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规:对日贸易中的日本出口管制

作者:韩晏元 罗佳 邵铭 苏静

观点

近年,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频繁对我国企业实施经贸制裁,不仅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对外经贸等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为我国企业践行“走出去”战略,自由、充分、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制造了不小的障碍。无独有偶,在俄乌冲突之际,七国集团(G7)在美国的号召下纷纷挥舞制裁的大棒向俄罗斯及其盟友极限施压,大有在军事之外全面向其开战的架势。本文将全面梳理日本出口管制制度出台背景、法律体系与相关罚则等,以期帮助我国企业在对日经贸往来中做到知己知彼。

一、出口管制的目的

为了防止日本拥有的高端货物、技术流入到可能开发、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指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及导弹)等的国家或恐怖组织等、以及防止常规武器的过度储备等导致在国际上形成威胁,日本政府基于同发达国家在国际出口管理体制[1]上的共识,由政府部门经济产业省牵头实施“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即通常所说的“出口管制”。

二、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1、法律

日本在出口管制领域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经数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1年5月8日公布的版本。

对出口贸易采取的基本原则是“出口自由”,但仍保留了一些制裁及限制措施。该法第10条规定,为维护本国和平及安全,日本认为特别必要时,可以通过内阁会议决议后采取相应措施。内阁做出决议后,业务主管大臣可启动经济制裁措施,包括要求出口货物时取得批准等。

2、政令

 为了对《外贸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日本还分别于1949年、1980年颁布了《出口贸易管理令》和《外汇令》等与之配套的政令。其中,《出口贸易管理令》主要规定了适用出口管制措施的货物,具体规定在其附表的第1部分,而《外汇令》主要规定了适用出口管制措施的技术,具体规定在其附表中。

3、省令

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和《外汇令》规定的货物及技术的清单,日本政府相关部门对相关货物和技术的功能和规格、样式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由此颁布了一些省级法令,比较典型的如1991年由通商产业省公布的第49号省令。

4、其他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另一部法律--《进出口交易法》,该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日本政府还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其出口管理,具体包括《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等。比如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的规定,在未经日本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日本和牛的受精卵是不得被擅自带离日本的。

三、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适用出口管制的货物和技术的内容、类别及对其管制程度的不同,日本政府按照《外贸法》及其相关政令、省令的规定,主要采取“清单管制”和“全面出口管制”两种方式。

1、“清单管制”(“リスト規制”)

所谓“清单管制”是指如果拟出口的货物属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部分第1至15项规定的具有极高可能转军事用途的敏感货物,或者拟提供的技术属于《外汇令》附表第1至15项规定的情形时,无论出口货物或接受货物的目的国是哪个国家,也不论相关货物的出口或技术的提供是否有偿,出口方均需提前就此获得经济产业大臣批准的制度。而根据日本经济产生省提供的该清单2021年12月15日的版本[2],涵盖在该清单中的货物和技术涉及15大类,具体为武器、核、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导弹、高端材料、材料加工、电子力学、计算机、通信、传感器、航海装置、海洋相关机器、推进装置、其他及敏感品目,涉及大约213种货物和技术。例如,在货物出口方面,根据《外贸法》第48条及《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部分的规定,从日本向任何国家或地区出口钻石、鳗鱼苗、捕鱼船等,均需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不仅如此,对外出口贵金属、货币等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时还需同时获得财务大臣的批准。而在技术提供方面,根据《外贸法》第25条及《外汇令》附表的规定,从日本向任何国家和地区提供有关电波吸收材料或者导电性高分子的相关使用技术、复合材料的相关设计技术等时,也需事先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

2、“全面出口管制”(“キャッチオール規制”)

所谓“全面出口管制”,是指针对不属于“清单管制”的拟出口货物或提供的技术[3],当其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开发等时,需要经济产业大臣批准的制度。该制度实则为“清单管制”的一种补充,所以也被称为“补充出口管制”(“補完的輸出管理”)。同时,日本政府还分别针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常规武器制定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全面出口管制”和“常规武器全面出口管制”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批准条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全面出口管制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常规武器

管制对象

“清单管制”品目以外的全部品目(食品、木材等除外)

目标地区

除如下A中所示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区

联合国武器禁出口国和地区(详见如下B)

普通国家

(详见如下C)

 

 

 

 

 

 

 

批准条件

(1)经济产业大臣的通知

(1)经济产业大臣的通知

(1)经济产业大臣的通知

(2)出口方判断:

①用途要件: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等时

②需求方要件:正在进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的开发或者已开发的,或者被日本政府列入“外国用户清单”[4]的(从拟出口货物等的用途及交易条件、形态等判断,明确系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的开发等之外用途的情况下除外)。

(2)出口方判断:

①用途要件:可能被用于常规武器的开发等时。

 

   

 

 

 

 

 

 ---

A:参加各国际出口管理体制并严格实施出口管制的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匈牙利、爱尔兰、希腊、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波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共计26个国家)[5]。

B: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禁止出口武器及其相关产品等的国家:阿富汗、中非、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共计10个国家)[6]。

