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ir Nasri兴奋剂违规案件的简要介绍及评析

作者:宫晓燕 宋晓燕 郭竞宇

观点

一、 案件背景

2016年12月,涉案的法国国际级职业足球运动员Samir Nasri 在西甲联赛冬歇期到访洛杉矶。2016年12月26日,Nasri在度假期间出现持续呕吐的症状。他随后打电话给Sarabjit Anand医生(以下简称“A医生”)寻求帮助,A医生在Nasri所在的酒店房间诊断其处于“脱水状态”。


考虑到Nasri计划在不久后飞回欧洲以及时归队参加2017年1月重新开始的西甲联赛,A医生为其开具了静脉输注氯化钠溶液的处方。一家名为“Drip Doctors”的医疗服务公司在Nasri所在的酒店房间为其进行了静脉输液。Drip Doctors的医疗报告表明,在接受了500毫升的静脉输液后,Nasri的健康状况有所改善。


随后,Nasri接受静脉输液的事件通过媒体被公众所知。2016年12月30日,塞维利亚俱乐部总经理回复西班牙体育健康保护机构称,Nasri声称其进行了两次每次不超过50毫升的静脉输液,且每次输液间隔超过6小时。2017年1月,塞维利亚俱乐部的医疗服务主管Adolfo Muñoz Macho医生代表Nasri向欧足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UEFA TUEC)提出了追溯性TUE申请。2017年2月,欧足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拒绝了该申请,此后Nasri请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对欧足联拒绝其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但此请求遭到WADA的拒绝。2017年3月31日,Nasri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欧足联拒绝就他在洛杉矶接受的静脉输液治疗给予追溯性TUE的决定提出上诉。CAS驳回了运动员的上诉。


在欧足联道德与纪律检查员对欧足联管控、道德与纪律机构(CEDB)于2018年2月22日公布的对Samir Nasri禁赛六个月的决定提起上诉后,欧足联上诉机构于7月17日召开会议。道德与纪律检查员认为,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和运动员的行为,本案应适用的处罚是禁赛两年。为此,运动员与WADA、法国反兴奋剂机构(AFLD)以及道德与纪律检查员进行了正式谈判。谈判达成了一致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运动员禁赛十八个月。


二、 CAS 2017-A-5061 Samir Nasri v. UEFA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及裁决结果


(一)使用禁用方法


本案中,Samir Nasri于2016年12月26日接受了一次500毫升的静脉输液。根据当时适用的2016版《禁用清单国际标准》M2.2条[1]规定,在 6 小时期间内,静脉输液量超过 50ml即构成禁用方法。Samir Nasri一次性静脉输液量为500毫升,超过了在6小时期间内静脉输液量不得超过50ml的限制,因此,Samir Nasri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的静脉输液构成禁用方法,Samir Nasri对此无异议。


但根据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1条规定,如使用禁用方法与获得的治疗用药豁免(“TUE”)内容一致,且该TUE 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则不应作为兴奋剂违规。

因此,如Samir Nasri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的静脉输液获得了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TUE且与TUE内容一致,则Samir Nasri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二)申请追溯性TUE


因Samir Nasri为国际级职业足球运动员,根据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3条[2]规定,国际级运动员应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 TUE,因此,Samir Nasri应向欧足联申请TUE。Samir Nasri所在的塞维利亚俱乐部的医疗服务主管Adolfo Muñoz Macho医生于2017年1月21日代表Samir Nasri向UEFA TUEC提出了追溯性TUE申请。2017年2月8日,欧足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拒绝了该申请。2017年3月1日,Samir Nasri请求WADA对欧足联拒绝其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但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欧足联拒绝Samir Nasri的TUE申请的情形并不属于WADA必须进行审查的情形,因此,WADA于2017年3月10日做出拒绝对Nasri的追溯性TUE申请进行正式审查的决定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3]。

