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托的地雷-虚假信托 (Sham Trust)-上

作者:冼一帆 陈曦

观点

之前发布的文章里讨论过香港离婚诉讼中的信托处理,揭露了信托的软肋,尤其是全权信托下的资产,也有可能被法庭当作是其中一方的经济来源并作出分配。除此以外,设立信托还有一个隐忧,就是有可能被定义为虚假信托。

本文将会先简单介绍虚假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义,进而分析几个在英国有关虚假信托的主要案例以及其对此概念的影响。


一、法律定义

虚假信托(Sham Trust) 的定义可以参照Diplock法官(Lord Diplock)在Snook v. London and West Riding [1967] 2 QB 786 中的判决,以下为原文:

“ [a sham] means acts done or documents execut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sham’ which are intended by them to give to third parties or to the court the appearance of creating between the parties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different from the actual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f any) which the parties intend to create. The one thing, I think, is clear in legal principle, morality and the authorities … is that for acts or documents to be a ’sham’, with whatever legal consequences follow from this, all the parties thereto must have a common intention that the acts or documents are not to create the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hich they give the appearance of creating. No unexpressed intentions of a ’shammer’ affect the rights of a party whom he deceived”.

简单来说,Diplock 法官指出,虚假是指当事人所执行的文件或者行为本身就是虚假的,旨在向第三方或法院提供不同于实际合法权利的假象。Diplock 法官也认为,以法律原则,道德和案例来说,要判定一份文件是虚假的,不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所有各方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意图(common intention)去令该文件所创造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与该表面上所产生的权利和责任不同。换句话说, 当各方想一套,说一套,做一套的时候,就可能存在虚假。

这一个对于虚假信托的定义在很多使用普通法的管辖区,被广泛地引用及采纳,这个概念的基础在于法庭认为该信托的文件是一个伪装,并隐瞒了“事情的真相”。综合几个主要的案件,我们可以得出法庭在评估何为“虚假”时会考虑的因素:


1. 共同意图(Common Intention)的必要性

共同意图在虚假信托的概念里扮演着一个很关键的角色,意思是与其信托有关的各方都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意图去误导第三方,给予他们有关信托的权利与义务错误的印象,这里指的各方包括信托人,受托人以及委托人。在Hitch v. Stone [2001] EWCA Civ 63一案中,法庭在评估意图时所用的是主观测试(subjective test),即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打算建立文件上所显示的信托。在大多数情况下,带有不诚实(dishonest)意图的文件或交易,法庭都会倾向认为各方有共同意图去误导第三方。另外,法庭在Midland Bank Plc v Wyatt [1997] 1 BCLC 242中也判定罔顧(Reckless)文件的误导成分也会构成“意图”。


2. 举证责任及准则

举证责任落在主张虚假的一方,而举证标准则是沿用民事标准,即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3. 其他相关证据

由于法院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依据,因此,在评估信托是否为虚假的时候,不能仅仅局限于相关文件来作出结论,其必须审视一切有关的外部证据。其中一个很关键的证据就是委托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受托人的决策权,当然,委托人所保留的决策权越大,法院就会高几率认为该信托存有虚假的可能性。

在Minwalla v. Minwalla, [2005] EWHC 2823 (Fam) 一案中的夫妇结婚超过十年,他们属于高净值家庭,丈夫设立了一个境外信托(泽西信托)。在婚姻破裂后,丈夫告诉妻子他已经脱离了所有资产并辞去了所有有收入的职位。妻子其后向法庭申请了冻结资产令并对丈夫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她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丈夫不仅试图隐瞒资产,还尝试把资产转移到境外。法庭最后裁定该泽西信托是虚假的,因为丈夫从来没有打算遵守按照他指示所建立的信托和公司结构。他的目的只是设置了一个屏障去保护他的资源免受其他索赔或不利于他的审查和调查。而受托人的角色则是已经准备好几乎完全被动地接受丈夫管理信托的方式。因此,法庭认为信托下的资产,即两家公司的股份,均属于丈夫作为其真正的唯一拥有者。

