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轻罪的界定
对我国轻罪治理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对刑事辩护前景进行展望,首先要对轻罪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1. 法学理论上的界定:
根据犯罪分层理论,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总结各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层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形式标准,根据刑罚的轻重,将犯罪分为不同层次;
另一方面是实质标准,犯罪自身的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
综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刑罚的轻重,可将犯罪划分出重罪、轻罪、微罪甚至更多层次。
我国对于犯罪层次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目前的理论,轻罪和重罪的划分体现为两个标准:一是以法定刑为标准,二是以宣告刑为标准。对刑期的界定,也有不同的看法:有意见认为应以3年刑期作为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也有意见认为应以5年刑期作为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
2. 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提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该报告首次明确将轻罪案件界定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参考以上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本文倾向于将3年宣告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原因在于:一方面,3年宣告刑标准与我国现行的轻罪治理司法制度是紧密衔接的;另一方面,对于刑事辩护工作来讲,按此标准划分案件的范围更广,更具现实意义。
二
轻罪治理的现状分析
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大幅度提升。为积极回应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民众对法治发展的新期待,我国轻罪治理体系逐步现代化,体现在以下层面:
1. 刑事政策层面。2021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0年,最高检根据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的重大变化,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理念。2021年,该办案理念被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犯罪治理更有效、人权保障更有力。
2. 刑事立法层面。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增加新罪。自《刑法修正案(六)》首次扩充了一个原有轻罪的构成要件起,《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轻罪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中轻罪占据近半壁江山。“轻罪化”在最近十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具有明显的体现。
3. 刑事司法层面。根据刑事政策及刑事立法的要求,为积极应对激增的轻罪案件,刑事司法领域对处理轻罪案件的犯罪程序进行增加与调整。主要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在检察环节的适用率已超过90%。根据较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的要求,2021年以来,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不捕率、不诉率显著上升。
三
刑辩律师面临的困境
在轻罪率迅速上升及轻罪治理的大环境下,虽然轻罪案件大量增加,但轻罪治理在立法层面的规定及司法层面的治理,导致刑辩律师面临刑事辩护机会减少、刑事辩护难度加大、刑事辩护重点转移等困境。
1. 刑事辩护机会减少。
(1)立法层面全覆盖式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总体目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中规定:“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立法及司法层面对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实现全覆盖式的辩护援助,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委托刑辩律师意愿的降低,导致了刑事案件委托量的降低、刑事辩护机会的减少。
(2)司法层面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的大量应用。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对轻罪与重罪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其中轻罪案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比例越来越大。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上被简化,而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轻罪案件更是不会进入庭审程序。轻罪案件在庭审环节不能很好体现出刑事辩护的作用与优势,且由于对轻罪案件被处罚的结果预判性、确定性加强,当事人对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未知和担忧减少,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机会的减少。
2. 刑事辩护难度增加。
(1)对新罪名难以精准定性。在轻罪治理的大环境下,刑法修正案不断新增轻罪罪名。新增的罪名更加具体,导致轻刑刑事案件划分更加精细。新增罪名属于未知领域,刑辩律师少有接触且一般无相关案例作为参考,而在轻罪治理中,轻罪案件一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提出的罪名及量刑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刑辩律师,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精准定位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名,并对其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刑种及幅度进行精准预期,这对辩护律师来讲,更是难上加难。
(2)对诉讼程序难以精准选择。轻罪治理的开展,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提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逐渐成为处理轻罪案件的主流程序,酌定不起诉程序也逐渐扩大了适用的比例。适用上述程序的前提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因其本人是刑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在面临不确定的诉讼结果时,其是选择坚持无罪进入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在一开始就选择认罪认罚进入针对轻罪处理的分流程序是很矛盾的。特别是在有些案件中,在辩护律师认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趋利避害却选择了认罪认罚,进入轻罪处理程序,其与辩护律师意见不同,会导致不利后果:
一是,各持己见,解除委托;
二是,辩护律师妥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律师需要重新调整工作重点与辩护策略,短时间内难以保证辩护质量;
三是,在与当事人协商后,辩护律师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而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这是互相妥协的结果,既达不到完全认罪认罚的效果,更难以达到无罪辩护的质量和效果。
3. 刑事辩护重点转变。
(1)工作重心的转变。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刑事辩护的工作重点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辩护,而在轻罪治理的大环境下,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提升,刑事辩护的工作重心从庭审阶段转移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重点也转移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阅卷、积极协助当事人参与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传达当事人的意见及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成为工作的重点。虽是轻罪案件,但个案不同,辩护律师如不全程跟进会对辩护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如果适应快速转变的工作重点,成为刑辩律师推进辩护工作的难题。
