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管冰 何传标

观点

为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决策部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文化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等八项重点任务,并且明确了完成前述重点任务的保障措施及组织实施等问题。

根据前述重点任务,并结合《意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主要目标,鉴于当前实务层面存在大量的针对数字化内容的恶意炒作、侵权使用等情形,我们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过程中,无论是司法裁判层面、行政执法层面还是市场主体实务运行层面必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于数字化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该等趋势下,需要相关主体结合数字化内容的新样态从不同角度分析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实现对数字化内容的保护。例如,对于文化领域已建或者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需要充分利用新技术进一步完善确权及授权方式,既避免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成果被某一主体非法独占,又要确保在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成果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形成的创新性数字化知识产权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现有有线电视网络、广电5G网络和互联网互通平台在数字化知识产权成果传播过程中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的行为性质,需要明确该等情形下网络服务行为和内容提供行为的划分;对于多元主体响应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依据国家文化专网搭建的文化数据服务平台,需要明确在数字化内容的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文化机构在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中,机构内部相关人员基于职务行为完成的数字化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需要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定标准;对于数字化知识产权成果的线上消费行为,在产生相关纠纷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的提升、新型文化企业的支持、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的构建等层面,也必将会有一批新的中央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发布,以规制相关主体的行为。

可见,在国家层面制定推进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各地即将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背景下,从事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的新型数字文化企业面临技术发展背景下的重大挑战。但同时,在疫情延续导致线下产业日益萎缩的当下,数字化转型升级也是新型数字文化企业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的难得机遇。为了迎接挑战,同时抓住时代风口带来的新机遇,新型数字文化企业应当更加重视数字化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从确权、行权、维权全流程搭建数字化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体而言,新型数字文化企业应当构建自己的数字化业务和法务团队,在确权层面充分利用现有技术,通过区块链、第三方认证平台等确保权利基础的稳定性;在行权层面通过充分协商等手段,签署许可使用协议、交易合同等实现权利的有效行使;在维权层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总之,各类型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应当充分评估其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迎接挑战并抓住机遇,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以先发姿态取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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