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2022修改案)》简评后附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参考版本)

作者:张和伏 汪娜 陈宏 董晨辉

观点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距离2008年8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2008年版)”)开始施行至今历时14年,经过此前对社会各界两轮意见征集及热烈讨论,《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结合过去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对很多焦点问题作出了立法层面的选择和回应。我们认为《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对各市场主体的合规工作均具有重大意义,特对《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的修改内容作出如下简评,以便使各位读者能够迅速了解修改前后《反垄断法》的重大变化。

一、要点综述


二、反垄断法修改简评


1.  违法责任加重

根据《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将显著上升,具体体现在:行政责任方面,提高、细化了针对各类型垄断行为项下单位以及个人主体的罚款金额,对单位的罚款可上至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或500万元人民币(无销售额时),对于个人的罚款可上至100万元人民币,此外,如有加重情节等,还可使上述罚款数额上探至2-5倍;刑事责任方面,引入了针对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

 

2.  引入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

与《反垄断法》(2008年版)相比,考虑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及诉求,《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结合国际执法实践,对纵向垄断协议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呈现出一定的包容度,不但专款规定对于可被证明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纵向协议不予禁止,还首次从法律层面引入国际通行的“安全港”制度[1],对符合一定市场份额等条件的经营者的相关行为不予禁止。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解决实务中存在的大量的企业经销商体系合规性问题,特别是对企业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其在经销商体系中的安排具有更大的空间。当然“安全港”制度的细化落地,还有待配套规定的出台。

 

3.  平台经济领域的针对性规定

与《反垄断法》(2008年版)相比,《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增加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结合总则部分第9条中对于禁止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体现了对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态度和方向,也符合国际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

 

2021年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全年内,反垄断执法机关亦对平台经济领域头部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处罚及行政指导,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主体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反垄断法》合规工作的重视,结合国内国际监管动态,对其经营行为在反垄断法方面的合规性均应保持高度敏感。

 

4.  经营者集中新增亮点

在《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中,除落实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停钟”制度外,新增规定使未来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制度变得更具灵活度和操作性。

 

其中,与《反垄断法》(2008年版)略显模糊的规定相比,《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规定对于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调查,明确了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监管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实务中,对于营业额不达标,但交易金额巨大的并购交易,或者既往常见于医药行业、平台经济领域的“掐尖式”并购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监管和约束。

 

此外,《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该条规定为此次《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新增内容,与第一次审议稿中明列应当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四类行业的修正方案相比,本次最终落地条款体现了更高的立法技术,为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质量和效率,具体展开监管实务工作既指明了方向,又保留了相应的弹性和操作空间。例如,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修订,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中进行合作和分工,针对不同时期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行业或对象,进行审查强度的动态调整等,均受前述法律规定指引。

 

5.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此外,《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在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妨碍竞争章节,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等从经济活动规则制定环节至行使行政权力环节,均应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新增规定在立法层面响应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4月10日发布)中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要求,加大了对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保护力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活力。

 

6.  对反垄断司法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总则新增第11条,其中规定,国家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实践中,相比一般民事案件,垄断司法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更强,举证更困难的特点,原告在司法案件中获得支持的比例一直在低位徘徊;此外,诸如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认等问题,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也不尽一致。因此,有关反垄断法制建设的总则规定中也提出了对反垄断司法工作的指引和要求。

 

此外,在本次修正案的审议中,针对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进行认定”的建议,经立法机关研究,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案件,在作出判决时需要对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判断,这其中包括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行为作出最终判断。考虑到这一问题实践探索不足,各方分歧较大,法律可只作原则规定,由有关方面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凝聚共识[2],最终,形成了前述修正案规定。相信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健全,市场主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反垄断法所赋予的权益、实现救济也会越来越普遍。

 

三、结语

 

《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的本次修改,基于十余年《反垄断法》的执法司法实践,结合中国当前不同市场主体的竞争实态,进行了制度上的相应安排及优化,对未来的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保留了进一步改革和动态调整的空间。我们也期待在《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的原则规定下,具体配套规定尽快出台,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更明确和具体的指引,在国内国外疫情、经济环境变化等复杂时代背景之下,《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能够充分发挥其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通过对市场竞争环境、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激发市场的勃勃生机。

 

截至本文发稿时,我们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4]、《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5]、《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7]以及《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8]的一系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至2022年7月27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在以其实际行动全面推进具体配套措施的落地,进而明确下一步的执法重点及工作方向。

 

以上内容是对《反垄断法(2022修正案)》主要内容的简要归纳及评述,具体变化请参考后附修改前后《反垄断法》的对照表,该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对《反垄断法》(2008年版)进行相应调整(请留意我们在对照版中并非仅对《反垄断法》条款中变动字词进行高亮提示,而是根据前述决定中显示修订的条款,整体进行高亮提示),仅供读者参考学习之用,最终内容,请以官方权威发布内容为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参考版)

 



[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涉及”安全港”的相关规定。

[2]援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850d885cacb947b5894527ef65829ff1.shtml

[3]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06/t20220625_348148.html

[4]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06/t20220627_348155.html

[5]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06/t20220624_348144.html

[6]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06/t20220625_348149.html

[7]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06/t20220627_348159.html

[8]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06/t20220627_348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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