(2)辩护态度的转变。轻罪治理引发现有辩护环境的改变,在有被害人的轻罪案件中,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是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以及如何量刑的关键,如不能转变原有辩护思维,坚持传统的单一对抗模式,而不积极与被害方、司法机关沟通,在充分保障己方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后续辩护工作的展开。
四
刑辩律师的应对
1. 提升刑事辩护质量。
(1)精准定位轻罪案件的适用程序。在诉讼程序选择上,刑辩律师应在把握案件现在证据,熟知案件现有事实的情况下,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选择作无罪辩护进入普通程序,还是选择认罪认罚进入轻罪治理的分流程序。并以此作为基础,采用不同的辩护策略:在当事人坚持无罪的情况下,进入传统的辩护工作流程;在当事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将辩护的重点转移到争取刑事和解与从轻处罚上来。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努力达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尽量避免出现案件进行到一定阶段,当事人又出现反悔,更改刑事案件适用程序的情况出现。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从宽幅度上,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如当事人出现不断反复的情况,是不利于其最终处罚结果的。
(2)精准定位轻罪案件的罪名、刑罚种类与量刑幅度。截至2022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的适用率已经超过90%,而2022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根据以上数据,对绝大多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罪案件来说,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就是当事人最终的刑事处罚结果。在轻罪治理环境下,审查起诉环节量刑的确定,是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轻罪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认真对待辩护意见,切实保障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这些规定都指出了刑事辩护工作今后的重点:
首先,认罪是认罚的前提,辩护律师应对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有精准的把握,只有精准掌握了涉嫌的罪名才能真正做的认罪,进而去预测量刑的种类与幅度;
其次,辩护律师应在当事人认罪的基础上,大量深挖当事人罪轻的证据、证明,在对量刑区间进行合理预测的前提下,及时作出精准的辩护意见,尽量争取缓刑、单处罚金、定罪免刑或酌定不起诉等刑罚,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罚。
2. 转移刑事辩护重心。
(1)重视轻罪案件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轻罪治理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不捕率显著提升。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根据轻罪治理释放出的信号,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就应尽早介入,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进行委托。刑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积极与当事人及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以避免当事人陷入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被动境地;对已经被羁押的当事人,积极开展会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现有司法政策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辩护意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重视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在轻罪治理领域,这一思想理念体现在对刑事和解工作的重视中。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这就要求刑辩律师转变传统对抗观念,主动树立积极合作的辩护理念。辩护律师应在各个阶段认真阅卷、及时与己方当事人、被害人沟通,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同时与司法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全面深挖案件中每一个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谈判点,从而争取在各方都和平接受的情况下,达成最有利于己方的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最有利于己方的辩护意见。沟通协商工作应当做到有理、有据、有效,而不是泛泛而谈的无效沟通与辩护。
3. 拓宽客户群体。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意见以及其是否获得赔偿、谅解犯罪嫌疑人或与其达成和解,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却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必需要素。同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却没有对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作出规定。
虽然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在现有环境下,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轻罪案件中被害人的利益是容易被忽视的,其如何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在合理范围内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赔偿要求才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合适的定罪量刑意见,如何加强自己在轻罪治理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为轻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其提出法律意见、提出合理现实的赔偿要求、协助其与对方谈判达成和解协议等法律工作,都是刑辩律师未来去争取的执业方向。
4. 扩展案件领域。
在迈入轻罪时代后,刑法修正案大量增加轻罪罪名并出台法律对相关制度展开试点工作。一个新增罪名成为一个常见罪名都要经历一个司法实践过程,实体法律的适用、司法流程的开展也是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如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留给了辩护律师较大的辩护空间。同时由于公众对新罪名的接受度和理解度存在差异、对未知领域的刑事结果难以预测,也会出现较大的刑事辩护委托需求。以下以企业合规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在经济时代,为企业的成长发展保驾护航也成为刑辩律师肩上的重任。鉴于此方案的出台:刑辩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即应探索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在企业涉案后,因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刑辩律师可以准确把握企业现状,积极与涉案企业展开沟通,充分掌握其认罪认罚意愿,协商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收集整理企业自愿接受监督和考察的相关证据,并以此为依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及时提出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建议司法机关尽早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以促进经济社会良性运转。
综上所述,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在轻罪时代背景下,轻罪治理体系正在不断地构建与完善,法律法规的修改、相关诉讼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民众传统法律观念的转变,都给未来刑事辩护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积极回应时代发展、社会变革、民众期待对刑事辩护提出的新需求,努力调整工作的重心与方向、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在追求刑事辩护工作精益求精的同时,积极参与轻罪的社会治理工作,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新时代法治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