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万众瞩目的绿色能量——CCER法律解读系列(一)

作者:梁巍

观点

引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是目前国内碳市场唯一可以冲抵配额的产品,超出排放限额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购买CCER弥补超额部分,用于配额的清缴,抵销企业部分超额排放量,促成企业实现履约。对企业来说,CCER能够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交易,也可通过开发、交易进行获利,是重要的碳资产类型。另外,CCER也是发展碳金融衍生品的良好载体,众多机构都在不断开发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以及绿色金融市场。2017年时由于减排项目备案量超过抵消速度、项目不够规范等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了CCER的签发。2018年机构改革后,CCER主管部门变更为生态环境部。随着“双碳”战略目标的提出,以及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和碳市场的需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CCER将在近期内重启。作为碳中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启后的CCER必定会引发开发和交易的热潮。

一、CCER的来源与沿革

CCER是“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的缩写,伊始于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履约机制之一,1997年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其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在1998年5月签订《京都议定书》成为缔约国之一,根据该协议规范[1]的CDM项目转化产生的排放量称为国际核证自愿减排(CER)。

之后,我国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并建立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项目减排量、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等事项实施备案管理,2014年首批CCER备案完成。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CCER开始进入交易阶段。短暂的交易运行2年间由于施行过程中存在减排量交易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国家发改委暂停了对CCER项目的备案。

近年来,随着“双碳”战略目标的提出,以及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和碳市场的需求,CCER将在近期内重启,按照目前我国碳排放配额的规模预估,我国每年对于CCER需求量将超两亿吨。与此,当前市场上剩余CCER数量已严重不足,随着未来碳市场扩容,叠加市场需求,CCER市场需求前景广阔。

二、CCER的开发流程

CCER项目的开展可分为项目开发与交易两个流程。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CCER的开发流程可分为六个步骤,如图1所示。关于开发流程六步骤的具体介绍可参阅本文后附附件一。

对于开发流程本所律师的建议是,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时间较早,伴随着CCER的重启,CCER的开发流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方法学[2]、减排项目、减排量等均可能发生变动,由此开发企业应依法遵循相关法规和减排监测方法指引等的变动,本所也将持续关注和继续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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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所示:CCER的开发流程

三、CCER的市场分析

(一)关于交易量

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编制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中提出:第一个履约周期累计使用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销,市场中剩余的可流通数量约为1000万吨,远低于第一履约期间的可流通数量。2021年度CCER整体交易量达17533万吨。另外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于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开设账户,同时指出重点控排企业可在5%的比例限制内将CCER用于履约清缴,据悉2021年末时CCER成交量激增。

据相关统计2022年市场中剩余可交易流通的CCER数量有限,该年度交易量为795.9万吨,远低于2021年度全国CCER交易量。其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2021-2022年度实际排放量的履约工作将在2023年底进行,2022年底无需清缴配额或CCER,因此2022年度CCER交易量激降。

由于我国近年来碳排放监管不断加强,以及随着未来碳市场的扩容,以及对2021-2022两个年度实际排放量的履约统计结果,叠加市场需求,CCER交易将在重启后面临明显的提升。随着碳市场交易实况的渐增,市场交易规则也趋于更细致化、各地市场也将会被全国规制,伴随“双碳”目标的实施在近年来被我国政府多次明确,由此CCER的交易量持续增长必将成为长远走势。

(二)关于交易价格

落实“双碳”目标的实现,在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减排力度将面临逐年递增趋势,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政策也将逐渐清晰,CCER的全国市场需求将随之逐年扩大。企业在履约过程中以配额为主,CCER为辅,二者成为碳交易市场主体的“双骄”,其中CCER也是我国碳市场中唯一可以冲抵配额的产品,是企业实现“碳中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CCER的市场市值也将伴随着重启呈现上涨趋势。

由于2017年暂停了CCER备案,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中CCER的存量呈现减少趋势,也导致其价格不断攀升。重启后供需双方都将发生较大变化,但由于CCER开发的周期较长存在很强的周期性,因此在短期内碳市场中的CCER交易量不会出现爆发式增长。