根据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7条[4]规定,任何未被WADA审核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做出的TUE决定,运动员可以提起上诉,且只能向 CAS 上诉。因此,Samir Nasri于2017年3月31日针对欧足联拒绝就他在洛杉矶接受的静脉输液治疗给予追溯性TUE的决定向CAS提起上诉。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Samir Nasri是否满足获得追溯性TUE的条件


1.相关规定


(1) 2016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


处理本案时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为于2016年1月生效的版本。

根据2016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ISTUE) ISTUE第4.1条[5]规定,运动员(只有)根据盖然性权衡原则证明其满足了以下所有条件,才能获得TUE:

a.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需要用来治疗运动员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如果不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其健康会受到严重损害;

b.运动员在接受急性或慢性疾病治疗后,除了使运动员恢复到正常健康状态外,治疗性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极不可能产生任何额外的对运动表现的提高;

c.没有合理的可替代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方法;及

d.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必要性不是先前使用当时被禁用的物质或方法的后果;


ISTUE第4.2条规定,除非第 4.3 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即获得追溯性TUE的条件满足),否则运动员如果因治疗原因需要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必须事先获得治疗用药豁免。     


ISTUE第4.3条[6]规定的获得追溯性TUE的条件包括:a.“必须进行紧急治疗或对急性病症进行治疗”或者b.“由于其他特殊情况,在样本采集前,运动员没有足够时间或机会提交TUE申请,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没有足够时间或机会考虑TUE申请”或者c.“适用的规则要求运动员或允许运动员申请追溯性TUE”;或者d.“WADA和受理追溯性TUE申请的反兴奋剂组织同意,为了公平起见,应批准运动员所申请的追溯性TUE。”


因此,Samir Nasri有责任证明其申请TUE符合ISTUE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


(2)WADA关于静脉输液或注射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2016年7月版)的规定


WADA关于静脉输液或注射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的第3部分“医疗最佳实践”要求:静脉输液的施用应满足四个标准:(i)“明确的诊断”、(ii) 有“支持性证据表明没有不被禁用的替代治疗方法”可使用、(iii)治疗是“由医生下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在适当的医疗环境中施用”,以及(iv) 保存“充分的医疗记录”。


2. Samir Nasri的TUE申请是否符合ISTUE第4.1条规定

Samir Nasri主张其满足ISTUE第4.1条规定的事先申请TUE的a、b、c、d四项条件,欧足联对Samir Nasri的TUE申请符合第4.1b条规定(即除了使运动员恢复正常健康状态外,极不可能产生任何额外的对运动表现的提高)以及符合ISTUE第4.1 d 条规定(即“使用……禁用方法的必要性不是……先前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后果”)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为:1)Samir Nasri的TUE申请是否符合ISTUE第4.1a条规定,即“为治疗急性……病症所需,如果不使用……禁用方法,运动员的健康会受到严重损害” ;2)Samir Nasri的TUE申请是否符合ISTUE第4.1c条规定,即“除了使用……禁用方法外,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治疗方法”。


(1)Samir Nasri的TUE申请是否符合ISTUE第4.1a条规定


Samir Nasri为证明他在2016年12月26日出现了急性病症,提交了Anand医生于当日开具的医疗报告和Anand医生2017年4月18日的证言为证据。但是Anand医生的报告中,对运动员的整体评估实质上并未表明其患有急性病症,报告中也未出现“急性”一词。作为“治疗”,Anand医生建议通过静脉输液的方式输注某种氯化钠溶液为运动员补水。然而,根据Anand医生开具的处方表明,Samir Nasri的病情可以通过口服液体来治愈。此外,根据运动员的专家证人Muñoz医生的证词,针对Samir Nasri的病情应先尝试口服给药,如果没有效果,则必须考虑采取静脉给药。而本案中运动员甚至没有尝试过口服补液。