C:即上述A和B以外的所有国家:印度、乌克兰、韩国、中国、巴基斯坦、缅甸、俄罗斯等。

而在具体适用方面,与“清单管制”不区分目的地一概需要经济产业大臣批准不同,在“全面出口管制”制度下,判断拟出口的货物或拟提供的技术是否需要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需要同时结合《极可能用于核武器开发等的货物举例》、《极可能用于常规武器开发、制造或使用的货物举例》以及“外国用户清单”进行判断。例如,如果《极可能用于核武器开发等的货物举例》、《极可能用于常规武器开发、制造或使用的货物举例》中某种货物或技术被认为可能被用于制造“导弹”,而该货物或技术的接收方被列入“外国用户清单”,且该清单中标明该接收方可能从事的被日本政府担心的业务也是“导弹”时,相应货物的出口或技术的对外提供则需要事先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

四、出口管制的对象

相比本文第三部分“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部分从出口的货物或提供的技术

的类别和名目上进行管制,日本《外贸法》意义上的“出口管制对象”则是从行为方式对此进行管制。根据日本《外贸法》及相关政令、省令等的规定可知,日本出口管制的对象主要为两种行为,即“货物的出口”和“技术的提供”,至于行为本身是否有偿并不会影响对该行为是否构成出口管制对象的认定。具体来说,两种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及常见示例如下表所示:

 

货物的出口

     技术[7]的提供

 

 

定义

 

 

将货物由本国送达至国外

l  在国外提供技术;

l  居民向非居民或属于特定

类型[8]的居民提供技术(此种情况下,即便是发生在日本本国的技术提供也可能成为管制对象)。

 

 

 

 

 

表现形式

 

 

 

 

利用船舶、飞机等的普通运输、手提、国际函件(EMS)和国际快递等送达等。

l  通过出口的提供(通过手

册和外部记录媒体等送达、手提带出等);

l  通过通信的提供(邮件、电

话、视频会议系统、云服务[9]等);

l  通过人际交流提供(海外的

技术讨论、向非居民提供技术指导、技术信息(无论提供地点是国内还是国外)、向属于特定类型的局面提供的技术指导、技术信息等。

 

 

示例

 

产品的出口、样品的无偿出口、海外出差的人自提、为海外展览会而临时带入、国外进口货物的退货等。

用USB硬盘带出(自用除外)、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在海外进行技术指导和讨论、与来自海外的客户进行技术讨论、向外国人研修生进行技术指导、召开技术开发会议等。

同时,为了更便于理解技术提供方面所提到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日本《外汇法律法规的解释及运用》(“外国為替法令の解釈及び運用について”)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具体可参考下表:

 


        居民

          非居民[10]

日本人

l  居住在日本的人

l  在日本的驻外使领馆工作的人

l  为到外国的办公室工作而出国

并逗留国外的人

l  为在外国逗留2年以上而出国

并逗留在国外的人

l  出国后在国外逗留2年以上的

l  上述所示的人员,暂时回国而

逗留期限不足6个月的人

 

 

外国人

l  在日本办公室工作的人

l  入境日本并逗留6个月以上

的人

l  居住在外国的人

l  附带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

务的人

l  外交官或领事馆及其随从或

佣人(但仅限于在在国外被任命或雇佣的人)

 

 

法人等

l  注册在日本的法人等

l  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

机构、驻在所或其他办公机构

l  日本在国外的使领馆

l  注册在国外的外国法人等

l  日本法人等在外国的分支

机构、驻在所或其他办公机构

l  在日本的外国政府的使领馆及国

际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日本《外贸法》等的规定,在技术提供方面,以由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技术为目的的交易被称为“视同出口管理”(“みなし輸出管理”)。在此种制度下,即便是在日本国内进行的技术提供,也可能会成为管制的对象。


而根据日本政府的相关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即便是由居民向居民(仅限自然人)进行的技术提供,当该接受信息提供的居民属于受到非居民强烈影响状态时(即属于“特定类型”时),此时的技术提供也相当于面向非居民进行的,所以,此种情形下的技术提供也需要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事前批准。这在原有的居民向非居民进行技术提供场景的基础上又扩大了技术提供的管制对象范围。

 

五、违反出口管制的处罚


1、处罚依据及种类

根据日本《外贸法》等的规定,未经批准出口管制货物或提供技术时,出口方或技术提供方除了可能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被警告和被要求提交事情经过、报告书等行政指导。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6条及《进出口交易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未经经济产业大臣许可而从事货物出口或技术提供的日本出口方或技术提供者,经济产业大臣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时将有权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地区出口相关货物或提供技术。当然,如果出口方或技术提供方主动向经济产业省报告的,也可能被酌情减轻处罚。具体来说,出口方或技术提供方违反日本出口管制时可能面临的罚则如下表所示:

 

 

刑事处罚

Ø  10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个人或者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Ø  10亿日元以下的罚金(适用于法人)

Ø  3千万日元以下的罚金(适用于个人)

