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涉未成年人“网络乱象” 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律师解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作者:马立文 吴巧梅

观点

 一、未成年人“网络乱象”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未成年人触网率达到96.8%,呈现出大群体、低龄化的特点。

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等。事实告诉我们,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直播打赏、追星应援,是未成年人上网时经常出现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历时七年终出台

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成必然之势。

2016年9月,国家网信办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3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家长、学校和平台该承担的责任都提出了要求。

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至此,历经7年讨论,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法案终于出台落地。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解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结构上共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在内容上,《条例》重点规范了如下几点内容:

(一)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

《条例》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

1、提供网络素养教育

《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学校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2、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和环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3、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监督

《条例》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要求。

(三)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四)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定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有关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请求的处理方式。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明确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保护,如及时提示、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等。

(五)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条例》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进行指导,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六)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针对违反《条例》的不同规定,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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