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封控期间员工工资的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上海办公室

观点

千万级城市,千万民生计。


这个春天,新冠疫情的反扑令全国上下多个城市面临极大压力与挑战。连日来新增病例与无症状感染者数的居高不下,让上海这座25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也不得不按下“暂停键”。


从日夜喧嚣到空寂无声,战疫之中的人们,有坚忍也有焦虑,有无奈也有渴盼……


对于仍在运转中或被迫停工的企业来说,除了做好员工情绪安抚、防控安全、生活保障等工作,更要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等繁杂问题。比如,工资如怎么发,调休如何调等,这也是企业和员工关切的焦点。


围绕以上疫情期间的劳资问题,同在封控中心的天达共和上海办律师们“停班不停工”,急企业、员工之所急,及时给出了法律视角的专业分析与参考意见。


让我们回顾一下上海疫情封控措施基本情况/时间节点:


(1) 2022年3月16日,精准防控,对确诊、疑似和密接者进行隔离。


(2) 3月18日起,上海将对非重点区域分时分批筛查,各区域排查时间有异。


(3) 3月28日起,浦东等区域采取封控措施。


(4) 4月1日起,浦西等区域采取封控措施。


(5) 4月4日起,全市进行核酸排查。


(6) 4月7日,日确认人数(含无症状感染者)临近20000。


主要措施


对确诊者在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隔离。


对疑似和密接者在指定地点或居家隔离检测。


对高风险人员进行居家管控筛查。


上海3月28日起,以黄浦江为界,分区分时暂停公共交通,设施运营,实行全面封控管理。




因以上原因,隔离及封控存在客观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员工的履职,本文针对上海疫情期间公司工资及调休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01 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规则适用范围主要是民商事纠纷。我国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因此,如公司在疫情期间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拒绝发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02 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区分不同的人群、防疫措施,予以区别对待

1) 确诊被隔离在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通过以上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需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因政府防疫措施被封控在家或非办公场所

a. 可以进行居家等远程方式办公

公司可安排员工通过此方式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员工正常出勤,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居家工作量明显减少的,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支付资金额。

b. 无法进行居家等远程方式办公

对不具备居家等远程方式办公的,公司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照假期支付工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需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中包含的各种福利津贴,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免除;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与员工协商减免。

3) 因政府防疫措施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从公司停产或员工停工之日起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在上海市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高于此标准的,应按照约定支付;约定低于此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履行。

4) 推迟发放或减少工资需协商

公司因疫情经营困难、财务人员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况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需要减少工资的,需公司与员工就协商一致,协商中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期限,明确减少金额或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03 笔者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意见,因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治疗期和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内的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给员工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笔者认为在疫情特殊时期,封控情况下,可能员工会发生不断被隔离的情况,那么相应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累积计算;另外根据员工不同的工资构成,福利津贴部分,比如平时实报实销的差旅补贴可以予以扣除(具体扣减,要论个案)。用工单位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对于疫情期间调整工资相关的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也可以利用工会来协调与员工的关系,平衡双方利益,柔性解决可能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企业还是应当积极协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为妥,避免因为适用法律不当,侵害劳动者权益,由此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后,祝愿疫情早日平复。


相关规范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上海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社局《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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