※但是,当该违法行为的标的物价格的5倍超过上述罚金额度时,以该价格的5倍以下处罚。

行政处罚

Ø  3年以内禁止货物出口和技术提供

Ø  禁止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管等

警告

由经济产业省向违法企业发出警告(原则上公开)

提交事情经过的书面说明和报告书

要求提交以释明违法原因及预防再犯为主要内容的有关事情经过的书面说过或报告书(原则上不公开)

2、与中国有关的处罚案例


根据经济产业省官网上公布的信息[11],近些年与中国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处罚案例:

(1) 中国籍公民朱柏桥违反《外贸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未经经济产业大臣批准,经由香港向中国出口机载红外线相机,从而被处以3个月(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禁止向任何地区出口货物的处罚。

(2) Toray International,Inc.(一家日本公司)因未对中国的进口方进行适当的交易审查导致其出口给中国进口商的部分碳素纤维流入非进口商处,被经济贸易协助局长予以警告。

(3)宏荣产业株式会社等三家公司未经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向中国出口锅炉配件,被处以2个月禁止货物出口及警告。另有两位涉案的日本籍人员也被处以2个月禁止货物出口的处罚。

    六、出口管制措施适用的情况

根据日本财务省官网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28日,基于《外贸法》而处于实施中的被采取资产冻结等措施的对象共有24个。其中,75%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而实施的。比如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2231号,日本政府于2020年2月对破坏马里和平进程的5个个人实施了禁止旅行和冻结资产的制裁措施。另外5件是基于与美国、EU等的协作或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做出的制裁,比如2014年9月开始加强向俄罗斯联邦出口武器、提供武器技术及可用于军事的通用产品的出口及该等通用产品相关服务的提供时的审查监管、要求外务省指定的俄罗斯团体在日本发行或募集债券须取得批准等。只有1件是单纯基于日本为国际和平而在国际上作出的努力,即2016年2月起原则上禁止对在朝鲜有住所等的个人等进行支付。

七、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如上所示,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不仅内容庞杂而且程序复杂。而对于有对日贸易需求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不仅有助于企业判断从日本出口方或技术提供者获得生产经营等所必需的原料、产品或技术等的可行性和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也便于中国企业对日本出口方或技术提供者进行反向合规管理。换句话说,中国相关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积极督促日本的出口方或技术提供者按照日本法律履行相关货物出口或技术提供时可能涉及到的出口管制相关手续,为中国企业顺利开展相关对日贸易提供可持续的有利条件。毕竟对于企业而言,持续稳定的发展是重中之重。如果日本出口方或技术提供方的货物出口或技术提供的行为可能违反该国的出口管制制度,而其一旦被处罚,恐将给相关中国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带来影响。有鉴于此,希望本文可以给有对日贸易需求的中国企业一些启示和裨益。

 


注释:

[1]截至2021年3月,主要包括1978年成立的旨在管理核武器出口的核供应国集团(简称“NSG”,共48个成员国),1985年成立的旨在管理生化武器出口的澳大利亚集团(简称“AG”,共42个成员国及欧盟)、1987年成立的旨在管理导弹出口的导弹及其技术控制体制(简称”MTCR”,共35个成员国)和1996年成立的旨在管理常规武器出口的《瓦瑟纳尔协定》(简称“WA”,共42个成员国)。

[2] 详见日本经济产业省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清单: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matrix_intro.html

[3] 详见日本经济产业省官方网站(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anpo03.html)上公布的清单,即「核兵器の開発等に用いられるおそれの強い貨物例」(中文:《极可能用于核武器开发等的货物举例》)和「通常兵器の開発、製造若しくは使用に用いられるおそれの強い貨物例」(中文:《极可能用于常规武器开发、制造或使用的货物举例》)。

[4] “外国用户清单”是经济产业省刊载并公布的可能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开发的企业和组织清单。向该清单上所列的企业等出口时,除明确拟出口的货物或提供的技术不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的开发等的情形外,均需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另外,该清单每年修订。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该清单2021年9月17日的修改版,有包括15个国家和地区的总计600家企业和组织在列,其中涉及中国大陆的86家企业(包括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河南嘉源铝业有限公司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0家企业以及中国台湾省的3家企业,其余涉及企业和组织较多的国家为伊朗(222家)、朝鲜(144家)和巴基斯坦(79家)。

[5] 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3部分整理。

[6] 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3部分的第2项整理。

[7] “技术”是指货物的设计、生产或使用所需的特定信息,包括技术数据(设计图、生产方法、技术报告、产品规格、工序等)和技术支持(技术指导、技能训练、提供作业知识、咨询服务等)。

[8] “特定类型”是指居民(仅限自然人)受到非居民较强影响的状态。

[9] 根据日本《外贸法律的解释及运用》的规定,在从事海外工程和项目的共同开发业务时,通过利用存储服务和“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等云服务,从事使得非居民也可以登录到服务器上对管制技术进行保存等时,也需要提前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

[10] 尽管未在正文的表中体现,驻日美军、联合国军队及这些的成员等也为非居民。

[11]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1/07/20210709009/20210709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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