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下利用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可行性

作者:栗健 蔡淼

观点

一、背景

过去三年,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世界各地涌现了大规模合同履行问题,但争议解决层面的索赔案件并未水涨船高。究其原因,大多数企业主要关注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经营性挑战及生存性挑战,推迟甚至无暇顾及法律层面上的索赔。

在全球不确定性继续存在的大背景下,第三方资助的需求将大幅增长。就亚太地区而言,澳大利亚、新加坡及香港地区均在近些年打破了对第三方资助可能涉及助讼及包揽诉讼的固有限制。其中,新加坡及香港通过对立法的修改将第三方资助合法化。香港在其修订后的《仲裁条例》中承认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性,并且允许除专业基金外的无利益关系人士参与资助。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数据,202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接收仲裁案344件,其中,已披露的第三方资助案件为73件,占比21.2%[1],均为近十年最高数量;第三方资助案件数较2021年同期5件相比大幅上涨。可见,国际仲裁中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寻求第三方资助仲裁并在仲裁程序中予以披露,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

内地的第三方资助制度在立法层面虽未得到确定,但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在内地大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现行司法实践中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如今,疫情已进入低流行水平,随着我国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制造业、国际贸易、建设工程、大宗交易以及投融资等领域均面临回暖态势。但在履约中的争端及索赔预期上,多数企业囿于索赔成本与恢复及扩大经营预算安排之矛盾,对是否启动索赔程序存在谨慎态度。

后疫情时代下,鼓励更多企业在大型争议案件中采用第三方资助势在必行,本文拟围绕第三方资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讨论,以期给当事人切实可行的实践建议。

二、 第三方资助与风险代理

第三方资助仲裁即仲裁资助。根据香港《仲裁条例》对仲裁资助的定义,仲裁资助是指与该仲裁的任何费用有关的金钱或任何其他财务协助,由提供资助者与受资助方订立资助协议,假若该仲裁按资助协议约定属于成功,出资人可收取约定的财务利益。资助仲裁的本质是一种投资行为,以受资助方仲裁胜诉后的可得利益为投资目标,在胜诉的情况下按双方资助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胜诉利益。所以一般而言,资助者在其进行资助之前都会对纠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对仲裁预算与仲裁可回收款项的比例和案件本身的胜诉率的评估考量。当然如若被投资方败诉,依当前主流观点和实践操作,资助方无权追索。

仲裁资助的资金一般可以覆盖仲裁申请人全部的法律费用,出资人还有可能同意支付与索赔有关的其他费用。

仲裁资助制度多见于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跨境仲裁中。我国并无法律禁止助讼及包揽诉讼,反而允许代理人与当事人在民商事争议案件中缔结风险代理协议。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资助仲裁持许可态度。因风险代理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寻求第三方资助的积极性,虽然风险代理制度与资助仲裁存在逻辑上的共通性,但二者在适用条件、承担主体及实践效果上存在一定区别。

从适用条件来看,一般的风险代理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风险代理金额及付款条件,合同约束律师事务所及当事人,付款条件为胜诉付款。仲裁资助通常由当事人与无利益关系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是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律所)签订资助协议,约定由资助方支付仲裁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律师费、鉴定费、专家费用等,并由资助方在协议约定成功条件成就后按照约定比例计提投资回报。

从承担主体而言,仲裁资助是一种风险投资/融资行为,成本由资助方承担,如有收益由资助方及受资助方共享,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账面压力及回款压力,将法务部门从成本部门转变为创收部门,同时保证律所及时全额取费甚至包括风险代理费。而风险代理则无法减轻企业的账面压力,企业需要将涉诉案件的支出留出预算,并面临回款周期较长,由代理人承担败诉风险等问题。

从实践效果而言,因风险代理费用在仲裁阶段尚未发生,较难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支出而得到裁决支持,这就意味着一旦申请得偿,风险代理费用将成为企业净支出部分。若将风险代理费用打包作为代理费等仲裁支出,极大可能裁决由败诉方赔偿,这将大大减少企业的成本,并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的取费标准有所改观。

三、 第三方资助存在的现实问题

如上所述,第三方资助目前的适用场景仍局限在仲裁领域,且多适用于大型国际仲裁、跨境仲裁案件;基于投资可行性考虑,资助方在投资时需对争议案件进行尽调,虽然内地的生效裁定已确认第三方资助并不违反仲裁保密性原则[2],肯定其合法性,但在争议案件尽调及推进阶段势必产生多方律师协作及掣肘问题,这就需要平衡资助方、受资助方及受资助方代理人的意见。

我国立法对于该制度的规范存在滞后性,如果能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包括对第三方资助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利益冲突等进行规范,设立制度保障,可以在现实层面推动更多商事主体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为经济实体提供更多友好选择,降低国内企业的国际仲裁成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更多商业业态及就业机会,推动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 小结

在企业面临的复工复产压力及法律服务市场日趋激烈的价格战时代,发挥仲裁资助的融资及风投作用对于缓解企业回款压力,改善法律服务市场业态而言有较优作用。

虽然国内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发展起步较晚,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肯定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性,中国仲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相信随着制度和实践的逐渐成熟,中国仲裁能抓住机遇,快速反应,在国内乃至国际赢得更多当事人的信赖。

注释:

[1] 见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统计数据https://www.hkiac.org/about-us/statistics

[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执异13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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