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罪图鉴:AI换脸技术的法律边界

作者:彭夫 金梦兰

观点

近期,一部刑侦主题的网剧《猎罪图鉴》刷爆了各大网络平台。该剧以双男主模式,讲述了模拟画像师沈翊和刑警队长杜城联手侦破12起迷雾悬案的故事。

该剧之所以爆火,首先是因为其突破传统刑侦剧中侦查人员占主导地位的模式,引入模拟画像师的角色。剧中的模拟画像师具备高超的绘画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丰富的犯罪心理学和生物学知识,可根据目击者的主观描述准确画出嫌疑人的肖像,也能根据一个头盖骨复原死者生前的面貌。《猎罪图鉴》拉近了观众对模拟画像师这个职业的认知距离。

该剧引发强烈讨论的另一原因在于剧中涉及的案情和犯罪与社会现象紧密相连,例如整容医生利用不雅视频对客户敲诈勒索,校园暴力受害者在幻象破灭后自杀,以及家庭暴力、拐卖人口、学术造假、电信诈骗等等,无一不是社会热点,其中犯罪分子利用AI换脸视频对老年群体实施诈骗更是直击社会痛点,也引起了笔者的特别关注。

一、AI换脸技术的合法使用场景

AI换脸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图片或视频中的目标人脸进行置换,该技术最早只是应用于影视剧制作。电影《速度与激情7》拍摄时,主演保罗·沃克意外离世,制作团队通过换脸技术使保罗·沃克“参演”了整部电影,这是AI换脸技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知晓。然而,这一技术早在2000年就已经被成熟运用——当年,电影《角斗士》演员奥利佛·里德因病无法完成影片拍摄,视效公司便制作了一张“数码面具”加在替身演员脸上,这部影片在当年还获得奥斯卡最佳视效奖。电影《返老还童》、《创:战纪》、《美国队长》等均运用了AI换脸技术。

AI换脸技术在国外的商业化运作使得一部分人可以通过让渡人脸使用权赚取收益,例如将自己的脸出租给了利用人脸肖像创建 AI 配音角色的公司,公司以AI换脸技术生成无限量的视频,包括员工培训视频、课程教学视频等等。另外,各类换脸APP蔚然成风,若用户基于娱乐目的、上传个人信息后创作AI换脸图像或视频,同样属于合法使用。但由于该技术的普及和泛滥,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人脸信息制作虚假图像或视频后在网络传播或用于犯罪目的的情况日益盛行,引发大众对于AI换脸技术的担忧。

二、互联网的狂欢:AI换脸技术与肖像权、名誉权侵权

对于AI换脸技术的泛滥,首当其冲的即是知名艺人和政治家。著名影星斯嘉丽·约翰逊和盖尔·加朵等人的面部信息都曾被恶意用于不雅视频,并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也曾多次被网友通过AI换脸“恶搞”。在国内,杨幂、刘昊然、林俊杰等人的AI换脸视频都曾在网络平台引发关注,甚至刘昊然的面部被使用到淫秽视频中,刘昊然不得不向警方报案处理。

为了应对公民肖像被滥用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作出如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AI换脸技术通过提取脸图,运用算法将训练好的A的脸部模型把B的脸换下来,制作成图片或视频,这涉及到肖像权的制作权能,自然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虽然具有财产权性质,但更多体现的仍是精神性人格利益,因此,侵害肖像权并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前提。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若换脸后的图像或视频还涉及侮辱、诽谤的内容,给他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恶劣影响,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例如网友将刘昊然的脸用在淫秽视频中并广泛传播,可能导致社会大众对于刘昊然的评价降低,侵权人同时构成了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如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一旦成立诽谤罪,犯罪分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三、新型犯罪工具:AI换脸技术与网络诈骗

在个人信息“裸奔”的时代,普通民众的信息同样容易被窃取,一旦犯罪分子掌握了这些信息,便可对被害人进行“精准出击”。《猎罪图鉴》中的犯罪分子通过AI换脸技术假扮被害老人的儿子进行诈骗,老人将毕生积蓄都转给了“儿子”,最终走投无路,带着老伴跳海自尽。

艺术源于生活。2022年2月,陈先生向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报案,称远在国外的朋友“阿诚”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向其求助,请求陈先生为其支付机票款49200元,陈先生基于昔日好友情谊便支付了。后经警方核实,骗子搜集了“阿诚”在社交平台的信息,然后利用AI换脸技术,将“阿诚”的脸复制到诈骗视频中,从而对陈先生进行诈骗。

近年来,AI换脸技术已频频被不法分子当作诈骗工具。犯罪分子首先通过买卖个人信息、社交平台搜集信息甚至盗取QQ或微信号等方式盗取个人信息,如照片、视频、声音等。再使用AI换脸技术与被害人进行视频,以各种理由实施诈骗。许多受害者通常认为视频是不会造假的,看到视频后便放心转钱。甚至在部分案件中,警察找到受害者并告知其正在被电信网络诈骗时,受害人都无法相信。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我国司法部门加强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购买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号以及其他途径盗取个人信息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犯罪分子为了接收、转发购买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设立信息接受网站或者群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此情况下可以吸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对于诈骗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法条是关于诈骗罪的一般规定,为了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了犯罪分子具有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在内的十种加重情节时,酌情从重处罚。

回到《猎罪图鉴》这部剧中,犯罪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诈骗了多个被害人,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诈骗对象中包含空巢老人,并最终导致两位老人跳海自杀,对其应当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并酌情从重处罚。

若犯罪分子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利用所得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即符合牵连犯的情形——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除了网络诈骗之外,犯罪分子还可能利用非法获得的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预防这些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四、个人信息“裸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犯罪分子除了利用AI换脸,还有AI合成语音,更有通过AI技术筛选易骗人群,利用大数据和非法搜集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为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国家反诈中心研发了反诈APP、制作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通过新闻宣传报道、新媒体平台、组织线下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全社会开展广泛的防骗宣传。但是,不难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是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第一步。

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化运用在近期内引发了较多关注。对于个体而言,人脸是每个人最重要、最基础的特征,如果这一特征被剥夺或者复制,势必会引发混乱。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这也是一个“刷脸的时代”。目前,我国在金融、医疗、政务、购物等诸多移动应用APP中都存在着需要通过人脸进行身份认证的重要场景,社会大众普遍存在对人脸信息泄露的隐忧。

在一些小区,人脸识别成为居民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因担心人脸信息泄露,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2020年对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发出律师函,要求不得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条件下,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另外,在2021年11月,一则业主因不想被人脸识别、两年间都是“蹭脸”回家的消息引发热议。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款内容,若小区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的,物业应当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否则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为保护人脸信息、个人信息构筑起法律堡垒,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其他犯罪的情况仍然时刻上演着。

如果人脸识别技术和AI换脸技术等网络技术进一步泛滥,那么“丢脸”将不再只具有文化意义,更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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