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如何认定新冠疫情对球员合同的影响

作者:宫晓燕 刘佳贺

观点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关于如何认定新冠疫情对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的影响这个话题成为焦点。从国际足联目前的判例来看,许多俱乐部都因没能提供国际足联认可的充分的证据导致国际足联没有支持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俱乐部可以据此给球员减薪的主张。本文试图通过以下两个案例(国际足联在这两个案件中均支持了俱乐部给球员减薪的决定),讨论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国际足联是如何认定新冠疫情对球员合同的影响的。

 

一、案件背景

本文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法国球员Georges-Kévin Nkoudou Mbida(以下简称“球员”)和土耳其俱乐部BESIKTAS FUTBOL YATIRIMLARI SANAYI VE TICARET A.S.(以下简称“俱乐部”)之间有关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球员薪水支付的争议[1]。球员和俱乐部签订了一份工作合同(以下简称“Georges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在本案中球员与俱乐部就球员新冠疫情爆发期间2020年3月、4月及5月的薪水支付产生了争议。球员要求俱乐部全额支付自己2020年3月、4月及5月的薪水,俱乐部则认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土耳其当时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尤其是在2020年3月19日土耳其足球活动暂停之后,因此俱乐部拒绝全额支付。俱乐部曾和球员协商,请求球员接受2020年3月、4月及5月每月薪水减薪15%的条件。球员拒绝了俱乐部的上述提议,并将俱乐部诉至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庭(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庭”)。

本文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球员A与俱乐部B就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球员薪水支付的争议[2]。球员A与俱乐部B之间签订了一份工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球员A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案中球员A与俱乐部B就新冠疫情爆发期间2020年3月、4月、5月及6月球员的薪水支付产生了争议。球员A在本案中声称俱乐部B没有完全支付其在球员A合同期间的薪水(包括2020年3月、4月和5月75%的薪水以及2020年6月的全部薪水)。俱乐部B则认为根据球员A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B国宣布的不可抗力情况以及B国足协颁布的法令[3],其有权只支付球员A合同约定薪水的25%。球员A将上述争议上诉至争议解决庭。

 

二、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则

在上述的两个案例中,国际足联主要讨论了其于2020年4月7日颁布的《新冠病毒下足球监管问题》(以下简称“指南”)第三部分关于“无法按双方原先的预计执行的球员合同”的适用问题,即:

 

“考虑到疫情对俱乐部的收入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保证球员和教练的一些形式的薪资能够得到支付,避免产生诉讼,以及保护合同稳定性,同时,确保俱乐部不会破产,国际足联的建议如下:(1)强烈鼓励俱乐部和球员及教练在足球停赛期间共同努力,寻求关于聘用条件的适当的集体协议;(2)仅在根据国家法律做出的或在集体协商协议结构或其他集体协议机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认可单方决定变更协议的行为;(3)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并将争议提交至国际足联,国际足联将考虑下列因素以处理争议:俱乐部是否真正尝试过与球员达成协议;俱乐部的经济状况如何;对球员合同进行调整的比例;球员的合同被调整后的净收入状况;球员是否受到平等对待;(4)或者,以保持适当的保险,并且在有关期间可以为球员或教练找到足够的替代性收入支持安排为前提,俱乐部与球员和教练之间的所有协议都应在任何暂停比赛(即暂停足球活动)的期间中“暂停”。”

 

三、国际足联的裁决

关于第一个案例,在分析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争议解决庭指出,国际足联没有宣布新冠疫情在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被视为不可抗力,也没有宣布任何特定的工作合同或转会协议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换言之,在任何争议中,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则确定具体事件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对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况的分析必须逐案考虑,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

争议解决庭认为,在本案中俱乐部没有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来支持其受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主张。另外,关于俱乐部在本案中单方面变更Georges合同的情况,争议解决庭认为,俱乐部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变更是根据其国内法律作出的。同样地,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就单方面变更Georges合同达成一致协议也是一个既定事实。

在上述背景下,争议解决庭认为它必须研究单方面变更球员合同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基于其他的正当理由,特别是指南中提到的相关标准。争议解决庭首先指出,即使在俱乐部没有能成功证明自己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不能否认新冠疫情导致了土耳其所有足球比赛活动暂停,俱乐部因此受到了重大的经济影响。争议解决庭也注意俱乐部表示其向整个球队提出的减薪提议是俱乐部能够继续运营下去的必要步骤。

在这种情形下,争议解决庭认为,俱乐部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修改Georges合同的提议是出于善意,旨在取得积极成果,以便俱乐部尽可能履行其对球员的财务义务。该减薪提议涉及球员2020年3月、4月和5月的薪水,也正是在这些月份,所有足球活动因新冠疫情而停止了,因此俱乐部收入受到的影响最大。

关于俱乐部扣减球员薪水具体数额的认定,争议解决庭指出,在这一具体案例中,在比赛暂停的月份中,即2020年3月、4月和5月,俱乐部单方面扣减球员15%的薪水是合理的。

关于第二个案例,在裁决球员A 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薪水被单方面变更的争议之前,争议解决庭首先注意到B国足协于2020年3月27日颁布了法令,宣布2020年3月至6月为“灾害紧急状态”。但俱乐部B于2020年3月底仅向球员A支付了球员A合同中约定的3月薪水的25%,俱乐部B是在此后的2020年4月17日才书面通知球员A因俱乐部B经济困难,在B国足协宣布的不可抗力期间,俱乐部B将扣减球员A的薪水至球员A合同约定的25%。因此争议解决庭认定,改变薪水的决定不能追溯适用,俱乐部B必须向球员A全额支付球员A的2020年3月的薪水。

