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托的地雷-虚假信托 (Sham Trust)-下

作者:冼一帆 陈曦

观点

三、案例二: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SERGEI PUGACHEV AND OTHERS [2017] EWHC 2426 (‘Pugachev 案“)

案件背景:

案件的主人翁Mr. Pugachev 是一位在俄罗斯很有名的富翁,1990 年代初,他创立了Mezhprom Bank(“该银行”)并将其发展成为俄罗斯最大的私人银行之一。

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该银行倒闭,并于2010年宣布破产。

在2011-2013年期间,Mr. Pugachev 根据新西兰法律设立了五个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 信托下的资产价值超过9,500万美元。

虽然五个全权信托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有以下共同的特质:

委托人:Mr. Pugachev

受托人:Mr. Patterson 和其妻子担任董事的新西兰私人信托公司

保护人:第一保护人为Mr. Pugachev,如果Mr. Pugachev处于無行為能力狀況(under a disability),则由他的长子担任保护人

受益人:Mr. Pugachev、他的妻子和他们的孩子

所有信托契约均由Mr. Patterson 起草,并受新西兰法律管辖。

清盘人在俄罗斯启动了法律程序,并于2015年获得约10亿美元的判决,清盘人同时也在英国法院取得了命令冻结他的资产并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在俄罗斯获得判决后,英国法院也扩大了冻结令的范围,把禁令涵盖在信托中持有的资产。

清盘人认为这些信托中的资产是属于Mr.Pugachev的,因此Mr.Pugachev的债权人可以对信托下的资产采取强制的执行。

法律争议

清盘人,即案件中的原告,主张信托资产的实质受益人为Mr.Pugachev。他们以三种方式向法庭提出这个主张。第一,伪装信托(Illusory Trust)与信托的真实效力(True Effect of the Trust)。清盘人认为信托并没有夺去Mr.Pugachev在信托资产中的实际拥有权,因为Mr.Pugachev一方面是信托的保护人,另一方面也是信托的委托人和全权受益人之一。

第二,该信托是为虚假信托,因此无效,而当中的资产实际上并不是根据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条款持有。

第三,如果第一和第二个理据都不成立的话,根据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Insolvency Act 1986),由于这些资产的转移是为了损害债权人包括原告人的利益,因此该信托应该被搁置。

判决

1. 伪装信托(Illusory Trust)与信托的真实效力(True Effect of the Trusts)

法庭首先厘清了伪装信托与虚假信托的差别,在判断一个信托是否为伪装信托时,法庭要考虑的并不是有关人士是否有主观意图去制造误导,而是应该去考虑该信托契据的实际效益和效果。

在此案中,Mr.Pugachev作为各个信托的保护人,虽然该信托契据把他的长子列为继任保护人,但只会在Mr.Pugachev处于無行為能力狀況时才会终止其保护人的身份。法庭形容这个定义試圖使人難以執行對該等信託进行裁決,因此难以令人接纳。

另外,Mr.Pugachev作为保护人也保留着很大的权利,一般的保护人在信托中有着受信的权利(fiduciary),其需要保障所有受益人的权益并不能因一己私利来执行信托,然而,法庭认为Mr.Pugachev在此案中所得到的权利是为个人权利并不是具有受信性质,因为他作为保护人可以随意决定移除并替代任何不遵从其意见的信托人,而他同时也是全权受益人之一,他实际上可以确保信托下的资产都全部分配给他一人。

由于以上的种种因素,法庭裁定该信托的真实效力,并没有夺取Mr.Pugachev在当中资产的实际拥有权,而他仍然是该等资产的实际拥有人。

2. 该信托是虚假信托,应被视为无效

法庭重申,要证明信托是虚假的,他的设立就必须是为了误导第三方,并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由于法庭在第一点中已经剖析了该信托的真正意义,它们实际上已经实现了Mr.Pugachev作为委托人的真正意图,即,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因此,该信托文件与Mr.Pugachev的意图并没有冲突。

然而,法官也进一步表示,如果他对于信托的真实效力以及建立信托的正确方法理解错误的话(即,其实该信托已经夺取了Mr.Pugachev在当中资产的实际拥有权),那么该信托契约就会是一个虚假信托,因为在这个情况下,信托文件(从表面来看已经剥夺了Mr.Pugachev的控制权),这与Mr.Pugachev的意图(保留控制权)存在差异。

至于原告人在举证时所面临的一个潜在难题,亦即,证明受托人与Mr.Pugachev有共同的误导意图(双方打算制造虚假的假象),法庭引用了一些离婚诉讼的案例,去解释,对信托内容的漠不关心(reckless)也足以构成共同意图。在这基础上,法庭认为Mr.Pugachev有意利用信托契约对其真实意图造成虚假印象,而受托人也不顾一切地顺应了这个意图,因此可以说是有共同意图。

3. 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Insolvency Act 1986)

第三个主张并不是本文着重讨论的的主题,但简单来说,法庭认为,这些信托确实是Mr.Pugachev用以误导其他将来可能会向其索赔的人。

法庭最后裁定Mr.Pugachev拥有信托下的资产因为这是信托的真正效力,即使这并不是信托的真实效力,该信托也会是一个虚假信托并应被视为无效。


分析

这个案件算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我们还有待观察英国法院是否还将会愿意裁定其他没那么有争议性的信托为虚假信托且不该被承认。但毫无疑问的,这个案例的可取之处在于,法庭给出了一个有关伪装信托和虚假信托的概念,也在评估保护人的能力和义务这个范畴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这对于设立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响起了一个警号,信托人必须意识到过度保留着对信托安排的风险,可能会导致第三方,尤其是清盘人的成功索偿,也可能会导致委托人未能成功转让相关资产。

这种风险不单单仅限于信托被视为虚假,第三方还有可能能够攻击信托的真实效力,因为这个主张门槛比较低,并不需要举证去证明各方有共同意图去误导第三方。这也意味着信托从财政的角度可能会失去了优势。因此,信托人应以此为借鉴,在设立信托的时候,仔细考虑以下的情况:


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利益应该好好规划分配,尽量取得平衡;

受托人不应该受到委托人的干扰,要维持独立的角色。

保护人尽量不要是受益人。


四、结论

总括而言,从文章上下部分的两个案件可以得出,对于第三方(例如,在离婚诉讼中经济较弱的一方或在一般诉讼中的债权人)来说,也许,虚假信托这概念很吸引,但在实际操作上,可能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因为要证明信托下各方的共同意图会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于信托人来说,这个概念或许会是一个隐患。在香港,虚假信托这个法律诉因没有很多可以参考的案例,但有鉴于英国或其他奉行基本法的法律管辖区的判决,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前,应该先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务求把风险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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