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瑞”合并与中国金融牌照监管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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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界,一只在亚马逊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而在现实生活中,一场八千公里外的瑞银与瑞信“两瑞”金融机构合并交易,也可以在顷刻之间将中国北京一名金融融资领域的初级律师在周日早晨的美梦中唤醒。周日早上的笔者正在享受如久旱甘霖般的懒觉,突然收到合伙人转来的新闻《救助计划即将出炉!瑞士监管部门出手,推动瑞银瑞信历史性合并》,本以为只是周末拓展阅读,但合伙人随即安排了工作,看到工作安排的瞬间联想到了我国金融机构股东有关参控股金融机构数量限制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同业竞争、降低风险连锁效应的因素考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同一投资人控股和/或参股同类金融机构数量一般有明确限制性规定,比如,对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对于商业银行,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此类限制性规则通常被概括为“两参一控”“两参或一控”或“一参一控”等。根据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如果瑞银通过全股票收购交易的方式收购瑞信,收购完成后,对中国金融监管而言,瑞银与瑞信持有的境内金融机构牌照有可能会合并计算(除非符合特殊豁免情形),进而有可能对相关方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布局规划产生潜在影响。故借此机会,将我国金融机构牌照的参控股数量限性规定做了一次系统梳理,与各位读者分享。

一、证监会监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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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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