欧足联为了证明不存在急性病症,提交了来自Drip Doctors的Jamila Sozahdah女士的报告作为证据。该报告显示运动员恢复得非常快,而且在治疗后他的身体状况良好,可以状态很好地拍照。且运动员在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中写道,“在第一次就诊[即Anand医生的诊疗、接受输液前]后,他开始感觉好多了”。仲裁小组根据上述情况得出结论,Drip Doctors的报告无法佐证关于急性病症的说法。即便在Anand医生进行诊疗时运动员有急性病症,在输液时也不再有这种情况了。


此外,本案中,无论是Anand医生还是Drip Doctors都没有出具明确的诊断,也没有证据表明不可能进行口服治疗,因此,Samir Nasri接受的静脉输液未能遵守WADA关于静脉输液或注射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的第3部分“医疗最佳实践”的要求。


另外,只有不施用静脉输液会导致运动员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才可被称为“急性病症”。Anand医生的报告和Drip Doctors的报告都没有说明,如果不输液,运动员的健康状况会明显恶化。Muñoz医生在听证会上提供的专家证言中提到,如果不输液,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然而,鉴于2016年12月26日他不在现场,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一信息不具备证明力。因此,仲裁小组认为,Samir Nasri的TUE申请并不符合ISTUE第4.1a条规定。


(2)Samir Nasri的TUE申请是否符合ISTUE第4.1c条规定


Nasri主张,他的身体状况,加上他将乘坐长途飞机返回欧洲的事实,是他不考虑将口服补液作为“有可比性的替代治疗方法”的合理理由。

但根据Anand医生的报告,通过口服补液进行水分补充可以作为替代方法,之所以选择静脉输液不是因为它是唯一合理的治疗方法,而是因为其为最快和最有效的治疗方法。这一选择并不是出于医学考虑,而是因为运动员计划不久后要飞回欧洲。Samir Nasri主张应由医生来决定怎样治疗,他无法评估医生的判断。仲裁小组不认可这一主张,因为Anand医生建议输液而不是口服,并不是基于医学原因;且运动员虽然“意识状态不佳、身体虚弱、迟钝”等,但他并没有失去意识。因此,仲裁小组认为Samir Nasri的TUE申请并不符合ISTUE第4.1c条规定。


3.Samir Nasri的TUE申请是否符合ISTUE第4.3条规定


Nasri主张,其符合ISTUE第4.3条a、b项规定的追溯性TUE的条件,即:因其需要对肠胃炎和脱水进行紧急治疗,因此,属于ISTUE第4.3 a条规定的“必须进行紧急治疗或对急性病症进行治疗”的情形;及圣诞节期间他在国外,身患肠胃炎,必须乘坐长途飞机,因此属于ISTUE第4.3b条规定的“由于其他情况,运动员没有足够时间或机会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特殊情况。

因仲裁小组已经根据ISTUE第4.1条作出了认定,本案中不存在“急性病症”的情况,而紧急治疗所针对的情况比ISTUE第4.1条所述的急性病症更为严重,且如果需要紧急治疗,Anand医生不可能不进行输液或其他治疗就将运动员留在酒店房间里,因此,仲裁小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必须进行紧急治疗”。


另外,仲裁小组认为运动员打算或者需要在三四天后飞回欧洲,并不构成ISTUE第4.3b条意义上的没有足够时间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其他特殊情况”。

因此,仲裁小组认为Samir Nasri的TUE申请不符合ISTUE第4.3条规定。


4.仲裁小组的认定


在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交的材料、书面证词和口头证言以及运动员在听证会上所作的解释后,仲裁小组认为,基于盖然性权衡原则,Samir Nasri未能证明自己满足获得2016年12月26日500毫升静脉输液的追溯性治疗用药豁免的全部条件。因此,仲裁小组驳回运动员的上诉,维持了欧足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决定。


5.处罚


根据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2条规定,使用禁用方法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通常是4年禁赛。然而,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其使用该禁用方法不是故意的,则禁赛期应为两年;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其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则禁赛期可以依据条款10.6进一步缩减或免除;如果运动员无法证明其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则根据运动员的过错程度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一半。