鉴于上述存在现象以及受政策等影响,CCER重启后,其价格将会是供需两端最终耦合的结果,对于短期内的供给双方来说都具有不稳定性。另外,重启加之投资主体的涌入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价格的波动,但最终伴随碳交易市场的成熟CCER的价格将回归平稳。

四、CCER的价值与收益

(一)企业可用于抵扣配额

目前我国的碳市场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正在逐渐建立,原有的七个地方试点也还在不断优化升级,但无论是在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当中还是地方试点碳市场,CCER均可有效地进行配额抵扣。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CCER可以用于全国碳市场当中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其次CCER可以继续用于试点碳市场的抵消,在试点碳市场的抵消当中,CCER的使用比重一般为3%至10%,仅有上海抵消比例相对较小,要求最高不能超过3%。但地方试点碳市场的抵消机制上,对于项目的时间、类型和产生地域上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整体来说,在地方试点碳市场当中也充分支持并肯定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在法律规定中CCER的抵消比例相对较小,但其发挥的作用不能忽视,使用CCER进行抵消可以使企业避免因少量的超排行为而受到高额的处罚。如果CCER余量较多时,可以将其通过法定渠道交易实现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目前的情况,CCER的交易价格不断攀升,对于急需CCER的排放企业来说,其所带来的价值和对企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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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所示:七个试点地区对CCER的抵销比例和规定

 (二)参与大型活动达到“碳中和”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明确了CCER可以用于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碳抵消工作,此项规定再次扩展了CCER的使用途径和范围。并且该规定当中,确定了CCER的抵消顺序仅次于碳配额,换言之可作为碳配额的一种补充在碳配额不足的情况下,CCER可以首先用来抵消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碳排放量。

另外,此项规定还将构建出新的商业模式,以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实践为例,两项赛事最终修订的温室气体基准线排放量为130.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石油、国家电网和三峡集团三家公司以商业赞助的方式向北京冬奥组委分别赞助了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这三家企业因此获得了北京冬奥组委的专门感谢函和“碳中和”特殊贡献证明。根据《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规定,持有CCER的主体不仅可以将其用于自身所举办的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碳中和”,还可以向其他大型赛事、大型会议以及活动的举办方提供赞助,以此可以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同时也是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有效地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参与绿色金融

2016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全球第一份由中央政府主导设计的绿色金融顶层制度《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该体系当中明确了绿色金融体系包含的多样化的绿色金融工具以及相关的支持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明确CCER可用于担保,担保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使担保权,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从司法的角度明确了CCER可以用于设立担保,为绿色信贷以及衍生的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目前相关实践的数量和模式都在不断丰富,2021年浦发银行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申能碳科技完成长三角地区首单碳排放配额(SH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组合质押融资,此后浦发银行又利用企业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上海碳排放权配额远期套保交易业务,为企业规避碳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绿色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对于企业而言,CCER不再只是用于抵消碳配额,在未来将是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资产,为企业运用绿色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提供途径,放大企业的绿色经济效益

本文为CCER系列解读文章的首篇,下篇文章将对CCER给企业带来的合规风险进行分析和指引,敬请继续关注。

注释:

[1]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 CDM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其中由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为自愿核证。

[2]  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截止到2014年4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已在信息平台分四批公布了178个备案的CCER方法学,其中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转化173个,新开发5个;含常规项目方法学96个,小型项目方法学78个,林业草原项目方法学4个。

附件一:CCER的开发流程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CCER的开发流程可分为六个步骤,简汇如下:

设计项目文件:项目设计文件是申请CCER项目的必要依据,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写需要依据从国家发改委网站上获取的最新格式和填写指南,审定机构同时对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定。

项目审定程序:项目业主提交CCER的备案申请文件后,需经过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审定报告才能够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项目备案: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可备案的项目应符合法定条件。

项目实施与检测: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始实施。同时,项目业主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监测手册实施项目监测活动,测量CCER项目的实际减排量,并编写项目监测报告,以准备减排量核证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减排量核证程序:CCER项目产生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签发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减排量签发备案:完成减排量核证后,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评估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减排量备案签发,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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