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说爱你不容易——恋爱期间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马立文 贾丹琦

观点

每年的5月20日、5月21日因为谐音“我爱你”“我愿意”而被称为“网络情人节”,许多情侣会选择互赠财物表达爱意。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情侣在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经济往来。不过,当感情无法继续后,礼物的去留、金钱往来的清算,往往成为情侣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么,情侣间相互赠与的财物,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一、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的性质认定


恋爱期间,情侣通过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钱款往来十分普遍。根据钱款的金额和用途,可以将情侣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分为赠与和借款,具体需要根据个案的证据材料予以判定。


不过,正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在罗泽琼诉陈蓉赠与合同纠纷案中的裁判意见:“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与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若往来款项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性质及履约情况,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显然,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通常伴随一定感情色彩。即使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的感情,借款方通常也不会要求恋人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因此,即使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存在钱款往来的事实,由于缺少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排除钱款往来系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合理情况,借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二、恋爱关系结束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赠与财物



一般而言,根据赠与财物的价值、情侣的相处时间、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双方经济往来情况、赠与目的等因素,可以将情侣之间的赠与分为两种情况。恋爱关系结束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赠与财物,需要根据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种情况是:一方向另一方自愿赠与未超出日常交往合理范围的财物,例如:双方为了培养、维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时间,为彼此购买的价值未超出合理范围的礼物;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含有“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或一方对另一方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赠与……


这种赠与通常被认定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其目的是表达爱意和祝福。此类赠与一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则上赠与方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明确表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财物,或者虽然未明确表示赠与目的,但赠与行为或财物类型、价值明显超过双方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例如:赠与房产、汽车、结婚首饰、银行卡等通常被视为价值较高、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财物。


这种赠与行为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不同,通常被推定为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则视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受赠方应当向赠与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结   语


须知“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恋爱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情侣之间的财物往来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情侣们在享受恋爱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一方面,进行赠与、消费要量力而行,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做到财产独立,注意保留大额钱款往来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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