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规专题|中企对日工程承包相关制度介绍

作者:韩晏元 罗佳 邵铭 苏静

观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工程承包项目日益增多,不仅开拓了国际市场,也在日益重大和复杂的国际项目中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工程项目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而对于像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以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字头企业早在10年前就已在光伏发电等领域涉足其EPC工程项目[1]。鉴于海外工程承包同时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具体适用背景,使其比国内的工程承包更为复杂,也对其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结合中日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对中企对日海外工程承包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合规要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一、对日工程承包涉及的国内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目的国是哪里,中国企业参与海外工程承包项目都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具体如下:


(1)项目备案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的规定,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需要办理项目的备案手续。在之前的制度框架下,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需要办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的核准手续后方可参与海外工程项目。不过,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出台,这两项要求均被取消。自此,企业在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前,无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也无需取得驻外经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原则上仅需办理项目备案即可。


(2)项目审批(立项)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2],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具体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手续,企业可以根据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备案(立项)管理”中的系统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果该系统提示某项目需要办理特定项目立项而不是项目备案,则企业需要就承接该项目的EPC工程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特定项目立项,立项完成后商务部将向企业出具立项批复。


另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第10条的规定,目前,质检部门、部分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物资材料检验检疫、保函、信贷、保险等手续时,均要求企业取得备案回执/立项批复。对未及时办理备案取得备案回执/立项批复,或备案信息不真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报告项目后续情况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后续管理”报告项目的中标、签约、开工、实施、完工情况,定期(每2个月填报1次,未中标企业也需更新中标状态)报告项目进展并在项目签约后向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在项目合同生效后,企业还应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4)缴纳备用金


企业应在收到项目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300万元备用金。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二、商务部对中企海外工程项目备案的合规要求


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备案的项目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影响重大的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序号

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1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20条)

2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3

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4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5

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21条第1款)

6

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7

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8

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9

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2条)

10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1

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12

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第23条第1款)




三、日本的工程承包准入制度


(1)基本方针


根据日本内阁府网站公布的信息,日本政府欢迎外国企业在公用事业及民间发包的大型项目采购方面进入日本市场,而且为了促进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1988年5月,日本政府引入便于外国企业参与本国大型公共事业机会等的相关措施(简称“MPA”),旨在通过支持外国企业参与日本的特定公共事业项目,使外国企业可以借此在日本积累必要的项目经验。


(2)基本程序


长期以来,日本的房地产业、建筑设计业、建筑公司、建材生产厂家、承包转包建筑队及用户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体系。行业自我封闭、自我保护色彩强烈,具有一套完整的建筑行业法规体系,手续繁杂,条件苛刻,外界及外国企业很难进入。[4]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迫于美国的压力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生效、日本政府对公共事业的采购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1991年3月25日,由建设省及建筑行业的代表共同制作的以面向日本现行的采购程序的改革方案为内容的报告即为典型的一例。按照该方案,内外无差别是日本政府的基本原则,即对于外国企业和日本本国企业在信息获取、政策辅导、咨询及协助方面一视同仁。在此政策背景下,日本政府对于EPC项目的准入并无特别的限制,EPC项目的承包方需要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向发包方登记,如果是建筑业的项目,还要获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日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依照WTO规则,超过一定规模的(如公共工程超过6.5亿日元,物品采购超过数千万日元)均进行国际招标。其招标公告均在各省厅的官报、报纸、行业杂志及有关网页公布。整个采购过程大概按照信息公示、报名、开标、中标、说明会、签约等流程进行。[5]


(3)外国企业关注的项目类型


根据日本政府的统计[6],外国企业及相关服务提供商比较关注的日本项目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①机场、②码头、③高速公路、④桥梁、⑤隧道、⑥铁路、⑦大规模运输系统、⑧以综合利用开发、住宅为代表但不限于此的住宅和非住宅设施、⑨写字楼、⑩学校、⑪医院、⑫监狱、⑬文化中心及运动设施、⑭城市公园、⑮环境项目、⑯经济促进项目、⑰休闲娱乐项目。