接下来争议解决庭讨论了关于俱乐部B提出的有关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俱乐部B及球员A收入受到影响的有关不可抗力主张。争议解决庭认为根据指南的规定,在足球比赛因新冠疫情暂停的期间,国际足联强烈鼓励俱乐部和球员共同努力,寻求关于聘用条件的适当的集体协议。如果俱乐部和球员无法达成协议,则只有在适用的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或在俱乐部和球员代表之间签署的现有集体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如果适用的国家法律不能解决这种情况,或者与球员工会达成的集体协议不是一种选择或不适用,那么改变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单方面决定只有是在本着诚意作出的且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争议解决庭承认。

考虑到上述原则,争议解决庭仔细分析了球员A合同,特别是球员A合同中的第2.3条。球员A合同第2.3条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俱乐部权力之外的情况),导致比赛无法在合同期内举行,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月薪为每月合同价值的25%。”

据此,争议解决庭认为,根据球员A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双方同意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俱乐部B可以仅向球员A支付相当于球员A合同中约定的每月薪水的25%。争议解决庭认为在本案中,新冠疫情触发了球员A合同第2.3条所约定的情形。因此争议解决庭认定,球员A在2020年4月至6月的期间,所应获得的薪水应为球员A合同中约定的每月薪水的25%。争议解决庭注意到,由于双方对于俱乐部B已经向球员A支付了2020年4月与5月球员A合同中约定的25%薪水的事实没有争议,争议解决庭认定俱乐部B已经履行了其2020年4月与5月向球员A支付薪水的义务。关于球员A的 2020年6月的薪水,争议解决庭根据俱乐部B提供转账信息及球员A对国际足联的确认,认定球员A已经收到了其2020年6月的薪水。

 

四、分析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在球员和俱乐部无法达成减薪合意的背景下,争议解决庭均支持了俱乐部减薪的决定。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第一个案例中,俱乐部没有能够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来支持其受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主张。但由于争议解决庭考虑到,在这一具体案例中,即使在俱乐部没有能成功证明自己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不能否认新冠疫情确实导致了土耳其所有足球比赛活动暂停,俱乐部受到了重大的经济影响这一事实。俱乐部对球员提出的减薪提议是出于善意,旨在取得积极成果,且该减薪提议涉及所有足球活动因新冠疫情而停止,俱乐部收入受到影响最大的2020年3月、4月和5月球员的薪水,因此争议解决庭认定俱乐部在2020年3月、4月和5月单方面扣减球员15%的薪水是合理的。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因俱乐部B与球员A已经事先在球员A合同中约定了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即球员A和俱乐部B双方均同意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俱乐部B可以仅向球员A支付相当于球员A合同中约定每月薪水的25%,结合俱乐部提供的该国足协颁布的有关新冠疫情在该国被视为不可抗力的法令,争议解决庭认为在本案中认为新冠疫情触发了球员A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条款,因此俱乐部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应向球员A支付的薪水应为球员A合同中约定的每月薪水的25%,减薪75%是合理的。

根据指南和国际足联新冠疫情常见问题(FIFA COVID-19 FAQ)的相关规定,国际足联并没有宣布新冠疫情在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可被视为不可抗力,也没有宣布任何特定的工作合同或转会协议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在任何争议中,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根据指南第三部分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受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主张。但必须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本身并不否定新冠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进行辩护,只是援引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交国际足联认可的充足的证据。

结合本文讨论的两个案例,笔者建议俱乐部在与球员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约定有关不可抗力条款,除此之外,还应明确包含疫情等非因俱乐部的原因导致训练、比赛等暂停时薪酬的支付条款,像本文中提到的第二个案例,正是因为球员A合同中约定了类似条款,争议解决庭最终认定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俱乐部给球员减薪75%是合理的。另外,还需提醒俱乐部注意的是,若球员合同中未约定前述类似条款或者虽然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但依据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并未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在俱乐部决定单方面扣减球员薪水前,应首先尝试与全体球员协商,尽力与球员达成有关减薪的一致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也建议俱乐部采取积极的措施,以证明俱乐部为履行球员财务支付义务,以尽到了合理的努力,关于减薪的比例,参照本文中提到的第一个案例,在足球比赛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而暂停的月份中,俱乐部单方面扣减球员每月15%的薪水被国际足联认为是合理的。此外,俱乐部还应特别注意,单方减薪的通知不具有溯及力。

 

注释:


[1] Georges-Kevin Nkoudou Mbida (法国) v. Besiktas Futbol Yatirmlari Sanayi ve Ticaret A.S. (土耳其),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庭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裁决

[2] 球员A v. 俱乐部B,国际足联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庭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裁决

[3] 2020年3月27日,B国足球协会颁布了一份法令(Decree Letter),其中第1条规定,由于B国爆发新冠疫情,B国足球协会宣布2020年3月至6月为 “灾难紧急状态”,因此这种状态被视为不可抗力。该法令第2条规定,俱乐部可以修改俱乐部和球员之间已经签订/达成合意的工作合同,对2020年3月至6月的工资支付义务进行调整,最高工资支付义务为工作合同规定金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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