本案中,Samir Nasri使用禁用方法是为了治疗其肠胃炎,并非是故意使用禁用方法,因此,其禁赛期应为两年。关于其禁赛期能否缩减及缩减程度取决于Samir Nasri的过错程度。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国际级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Samir Nasri简单地依赖Anand医生做出的决定而接受静脉输液,且Samir Nasri并不认识该医生,该医生也没有与兴奋剂有关的经验,而在该医生来访和Samir Nasri接受输液之间的两个半小时内,Samir Nasri甚至没有尝试过联系其俱乐部的医务人员。因此,Samir Nasri存在明显的过错,并非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而CEDB于2018年2月22日对Samir Nasri做出的禁赛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一半,并不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上述规定。因此,欧足联道德与纪律检查员对该处罚决定提出了上诉,经过Samir Nasri与WADA、法国反兴奋剂机构(AFLD)以及欧足联道德与纪律检查员进行了正式谈判后,Samir Nasri最终被禁赛18个月,与6个月的禁赛期相比,18个月的禁赛期与Samir Nasri的过错程度更为相符。


三、CAS 2017-A-5061 Samir Nasri v. UEFA案的启示


1.运动员如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超过规定限量的静脉输液,则构成禁用方法,需申请TUE。根据2022版禁用清单的规定,“每12小时的静脉输液和/或静脉注射量累计超过100ml”即可构成禁用方法。禁用方法不同于禁用物质,构成禁用方法与输入的物质无关。因此,运动员在接受治疗之前需要明确向医生表明自己的运动员的身份,并注意禁用清单中规定的时间和注射量,避免被认定未兴奋剂违规。

2.运动员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关键性条件是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是该医疗状况的针对性治疗方法,且没有合理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法。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很多涉及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案件中,前述条件是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关键性条件,也是发生争议的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而往往是否尝试过其他的治疗方法,且其他治疗方法是否有效是用来证明是否存在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法的证据之一。例如,本案中,运动员是否尝试过口服补液的方式以及口服补液是否有效是仲裁小组关注的重点之一。这提示我们的运动员,在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之前,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其他不涉及禁用物质、禁用方法的可替代性治疗方案;如果使用了禁用物质、禁用方法,在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时,必须清楚地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例如医生的证言等)没有合理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法。


3.治疗时需要请医生出具并妥善保存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医疗档案。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医生出具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都非常简单,关于运动员病症的描写也不够具体,例如,运动员在病发时,意识是否清楚等,这一点可能与我们医生在处理其他非运动员的病患时习惯相同。但这些简单的描写有可能会影响到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批准。因此,我们建议运动员在接受治疗时,一方面可以建议医生在检查报告及诊断中描写的更全面一些,另外在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之前可以联系医生,就与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相关的问题包括症状、严重程度、紧急性、没有其他合理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出具相关的证言或说明。


 4.在非紧急情况下,运动员在接受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之前,建议先与队医联系,由队医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对于运动员而言,由于其并不了解医学治疗方面的知识,因此很难判断是否有其他合理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法;而对于普通医院的医生而言,可能并不熟知禁用清单,更关注于治病救人,并不了解使用禁用方法、禁用物质可能给运动员造成的影响,而队医兼具两方面的知识,所以有必要向队医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5.申请追溯性TUE需满足ISTUE规定的严格条件。根据2021版ISTUE第4.1条规定,运动员申请追溯性TUE,除必须满足条款4.2 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a) 有必要对某种医疗状况进行急救或紧急的治疗;b) 由于缺乏足够的时间、机会或其他特殊情况,运动员无法在样本采集前提交TUE 申请,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无法受理审批TUE 申请;c) 由于某些运动项目在国家层面的优先考虑,运动员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不允许或不要求运动员事先申请TUE;d)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决定采集某非国际级或非国家级运动员的样本,而该运动员因治疗原因正在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则该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允许该运动员申请追溯性TUE;或e) 运动员因治疗的原因在赛外使用了某种仅在赛内禁用的禁用物质。另外,根据2021版ISTUE第4.3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本国际标准另有其他规定,但如果考虑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目的,不批准追溯性TUE 显然不公平,则运动员可以申请并获得追溯性的批准,允许其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用于治疗的目的。对于国际级运动员和国家级运动员,只有在获得WADA 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方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批准运动员申请并获得追溯性TUE(但WADA 可以酌情决定同意或拒绝反兴奋剂组织的决定)。”


