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选对境内仲裁机构?

作者:周巍 曾思佳

观点

在国内,仲裁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与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相比,仲裁的非公开性更有利于交易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且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自主选择仲裁员,还可以决定有些程序是否进行。此外,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也使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大大缩减。上述特点无疑与众多企业的诉求相契合,因此众多企业往往在订立合同时便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此可见,仲裁机构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合意,在此基础上,“选对境内仲裁机构”对企业而言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民商事仲裁的现状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中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一文,在世界经济遭受重创的2020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受理数量达到了5000件,争议金额达940.06亿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数量达3615件,争议金额达1121.3亿元。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发言表示,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共设立270多家仲裁机构,累计办理仲裁案件400余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解决纠纷涵盖经济社会发展众多领域。


由此可见,中国已成为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


二、企业对仲裁的认识

尽管仲裁在商事纠纷中具有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许多企业却仍不愿选择仲裁,其原因大多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企业由于在既往的仲裁中“栽过跟头”而不愿再继续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第二,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争议焦点往往在财产问题,对案涉财产及时进行保全并最大限度避免损失一直都是企业在商事纠纷中关注的重点。由于仲裁机构本身无权决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但仲裁当事人却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而必须通过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因此在程序上,仲裁的保全程序显然不如法院便捷;此外,法院对仲裁保全的审查也要比对诉讼保全的审查更为严格。保全程序的复杂性与保全审查的严格性,都成为了企业选择仲裁的“障碍”。比如笔者曾经代理的某建设工程案件,北京仲裁委受理之后,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碰到诸多障碍。北京某中级法院就明确表示,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法院审查保全比较严格,特别是对于债权等“特别”财产保全申请。


第三,许多企业对仲裁存在地域性认识偏差,即认为选择仲裁就必须要选择与争议相关的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甚至认为仲裁与诉讼一样要遵循地域与级别管辖的规则。这也会间接导致部分企业混淆仲裁与诉讼的概念,认为仲裁只是诉讼的一种类型,因而直接选择提起诉讼。


第四,由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是民间团体,相较于代表公权力的法院,许多企业认为仲裁裁决缺乏法律效力,也不能强制执行,因而不愿选择仲裁。


三、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存在的问题

除了上述部分企业基于种种主观认识而不愿意选择仲裁,生活中仍有众多企业因仲裁适于商事纠纷的独特优势而选择仲裁,但其中也不乏有些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存在问题,导致最后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些企业随意选择仲裁机构,未对相关仲裁机构深入了解,部分仲裁机构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均不高,若选择此类仲裁机构,企业投入仲裁程序的时间成本将大大增加,案件也无法得到最专业的审理。


第二,部分企业不了解仲裁规则以及不同仲裁机构的优势,未仔细考虑案件类型及行业与仲裁机构的匹配度。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是,无论哪个法院,在程序上均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则不然。每个仲裁机构均有各自制定的仲裁规则,在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前,对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深入了解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业务领域也均有不同侧重。若企业对上述情况未加以了解就草率选择,将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许多企业在申请仲裁前未对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队伍及其专业素质、办案口碑进行检索。这容易导致企业在自行选择仲裁员时无从下手,若企业因此盲目选择仲裁员,则案件的审理质量极有可能受到影响;若企业因此放弃自行选定仲裁员、改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则无疑是放弃了在仲裁程序上的部分主动权,这对企业而言显然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不规范,导致引起管辖争议,诉讼周期及成本也相应增加;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内容,这对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言是相当不利的。


四、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针对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面临的问题,笔者总结了一些经验,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进行考量:


第一,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首先考虑到地理位置。由于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地域管辖的约束,企业最好就近选择仲裁机构,这有利于减少企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成本,避免两地奔波,同时也有利于节省时间,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若仲裁双方企业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区,则建议双方约定由第三地的地方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地仲裁机构或贸仲委与纠纷的双方无地缘联系,有利于保障案件得到独立、公正审理。


第二,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仲裁成本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商事纠纷,一般不建议选择境外的仲裁机构。境外仲裁机构路途遥远,差旅成本过高,且境外仲裁机构的费用相较于国内也更加高昂,不仅如此,若选择在境外仲裁,语言沟通上也将产生一定的障碍,由此又将产生翻译费用。


就国内仲裁而言,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费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按法定比例计算。这有助于当事人在仲裁前预估仲裁成本,同时也避免了仲裁机构收取高额仲裁费用。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对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纠纷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


第三,在我国,不同的仲裁机构有各自不同的运行体系和仲裁规则,企业应选择制度运行成熟、规则相对完善的仲裁机构,对于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商事纠纷,企业应当选择处理复杂案件能力较强的仲裁机构仲裁,另外,企业可以根据案件性质,选择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出众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南京仲裁委员会等。


第四,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前应先了解该机构仲裁员的组成,重点了解该机构仲裁员中是否有熟悉企业所处行业的专家、学者、律师等,若有前述与企业所处行业的专业领域相契合的仲裁员,企业可优先选择由此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五,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企业可以对备选的仲裁机构近年来被法院撤销案件的情况进行检索,被法院撤销的案件及数量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仲裁机构的水平,结合上述数据进行选择有利于企业规避案件被撤销的风险。


第六,不同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有的仲裁机构更侧重于尊重民商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的仲裁机构则更侧重于维持民商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企业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结合机构的特色,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仲裁机构。


第七,企业应该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注意规范,避免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产生管辖争议。首先,企业在仲裁协议中要注意对仲裁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使用相应仲裁机构的规范全称,避免使用如“上海仲裁机关”“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等不规范、不明确的表述;其次,企业应避免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裁或诉”、“先仲裁后诉讼”等内容,避免因该等约定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再次,企业需注意避免在同一合同中或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中约定相互矛盾的争议解决条款。


五、结语

仲裁与诉讼都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对于商事纠纷中的企业而言,仲裁可以使企业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和主动性,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并通过对仲裁机构的选择,间接把控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的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的适用。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尊重纠纷双方的商事交易习惯,在宽松、平和的仲裁环境中,仲裁庭更容易促使纠纷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双赢”的结果。


为了使仲裁在商事纠纷中的优势得到最大化发挥,企业就要从地理位置、仲裁成本、各仲裁机构的运行体系和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队伍、各仲裁机构被撤销案件的情况、各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侧重点、仲裁协议的法定无效情形等多方面出发、全面考虑,选择最适合企业专门领域以及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最终达到满意的仲裁结果。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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