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诉讼风险防范专题(三)——供电企业防范触电人身损害纠纷风险的建议

作者:钟静晶 牟莉

观点

在电网日益普及的大环境下,触电人身损害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人身安全事故中的高频率案件。因此,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升客户优质服务的同时,如何有效防控触电人身事故及其法律风险已成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本专题第二部分《侵权责任及责任分配》一文中,笔者结合司法实务案例,从高压触电的归责原则、免责或减责事由等方面对侵权责任及责任分配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从笔者在上部分中引用说明的裁判实例及相关法条可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高压触电事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论何种情形下,供电企业都须承担100%的责任份额。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中,当存在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等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或存在第三人共同侵权等情况时,供电企业在诉讼中可提供相应证据以主张减轻或免除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份额。因此,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发生前后,供电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该主题,从事前的管理预防措施和事后的控制处理措施两方面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建议,以有效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事前的管理预防措施

(一)明确电力产权的分界点,保障管理维护责任区分的准确性

如本专题第一部分所述,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电力设施产权人、经营者、电力设施管理人等概念以及责任的承担的判定存在差异,若在同一高压触电案件中,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法院不以电力设施产权人来认定经营者导致扩大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区分电力产权分界点就显得更为重要。供电企业可以主张产权人作为电力设备的实际控制人及运行利益人,也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此减少供电企业的责任份额。

因此,供电企业应注意收集、整理和保管与产权归属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对供用电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划分有明确约定的《供用电合同》、《维护管理协议》、产权划分界定资料、相关产权移交资料等,同时供电企业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避免因企业内部人员的调整、文件交接不当等原因造成原始资料遗失,导致后续在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二)重视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具体表现为对架空线路、电力设施的定期巡视、维护与管理,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对于供电企业权限范围内可以处理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情形,由供电企业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和证据材料的留存;无法由供电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和《用电检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通知书应注意保留签收凭证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如遇到隐患整改责任人拒签通知书的情况,可考虑采取公证送达、对送达现场录音录像、邀请当地街道办或物业公司作为见证方签字证明等方式完成送达程序。

在《安全隐患通知书》和《用电检查通知书》送达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拒不整改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供电企业下发上述通知书后,隐患整改责任人仍未整改而造成触电事故的,法院可能认定供电企业未穷尽全部的隐患排除义务而仍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立即书面报告通知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供电企业应注意形成书面报告记录,对过程性文件留存归档。

(三)加强电力设施安全警示工作,及时修补损坏标识

 在实务中,供电企业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是法院在责任认定中非常关键的考量因素。安全警示义务最直接的外在表现是在电力设施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栏等提醒群众周围环境存在高压电力的危险状况,禁止危险行为。警示标识应注意使用准确的用语、清晰的文字,警示标识或安全围栏设置的位置、高度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警示标识或安全围栏随时可能出现被撕毁、被吹翻,故供电企业应派人员定期进行巡视,及时进行维护。对于应设而未设安全围栏,警示标志的地方或设置的安全围栏、警示标志被损坏的,由供电企业相关负责部门在巡视检查中及时发现和修补。警示标识、安全围栏正确设置后应拍照或录像留存,便于日常的管理及后续诉讼中的举证。

(四)增强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防范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单靠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群众个人、主管部门、街道办、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防控效果。因此供电企业可联合当地政府、街道办等,采取通熟易懂的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安全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供电企业通过举办钓鱼大赛普及防触电知识,有的供电企业滚动发布防触电安全警示教育片、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标语,有的供电企业则面向群众开展用电安全讲座,对触电事故防范知识进行讲解、为群众答疑解惑,使群众在安全用电的宣传和熏陶下,树立起安全用电的意识,掌握基本的用电安全知识,杜绝危害安全供电、用电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用电的安全性。

二、事后的控制处理措施

(一)第一时间做出事故应对措施

一旦接到触电事故报告,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建立事故应对机制。公司人员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并对事故现场测量取证、保存、收集、固定现场原始证据、对现场相关目击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等。指导现场人员对伤者进行施救,采取应急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急救中心。同时,现场负责人应通知安全监察质量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必要时还需通知公安机关。公司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事故专门小组,根据现场负责人员的反馈,调查、分析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客观情况、法律风险作出初步分析及初步的应对方案。

(二)重视证据保全、收集工作

在诉讼中,供电企业能否有效举证,直接影响法院对责任份额的认定,因此事故发生后,事故专门小组应重视事故全过程的证据保存、收集工作,特别是以下证据的收集:

1. 与认定事故客观事实相关的证据。如事故发生后通过公安机关收集或者现场负责人直接收集的相关目击证人的证言,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测量数据、公安部门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等。

2. 与认定触电事故线路或设施产权归属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供用电合同》、《维护管理协议》、产权划分界定资料、相关产权移交资料、客户用电信息等。

3. 收集供电企业免责或减责的相关证据。供电企业应收集证据证明线路符合安全距离、警示标志设置规范、线路或设施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存在故意或过失(如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盗窃电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等);第三人存在过错(未尽到管理义务、告知义务、违章作业等);供电企业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的证据(如巡查记录、安全用电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

4. 收集与赔偿范围相关的证据。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当事人的年龄、家庭组成、职业与收入等因素息息相关。当事人的收入多少,直接影响了诉讼中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的计算标准,家庭成员的情况决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上述信息均会影响最终赔偿金额的大小,故供电企业应积极收集与当事人职业、收入、家庭人员等影响赔偿范围的相关证据。

(三)律师风险分析,做好应诉准备

事故发生后,供电企业应及时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将现场情况以及现有材料提供并告知律师,由律师对事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指导工作人员进行证据的有效收集和保全。律师还需根据所掌握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情况准备应诉方案,补充和调取其他必要证据。对于确属供电企业全责的事故,律师应协助公司积极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谈判,争取双方在庭外能达成调解,维护企业形象,化解社会纠纷。

(四)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事后警示制度

事故处理后,对于供电企业的过错(如现场电力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警示标识被损坏未及时修补等情形),应立即通知运维检修部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进行修理、整改。对于已处理的事故或已由法院判决的事故,供电企业门可将案件的情况、风险点、处理措施等以讲座、培训的形式组织公司人员进行学习、反思。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以此提高公司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事故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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