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谭谈交通》案看短视频侵权现状

作者:张海珍

观点

近日,一则“火了17年的《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谭乔恐面临数千万元赔款”的新闻在各大媒体平台上掀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根据成都电视台发布的律师声明显示,《谭谈交通》是2005年3月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的节目,交警谭乔则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就该节目进行现场主持。该节目的模式和内容大致为交警谭乔随机采访路人,通过与路人的交谈向其进行交通法规警示教育。由于谭乔诙谐幽默的语言风格,再加上路人各种有趣甚至“无厘头”的回应,以及采访过程中所呈现的人生百态,让这档节目以及谭乔本人都应得了非常高的人气。但是,之后谭乔在其B占的个人账号中上传了大量基于《谭谈交通》节目进行二创所形成的短视频,而这些短视频近日却突然遭全网下架。与此同时,另有一家厦门公司因在其公众号推送了一段时长7时46分的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遭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谭谈交通》节目的权利归属

(一)《谭谈交通》节目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


《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到底归谁,谭乔作为主持人是否享有该节目著作权?按照目前网上流传的一份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视频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来看,法院最终认定该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作为制作方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电视节目是指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视觉内容,其制作主要分为三个过程:创意与选题﹑拍摄﹑后期制作。从内容上看,电视节目一般可以分为新闻类节目﹑财经类节目﹑体育类节目﹑文化娱乐类节目﹑谈话类节目等等。在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对于“作品”的规定中,用“视听作品”概念取代了原《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就“视听作品”的定义,在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者相关细则出台之前,可以参照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定义来认定,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同时,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7条将视听作品划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因此,尽管有上述判决,但在《著作权法》就电视节目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一档电视节目的法律属性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还是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个案实际情况予以分析﹑辨别。


1﹑电视节目属于视听作品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只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进一步落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畴。所以,一档节目是否属于视听作品,关键就是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表达。


根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上述律师声明看,《谭谈交通》节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导,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可见,这档节目的筹备与制作具有其一定的背景因素,而该节目选题﹑立意也应该是前述两家单位共同商定的。与此同时,从一档电视节目的策划与制作来看,其在选材﹑内容呈现等方面也应当是经过一定的考虑与选择,例如在哪个路段﹑时间点“执法”,对哪一类人群进行“执法”,对“被执法人员”要进行哪些层面的提问与交流﹑需涉及哪些方面的交通规则,以及拍摄过程中需要的拍摄设备﹑拍摄角度与机位等等。此外像《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内容作出规范化要求,例如节目内容不得载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节目语言文字必须规范等等,所以作为制作方以及播出平台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其应当对节目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选择﹑剪辑﹑编排与审核。因此,《谭谈交通》节目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应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于视听作品。截至目前,无论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还是谭乔一方,均没有提供任何双方关于该节目著作权归属的书面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所以由作为制作方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


视听作者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4项人身权与13项财产权,无免责事由(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同)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视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应当事先向著作权人取得相应授权。


2﹑电视节目是否属于录音录像制品


如果一档电视节目不构成视听作品,我们又能从哪些角度对其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呢?其实,即使不构成视听作品,作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其也应当属于邻接权的客体——录音录像制品。当然,此时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也将发生非常大的转变。按照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同样的,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录音录像制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原则上也应事先向录音录像制作者获取相应授权。


(二)谭乔是否属于《谭谈交通》节目的合作作者?


《谭谈交通》节目之所以能获得观众的一致好评,其主要原因在于主持人谭乔诙谐幽默语言。基于谭乔对于节目的此番贡献,有人提出谭乔应当属于该节目的合作作者,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所以谭乔也有权利使用该节目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如果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合作作品”,那谭乔二创短视频的行为也就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节目内容看,谭乔的创作成果是节目访谈中的对话。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这些对话属于“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由于节目中的对话并非谭乔一人完成,而是谭乔和受访的路人等各方共同完成,所以该口述作品的作者应当是谭乔及各位受访者。从这个角度分析,作为“合作作品”的《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将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谭乔及各位受访者共同享有,那如果要就该节目进行任何利用开发,就需要全体合作作者共同许可,但这无疑将会在实践中制造非常大的障碍,甚至是纠纷。


其实,视听作品本身就属于一个复杂的合作作品,其中融合了编剧﹑导演﹑摄影师﹑剪辑师﹑词曲作品等各方主创人员共同的创造性劳动。由于视听作品的创作﹑制作过程中涉及的创作主体非常多,所以为了避免上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障碍与纠纷,著作权法通过第17条对其著作权归属进行规制。


换言之,如果一档电视节目属于一般意义上合作作品,那目前市面上的各类电视节目的著作权都将受到极大挑战,站在电视台的立场其为了确保自身对于电视节目著作权的唯一性,其可能会通过事先拟定主持人、嘉宾等录制人员的台词且不允许其有任何发挥,这在某种角度来说必然不利于影视领域的创新与创造。


二、《谭谈交通》二创短视频上传至B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13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等等。就《谭谈交通》一案中,相关短视频被上传至B站供不特定公众观看,其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另外可能可以适用的情形便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谭乔将相关短视频上传至B站后是免费供平台用户观看,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但从目前短视频行业发展现状来看,这些短视频客观上就是可以为其带来商业价值(如涨粉﹑引流等等)。从谭乔事后的采访及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类短视频事实上的确给他带来了收入。


所以,《谭谈交通》二创短视频的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三、短视频领域侵权现状

今年四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通报了司法对应新型创作成果的属性认定﹑著作权归属﹑平台责任认定等难题的裁判经验,目前常见的三类典型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分别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构成侵权﹑未经许可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构成侵权及未经许可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的,构成侵权。2022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十起典型的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例,其中第十个案例针对的就是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的行为: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谭谈交通》二创短视频纠纷中,如果谭乔后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就《谭谈交通》节目享有著作权,那么目前谭乔未经节目方事先许可擅自利用节目内容,并将其剪辑成短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就极可能构成就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的侵权。

《谭谈交通》节目版权争议固有其一定的历史因素,2005年的谭乔﹑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相信谁都没有意识到当初一个平平无奇的想法最终落地后会收获如此多的粉丝,更加没有想到时隔这么多年后居然还能够将节目内容二创后放在互联网平台上收割一波流量。然而,该节目版权纠纷事件中所折射出的确实目前短视频领域中“拿来主义”的行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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