(4)适用于大型特定公共事业及民营项目的特例措施


在日本,由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购的大型特定公共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定公共项目”)以及关西国际机场及其他同样的民营发包方采购的项目(以下简称“特定民营项目”)的批准、分级、指定及采购程序均适用“特例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旨在体现日本国内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内外无差别”,即对日本企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在具体适用标准上,在物品采购方面,特例措施适用于13万SDR(特别提款权)的特定公共项目和3000万日元以上的特定民营项目。而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来说,特例措施则适用于7亿日元以上的项目。另外,特例措施适用于2500万日元以上的需要高度技术判断的设计和咨询业务,而对于需要高度技术判断的设计及咨询业务,以及产品的供应、生产及/或安装为一体的采购在适用特例措施时,则需要其总额在7亿日元以上。[7]


日本政府公布了迄今为止适用特例措施的项目名单[8],包括新广岛机场、明石海峡大桥、东京外国语大学等项目均在列。


(5)技术规格的确定


技术规格由各发包方制作。在制作机器的技术规格前,发包方要在恰当的情况下使用性能规格。而对于材料的技术规格,则应使用日本的国内规格或者在恰当的情况下与该规格相同的规格。发包方进一步判断规格是否合适时,若无特别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应同等对待国外的试验数据及在国外的使用业绩与日本的试验数据及日本的使用业绩。发包方无法同样认可外国的试验数据时,可以在中标前直接进行书面说明。


(6)参与日本工程项目的外国企业的形态


通常情况,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要在日本参与实施“特例措施”的项目,需要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按照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企业可以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为主体,参与日本工程项目的审批、登记、评级及项目实施。


四、中企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时可能涉及的境内相关手续


(1)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手续


中国企业新设境外企业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而判断是否构成敏感类项目需要从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是否属于敏感行业两个维度进行判定。通常情况下,中企在日本设立子公司并以该子公司为主体参与日本的工程项目本身较少属于敏感类项目,一般无需办理核准手续,只需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即可。而如果中企通过该子公司在日本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9]的,还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商务部门的相关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的规定,中国企在日本新设子公司属于该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行为,中国企业需要依法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或者核准手续。除非该境外子公司所涉的领域是敏感行业[10],通常来说,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子公司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备案手续不同于本文第一部分的海外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前者针对的是受《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规制的境外投资行为,而后者针对的是受《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制的境外工程投标行为。


(3)外汇部门的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1]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中国企业可直接到指定银行(而非外管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外管局将通过指定银行来间接管理外汇登记工作。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时可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


(4)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相关手续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企业和其他中国或外国企业共同在日本合资设立子公司,符合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应依法履行在中国国内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手续。日本也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届时,中国企业的日本子公司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合资设立子公司是否需要向日本政府申报经营者集中。


结语


尽管截至目前,中国企业到日本参与工程承包的项目还较少,但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大,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企参与到日本的工程承包项目中,也希望本文可以对相关企业了解相关制度和合规要求提供参考。


注释:

[1] 比如2012年5月,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日本株式会社CWC公司签署了在日本建设5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前者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上网等全部工作。同年8月27日,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日本东亚集团株式会社签订48兆瓦光伏电站建设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布在全日本7个地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提供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人员和技术培训的总承包服务。

[2]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常见问题解答》第13项的规定,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别/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属于特定项目。

[3]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第2条。

[4]《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日本(2020年版)》第81页。

[5] CHANS:建設調達に関する日本国政府の政策及び特例措置 - 内閣府 (cao.go.jp)。

[6] CHANS:建設調達に関する日本国政府の政策及び特例措置 - 内閣府 (cao.go.jp)。

[7] https://www5.cao.go.jp/access/japan/chans/fuzoku2.html

[8] https://www5.cao.go.jp/access/japan/chans/betten-b1.html

[9]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10]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11] 2015年2月13日公布,同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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