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到万家》法律讲评(中)

作者:李苍松 桂婷婷

观点

上期我们以“水污染事件”为切入点,讲述了《幸福到万家》中的一个环境侵权案件,本期我们将讲述“何幸运婚闹事件”,下一期是“秀玉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一、剧 情

故事的开始,赵丽颖饰演的何幸福嫁到了万家村村民王庆来家。在何幸福的婚礼上,妹妹何幸运作为伴娘参加婚礼。没想到的是,万家村书记的儿子万传家看中何幸运漂亮,以婚闹为名,借酒遮面,猥亵何幸运。何幸福不得不拿起板凳,砸伤万家传,才阻止了这场“闹剧”。

中国婚闹习俗,由来已久。适度的婚闹,不仅可以增加婚礼的热闹气氛,更能迅速拉近新娘与婆家之间的关系,裨益多多。但婚闹一旦过度,超越底线,那么,和违法犯罪就只有一线之隔了。

从法律层面来说,过度的婚闹轻则构成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更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行为人将遭受刑事处罚。

二、法 律 讲 评

(一)婚闹与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也首次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之一。法院在审核该类案件时会着重审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因果关系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也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确认。

剧中,众目睽睽之下,万传家猥亵何幸运,可谓证据确凿。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敏感性,受害人往往只能提供如“报警记录”“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举证困难。有趣的是,该剧也展示了职场性骚扰取证的桥段,为观众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制课。

何幸运的老板韩主任借着讨论工作,对何幸运动手动脚,甚至以工作为要挟阻拦何幸运离开房间。幸好何幸运在进房间之前悄悄打开了手机录音,录下了全部过程。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何幸运偷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呢?法律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更的过程。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首次提到了这个问题。《批复》载明:“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批复可以看出,最高法当时态度是明确的,将“私自录制录音资料”界定为不合法行为,该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毫无疑问,这个批复一刀切地将“私自”等同于“不合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新的规定,即《规定》的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较1995年的《批复》,《规定》不再一刀切,公开不重要,私自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该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益”。然而,既要取得证据,又不能侵害他人权益,无异于要求大家,既要制止持刀抢劫,又不能伤了抢劫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与2002年的《规定》相比,最高法2015年民诉法解释扩宽了私自录音、录像证据合法性的范围。只有在“严重侵权”或“严重背俗”的情况下,才能对该证据予以排除。2020年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坚持了最高法在2015年民诉法解释中的观点,删除了2002年《规定》的第六十八条。至此,对于偷录的音频、视频能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将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判定。至于何为“严重侵权”或“严重背俗”,则交由法律人予以个案判断,判断的原则就是“利益衡量”,也即将取证方法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保护的利益,放在法律天平上进行衡量。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明显弱于诉讼保护的利益,则不应该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剧中,何幸运偷偷录下韩主任的性骚扰语言,并不涉及韩主任或者其他第三方的隐私,也没有采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自然属于合法证据,这也是韩主任在发现何幸运录音后立刻停止不法行为的原因,毕竟,韩主任是懂法的!

另外,何幸运遭受的第二次性骚扰属于“职场性骚扰”范畴,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韩主任作为律所负责人,性骚扰律所员工,显然,该律所的性骚扰预防措施难谓合理,作为受害人的何幸运完全有理由将律所和韩主任一并推上被告席。

(二)婚闹与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换言之,只有达到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强制程度,猥亵行为才属于严重,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罪。

剧中,万传家不顾何幸运反对,伙同其他人,暴力撕碎其衣服,强行压制其身体,实行猥亵,无疑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并且,万传家的行为符合聚众及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案的情节,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较遗憾的是,何幸运在取得关键证据后因个人利益,选择和万传家私下和解,未能使万传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下期我们的法律讲评将继续以“秀玉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公民教育权、姓名权和冒名顶替罪的相关问题。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