务标准化,不过规模大,风险小,也是各信托公司一个重要的业务方向。我国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交易商资产支持票据(ABN)和保险资产证券计划。信托公司参与信贷ABS、ABN较多,主要是指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而且部分信托公司还有发行承销资格,希望以多种角色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一鱼多吃”。

企业ABS方面目前只有中信信托和华能贵诚信托获批了证监会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资格,可以担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同时,一些信托公司也在积极探索与传统业务的连接,比如借助城投业务、地产业务经验,转做ABS、ABN、REITs等等;

19.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这类业务包括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近年来有些信托公司成立特殊资产事业部,借助集团协同、合作网络等优势,一方面做受托服务信托,另一方面做特殊资产投资或共益债等业务,也是一类业务方向。整体上这类业务属于高门槛、资源型业务,对专业服务能力也要求较高。越到后期,马太效应越明显;

20.      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类似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类资产服务信托预留空间,鼓励创新。需注意的是,新型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业务,而非信托公司自行认定的。

二、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其他资产服务信托五类
  1.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分为七类:
  (1)
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遗产的管理规划规定在遗嘱中,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委托人应当以自然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实收信托不低于1000万元。
  2.
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五类:
  (1)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接受资管产品管理人委托,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投资合作机构遴选等资产管理活动。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为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
  (3)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等方式变相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3.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四类: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开展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受托服务。
  4.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两类:
  (1)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5.其他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开展的其他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二、资产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设立发行、运营管理、终止清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均需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二)权益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四)混合类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信托计划。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需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属于《指导意见》规范的资产管理业务,并按固定收益、权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四分类操作;

2.          需注意,对于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信托目的,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资金信托都属于《指导意见》规范的资产管理业务。《通知》未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资产管理信托范畴,主要因为所谓的单一资产管理信托实质是专户理财,根据业务实质应当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具体来看,资产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拟定制式合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募资并签订制式合同,按照产品设计,通过集合运作、组合投资方式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按照产品期限到期清算。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组合投资相关要求。而财富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合法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户服务,并据此约定信托合同条款及信托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符合财富管理信托特征,与资管业务的业务逻辑有明显差异;

3.          关于业务转型。有些信托公司借助过往城投、地产非标业务经验,转做标准化债券投资。还有信托公司开始深耕资本市场、布局科技、能源版本等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了投研能力、业务协同、业务深耕、产业布局、客户管理等方面,关于业务资质也同样值得关注。业务资格代表一定门槛,一定垄断性。早期信托公司传统业务赚快钱容易,也就没有对某些业务资质加以维护。后期若按信托公司分类评级限制展业范围,那资质的影响力就更大了。资质颁发主体方面,有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外管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所、中基协等,当然跨监管资质取得难度很大。常见的资质有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等。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依据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两类:
  1.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指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展,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公益信托业务。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一)慈善信托。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展,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公益信托业务。

1.          微调个别表述;

2.          公益慈善信托主要依据是《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附件2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略)

附件2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业务品种
 
  服务实质

是否募集资金

受益类型

主要信托业务品种



资产服务

信托业务

不涉及

自益或

他益

财富管理

服务信托

家族信托


家庭服务信托


保险金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


遗嘱信托


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行政管理

服务信托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担保品服务信托


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


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


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风险处置

服务信托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

信托业务

私募

自益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权益类信托计划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


混合类信托计划


公益慈善

信托业务

可能涉及募集

公益

公益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


其他公益信托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