然而,这并不是必然的原则。这也并不代表受托人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就一定意味着信托是虚假的。在Re Esteem (2003)JLR 188 一案中,虽然受托人一直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执行信托,但由于法庭认为受托人有以独立受托人的身份善意地去考虑每一项要求,并根据其受托的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ies) 去作出决定,所以裁定了该信托并不是一个虚假信托。

在这需要强调的是,受托人在建立信托后将其部分决策权保留这个事实并不必然代表该信托在创设时是虚假的,只是随后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受托人违反信托的理由。可是,如果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行为显示出受托人从未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并且一直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那法院便可以合理的推敲委托人和受托人从未打算使该信托文书生效,而是为了掩饰其实际的安排。

接下来,本文会探讨两个案例,分别是ND V SD AND OTHERS [2017] EWHC 1507 (FAM) 以及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Sergei Pugachev and others [2017] EWHC 2426。这两个判决都是比较近期并在虚假信托这个题目中具有影响力的,但有趣的是,法庭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因此,本文希望透过两个结果不同的案例去展示法院在评估信托是否为虚假信托时所采取的态度和评估准则。


二、案例一:ND V SD AND OTHERS [2017] EWHC 1507 (FAM)


案件背景:

丈夫和妻子的婚姻超过25 年。他们有两个成年的女儿,分别为 28 岁和 25 岁。在分居时,双方多年来通过房地产出租业务(“家族企业”)开发了非常可观的房地产投资组合。

1994 年,丈夫将家族企业并入一家离岸公司(“离岸公司”)。丈夫声称妻子 在成立时对离岸公司的股份没有任何法律或实益权益,并且双方都清楚地了解股份将归子女所有。妻子辩称,她和丈夫在离岸公司成立时各自持有 50% 的实益权益。

丈夫在婚姻期间成立了另外两家企业:一家用于收购伦敦北部的一个房地产投资组合(“A 公司”),丈夫和妻子都是股东,以及另一家在 2006 年至 2014 年期间持有离岸公司的法定所有权的企业。

在2014 年,离岸公司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丈夫的律师。

丈夫设立了离岸信托(“离岸信托”)。2007 年 8 月 3 日,签署了一份契约(deed of settlement),指定双方女儿为受益人(“契约”)


法律争议

丈夫的主张是,在妻子的同意下,他将婚姻中积累的绝大部分财富存入了离岸 信托里。妻子却认为离岸信托是一个骗局。妻子的另一个主张是尝试根据英国法律将其搁置。

法院需要解决的第二个法律争议是离岸公司股份的真正实质拥有权,以及丈夫 是否已就其在A公司的权益建立信托。


判决

如果要证实该信托是虚假的,妻子就必须向法庭证明丈夫在建立契据时有不诚实的意图,由始至终该契据只不过是一份“文件”,在丈夫,受托人和所谓的受益人之间并没有存在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


妻子还需要证明,受托人也有这种不诚实的意图,或者受托人妄顾了这不诚实的意图而这契据表面上是有法律权利或义务,但实际上并无意去兑现。


法庭认为妻子并没有在法律上证明到该离岸信托或契据是虚假的,因为丈夫与受托人都有意图去令该离岸信托生效,他们都没有意图去误导第三方。因此,离岸公司的50% 股份和A公司的50%股份中的实质权益均属于家庭子女的权益。


分析

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件看到,法庭在评估信托是否为虚假时,应用了上文提到的法律定义和考虑因素,举证责任和压力落在提出信托为虚假的一方,其必须向法庭证明所有相关的人士都有共同的意图去误导第三方。众所周知,英国是离婚诉讼的先锋,诉讼结果通常会对经济较弱的一方比较有利。然而,这或许是一个悖论,因为在另一方面,普通法的“离岸中心”,也使用英国法律,这建立了强大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可能对于在离婚诉讼中更强大的当事人更为有利。在很多英国的案例中,家事法庭大多将所有的信托资产视为有效的信托,即使这些资产很明显不可能会转移给受益人。


当然,法律中总是会有例外,故本文将会在下一篇文章继续讨论另一个引起很多回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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