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跨境专利许可涉及的合同登记备案问题

作者:佚名

观点

我国技术进出口贸易近年来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根据商务部数据统计,2022年知识产权使用费(涵盖专利特许费)的进出口总额达3881.2亿元人民币,出口额增长17.5%。实践中,常有企业不清楚是否应当就跨境专利许可合同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若不办理相关手续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此,本文旨在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摘要

1. 跨境专利许可涉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自由类技术)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前者出于对技术进出口管制之目的,由各地的商务局负责;后者旨在对专利许可合同进行对外公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2. 未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不影响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可能会影响后续办理外汇、税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相关手续。

3. 对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实践中各地商务局均不同程度地要求专利许可合同应体现待进出口的技术内容(例如专利号、专利证书、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描述),以供登记部门能够判断该技术是否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许可合同应记载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等。

1. 对跨境专利许可的技术进出口管制

我国对技术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并将专利许可纳入到规制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进出口条例”)将技术分为禁止、限制、自由三类,各自需要履行不同的审批或登记手续。

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条例要求,不得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应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其中,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主要包括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或不利影响的技术。对此,商务部制定有专门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而不在前述目录之列的技术则属于自由进口或出口的技术。

因此,企业在签订跨境专利许可合同时,应首先判断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是否包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对于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应当按规定办理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于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企业负有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法律义务。

【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要求】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修订)》(“合同登记办法”)对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各项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对其中的主要要求或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1) 合同内容要求


参照合同登记办法对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的要求,合同应体现下述内容:合同号、合同名称、技术供方、技术受方、技术使用方、合同概况、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2]其中,合同登记办法还对合同登记号具有格式要求,具体参见合同登记办法第11条的规定。[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各地商务局均不同程度地要求技术进出口合同或其相关材料能够体现所涉技术的技术内容(就专利许可合同而言,该技术内容例如可以包括专利号、专利证书、或对技术领域的描述),以使登记关机能够进行基本的技术审查(例如判断是否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否则可能将无法进行登记。

例如,有的地方商务局要求专利许可合同(或其附件)应体现相关专利的专利号,且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专利证书。有的商务局的要求因专利许可合同的进出口性质而异,对于中国企业授予外国企业专利许可的技术出口合同(即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具有与前述相同的要求,但对于外国企业授予中国企业专利许可的技术进口合同(即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则可以相对放宽要求,例如可以仅描述所涉专利的技术领域。

实践中,企业之间可能会达成一揽子专利许可(包括分许可),这类许可有时可能无法体现具体的专利号,导致在商务局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时存在不便。因此,企业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应提前针对性地咨询当地商务局的要求以遍及时对合同进行适应性修改。

(2) 办理时间要求

对于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对于支付方式为提成以外的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备案,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要求】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合同备案办法”)对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各项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对其中的主要要求或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1)合同内容要求

合同备案办法明确要求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否则将不予备案: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2)办理时间要求

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3. 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影响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律并未规定专利许可合同需以备案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司法实践中也是一直秉持这一观点。[4]尤其是,进出口条例亦明确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5]

【对办理外汇业务的影响】

对于在办理外汇业务时是否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自由类技术)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我国存在从严到宽的审核趋势: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明确规定,专利权许可用汇的审核凭证包括“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3、《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接着,外管局于2013年废止了上述规定,转而代之生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仅原则性地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一并生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仅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且涉及限制类技术进口付汇的,需要提供《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对于进口自由类技术未作要求。

进一步,外管局于2020年再次废止了上述规定,并发布了现行有效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业务指引”)。根据该业务指引,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除外),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而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展业原则,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6]

可见,出于便利企业与银行灵活办理外汇业务的考虑,外管局不再对外汇交易项下所需的文件做硬性规定,而是赋予银行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银行将按照业务指引对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因而对于不同的情况,银行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材料要求。例如,我们通过咨询一些银行了解到,即使是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业务,如果存在企业在开户银行首次办理外汇业务、或者开户银行对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生产经营情况不甚了解等情况,开户银行可能出于审慎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登记证书或备案证明。

因此,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核,对此,建议企业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前,先行与开户银行就外汇事宜进行咨询和确认。

【对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影响】

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7]

注释: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修订)》第10条规定,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合同有效期。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修订)》第11条规定,“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USBJE01CNTIC001。”

[4] 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沪73民初312号案中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以备案作为生效要件,光威公司与涉案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院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合法性。”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民终2481号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没有按照该规定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的,并不当然导致该合同无效。”

[5] 参见《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17、36条。

[6] 参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49条。

[7] 已于2011年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曾规定,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申请时应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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