需要特别提示运动员注意的是,即使满足ISTUE第4.1条的条件,包括运动员因治疗的原因在赛外使用了某种仅在赛内禁用的禁用物质,例如在赛外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当在赛内查出阳性的,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批准的条件也同样需要满足ISTUE第4.2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包括前面提到的没有合理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法。


6.申请追溯性TUE除了需满足ISTUE规定的严格条件外,还应注意遵守WADA发布的最新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检查表中的相关规定。


WADA发布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目的是为了指导和协助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TUE申请作出决策。该等文件不是强制性文件,阅读该等文件时,应结合ISTUE关于批准TUE的规定(第4.1至第4.3条)。


其中,WADA发布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检查表概述了根据需要治疗的病情填写TUE申请表的具体要求,涵盖了最常见的病症,包括必须与TUE申请一起提交的医疗证据。


WADA现行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和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检查表主要针对儿童和成人的ADHD(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肾上腺功能不全、过敏性休克、哮喘、糖尿病、女性不孕、疼痛等18种病症及静脉输液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情形。在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时,若属于上述疾病或需要静脉输液的,应注意查看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和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检查表的规定。例如:运动员如接受静脉输液应注意遵守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如下规定:


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第1部分的规定,如果静脉输液禁用物质,尽管属于医院治疗或手术治疗或临床诊断检查过程中正当的使用,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另外,“如果运动员在以下任何环境中接受静脉输液治疗(超过100毫升/12小时),而该等情形并不符合上述三种豁免情形(即医院治疗或手术治疗或临床诊断检查过程中正当的使用)的规定,则运动员应申请TUE:


a) 医师办公室、酒店房间、家中、帐篷或车辆内;

b) 活动组织者的医疗设施、帐篷、急救站或起终点设施;

c) 静脉注射诊所或医院设施以外的任何诊所/治疗室或中心,除非已经进行了临床诊断调查或外科手术。


请注意,上述情形仅是指导性的例子,而不是一份详尽的清单,在这些情况下,在12小时内输液超过100毫升通常需要有治疗用药豁免。”


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第2部分“诊断”第a条“病史”规定:“运动员的病史摘要和身体检查结果应证实诊断和/或导致需要静脉输液的临床情况。在治疗用药豁免申请中必须对治疗前的临床情况和静脉输液的具体医学指征进行描述。……建议运动员获取并保存一份医疗干预或手术的医疗记录副本。”


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第2部分“诊断”第b条“诊断标准”规定:“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1)确定一个明确的诊断或临床状况。”


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第2部分“诊断”第c条“相关医疗信息”规定:“应包括对输液物质的详细描述、输液速度以及治疗医生提供的任何其他相关临床信息。必须证明为什么允许的替代疗法,如脱水情况下的口服补液,不是一个有效的选择。还应包括可能影响批准治疗用药豁免决定的任何现有合并疾病。”


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第3部分“治疗”规定:“对运动员进行静脉输液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a) 有充分描述的诊断和/或临床状况;

b) 尝试允许的其他治疗方法在医学上是不合理的;

c) 该治疗是由医生下令并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在适当的医疗环境中实施的;

d) 有足够的医疗记录。

……有大量的科学证据证实,口服补液是首选的治疗方法,甚至可能比静脉输液更有效。


另一个常见的脱水原因是感染性腹泻,在国外环境中旅行时尤其频繁。另外,在这种临床情况下,口服补液是首选和最有效的补液方法,除非医疗条件证明选择静脉输液治疗是正确的”。

根据2021版的《治疗用药豁免医生指南——静脉输液和/或注射》的第8部分规定“主治医生有责任评估静脉输液或注射的临床指征。然而,运动员有责任告知主治医生,在非紧急情况下,12小时内的静脉输液量不得超过100毫升。如果需要,运动员也有责任启动并完成后续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如静脉输液需要申请TUE,则应遵守《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检查表——静脉输液(禁用方法:输液量>每12小时100 ml)》的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检查表——静脉输液(禁用方法:输液量>每12小时100 ml)》的规定:“请注意,仅填写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是不够的,必须提供证明文件。填好的申请和检查表并不保证批准治疗用药豁免。反之,在某些情况下,合法的申请可能不包括检查单上的每一项内容。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必须包括:所有部分填写清晰;所有信息以[根据ADO偏好的语言]提交;申请医生的签名;运动员的签名。


医疗报告应包括如下细节:


病史:表现时的症状、病程/病情、治疗的开始。必须界定/描述输液的地点(注:作为医院治疗、外科手术或诊断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的输液不需要治疗用药豁免,除非其含有禁用物质);

检查结果:例如,疾病或相关医疗状况的体征;

对症状、临床发现和检查结果的解释;

疾病或最有可能的病情的诊断;

输液:输液量和输液时间(每12小时>100毫升才需要治疗用药豁免)和物质(如果输注了任何禁用物质),包括剂量和频率;

对治疗的反应/病程/病情;

如果没有选择其他治疗方法,必须说明为什么选择静脉输入液体或物质的原因;

包括诊断性检查结果(原件或打印件的复印件);

实验室检查:如有,如Hb/Hct、电解质、血细胞计数等。”

运动员如因静脉输液需要申请TUE,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准备TUE申请的相关文件。


注释:

[1] 2022版的《禁用清单》规定为,每12小时的静脉输液和/或静脉注射量累计不得超过100ml,但在医院治疗、手术治疗或临床诊断检查过程中正当的使用除外。

[2] 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3条同样规定,“国际级运动员应当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TUE。”

[3] 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 4.4.6条规定,“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拒绝承认运动员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批准的 TUE,而运动员或其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将该决定提交给 WADA,则 WADA 必须予以审查。此外,如果运动员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提交审查申请,则 WADA 必须审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 TUE 决定。无论是应受影响者的要求还是自行决定,WADA 可随时审查任何其他 TUE 决定。如果正在审查的 TUE 决定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则 WADA 将不会予以改变。但是,如果 TUE决定不符合这些标准,则 WADA 将予以撤销。”

[4] 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4.4.7条规定,“对于任何未经 WADA 审查,或经 WADA 审查后未被撤销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同意代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受理申请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 TUE 决定,运动员和 / 或其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提起上诉,且只能向 CAS 上诉。”

[5] 根据现行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条款4.2的规定,若运动员能基于盖然性权衡的原则证明以下所有情形都满足,则运动员可以被批准治疗用药豁免:

a)需要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来治疗由相关临床证据支持的经过诊断的疾病。

b)基于盖然性权衡的原则,治疗性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不会产生任何超出运动员在接受治疗后恢复正常健康状态所能预期的额外的运动能力的提高。

c) 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是该医疗状况的针对性治疗方法,且没有合理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法。

d)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必要性并不是由于之前(在没有治疗用药豁免的情况下)使用了在使用时被禁用的物质或方法而造成的。

[6] 现行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条款4.1的规定,以满足条款4.2的规定为前提,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运动员可以获得追溯性治疗用药豁免:

a)必须进行紧急治疗或对急性病症进行治疗;或者

b)没有足够的时间、机会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运动员无法在样品采集前提交(或由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考虑)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或者

c)由于国家对某些运动项目的优先考虑,运动员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不允许或不要求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或者

d)如果反兴奋剂组织选择从非国际级运动员或国家级运动员那里采集样品,而该运动员因治疗原因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允许该运动员申请追溯性治疗用药豁免;或者

e)运动员出于治疗原因在赛外使用了仅在赛内禁用的禁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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