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剧《华灯初上》一经播出便迅速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作为一部悬疑剧,剧情中涉及的犯罪可谓丰富,几乎每一个人物身上都背负着违法犯罪的色彩:
互相勾结贩毒的警察局长、检察官,帮助男友贩毒的百合,将毒品栽赃嫁祸给Rose的苏,杀害苏的花子,帮助花子清理现场的阿达,帮助花子删除证据的Rose,长年赌博的阿季,强奸花子的嫖客......
但笔者今天想讨论的是苏对Rose的诬告陷害行为,以及该剧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注:该影视剧虽为台剧,但本文主要在我国大陆的刑法规定下进行分析,且内容涉及剧透,请谨慎阅览)
一、《华灯初上》中诬告陷害行为的刑法分析
《华灯初上》中,苏为了夺回儿子子维的抚养权,在去日本前将从百合处拿到的毒品放到Rose家中,并委托其他人在她出国后匿名举报Rose,这样Rose便会入狱而无法抚养子维,她便可以接手抚养子维。然而,毒品被潘警官发现并带走,因此葛检接到举报后在Rose家中并未搜到毒品。
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为:(1)捏造相关犯罪事实;(2)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4)情节严重。
“主角光环”也好,剧情需要也罢,剧中因潘警官将毒品带走,Rose最终并未受到刑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苏的诬告陷害罪行为是否还成立呢?如若成立,是既遂还是未遂呢?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标准及既未遂标准。
首先,行为人只须实施完全部的实行行为,犯罪便已成立,目前普遍观点认为,捏造事实行为是预备行为,告发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只要实施完毕告发行为,其行为便成立犯罪。
再来看苏的行为:首先,她将毒品放在Rose家中时便已经完成了捏造犯罪事实这一步;其次,告发行为,她虽然未亲自实施,但是教唆他人完成了这一步;再次,苏的目的是使Rose因此入狱,从而无法抚养子维;最后,其所栽赃的犯罪系毒品犯罪,且毒品的数量足以使Rose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故显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苏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
而犯罪是否既遂,则需要回归本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分析。诬告陷害罪被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结合本罪的行为内容,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诬告陷害罪所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内容应该是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此,应该以诬告陷害行为是否使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受到了实际损害为既未遂区分标准。
而在《华灯初上》中,司法机关已经在Rose家中进行搜查,虽未发现毒品,但剧情内容尚不足以判断她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因此,苏的诬告陷害行为是否既遂,仅根据现有剧情尚无法得出准确结论。
早在秦汉时期,我国就有诬告反坐制度,直至明清时期仍延续该项制度,这也反映来刑法最朴素的报应观念。现代刑法虽然摒弃了诬告反坐制度,但对诬告陷害的行为仍秉持从严打击的精神。
前段时间在网络上掀起一番热烈讨论的某互联网公司女员工涉嫌被性侵案,也涉及此罪名。该案涉案有两名男子:该互联网公司员工王某某和某公司员工张某。
2021年9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通报称,王某某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而张某目前仍羁押在案。
9月27日,张某妻子在微博中晒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的受案回执与控告状,要求警方调查周某涉嫌诬告陷害罪。虽公安机关已受理本案,但至今未见到立案的消息。
王某某虽未被检察院批捕,但被处以15天治安拘留处罚,且张某现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诉至法院,故目前来看,周某的行为难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若公安机关一旦对周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则意味着该案与张某强制猥亵案必然有一案不成立犯罪。如此便能理解公安机关为何迟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最稳妥的办法是,等张某强制猥亵案尘埃落定后,再作出是否对周某诬告陷害案立案的决定。
二、艺术照进现实,女性犯罪缘何而起
悬疑剧的外衣下,《华灯初上》是一部丰富的女性群像戏,将每一位女性都刻画得生动而悲怆。每一个角色都让人又爱又恨,大都有着不幸福的原生家庭,不顺利的爱情,不完美的友情,但这恰恰也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
如最终的杀人凶手花子,多年前就曾因杀害前男友未遂而入狱,现在又杀了同为女性的苏。在剧中的女性里,花子是唯一原生家庭还算幸福的。然而,离开家后的生活却异常艰辛。
先是被男友骗去卖淫,后发现男友劈腿,找男友摊牌时,男友脱口而出:你不过是我养的一条狗。她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拿起刀刺伤了面前这个男人。
好不容易出狱后,工作生活都步入正轨,也遇到了心动的人,却在一个雨夜被曾经的客人掳走并强奸,结束后扔下几句侮辱的话便扬长而去,只剩下她在角落瑟瑟发抖,独自抽泣。
后来阿达向她表达爱意,她试图拒绝,她认为自己这样的人不配再被爱,但阿达的坚持打动了她,在小山坡上放着仙女棒的她,以为这一次,自己终于要有好的归宿了。
但是,从来看不起她的苏,在离开前再次说出了那句话,前男友曾说过的那句侮辱的话,回忆涌上心头,她再也无法忍受,举起烟灰赃,砸死了苏。
花子的遭遇不禁让笔者想起曾办理的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其中有一名同案嫌疑人是一位00后女孩,纵观其“履历”,令人震惊无比。
自幼无人照管,独自长大。尚未成年便开始四处盗窃,后被诱骗吸毒,被送到“足疗店”学习“按摩”,被诱骗与多人发生关系。后逐步掉入裸贷的陷阱,并成为放贷者摆平某些“关系”的棋子和工具。
“我是自愿和他们发生关系的,因为我知道自己借了别人的钱,这样做也算还人情了,他们没有强迫我。”
但没有花子那么幸运,她并没有遇到一个能够真心爱她、为她奋不顾身牺牲一切的人。虽遇到了令她倾心不已的男人,她立即主动追求,后来迅速步入婚姻殿堂,但终究也是所托非人。
在她身陷囹圄后,丈夫将自己撇得干干净净,冷眼旁观。如不出意料,不久的将来,丈夫便会在她看不到的高墙之外,开始新的人生。
作为同案辩护人,笔者曾因她满嘴谎言、栽赃嫁祸而心有不满,但在翻看完她这满目疮痍的人生之后,内心却五味杂陈。
等待着她的将是数年的牢狱生活,等到释放时,三十多岁的她,孤苦一人,又该如何面对这残败不堪的漫长人生呢?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有时却远不及现实生活这般残酷。现实中的人,没有主角光环,没有剧情需要,不过是这芸芸众生中的一粒尘埃,只能被迫接受命运的安排,能平淡无奇过完这一生,已经是许多人遥不可及的幸福了。
在法律上,我们常说,“动机不影响定罪”。诚然,她们的过往不是她们伤害他人的理由,更不是脱罪的借口,她们仍要为自己犯下的错承担责任。但她们的背后,却是常人不敢凝视的深渊。
三、网络舆论时代,女性权益保护何去何从
女性被压迫、被侵犯的悲惨故事,从古至今从未断过,但因消息阻滞,直到如今随着媒体、网络的发达,才将更多的阴暗暴露在日光下。如前段时间的丰县铁链女案、武大白翔宇案,等等。
近年来,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女性影响力在各个领域的崛起,女性地位相比从前的确有了质的飞跃。然而,思维观念的束缚和限制仍然导致许多方面对女性疏于保护。阳光终究照不到每一个角落,总有一些身处阴暗中的女性,极力想要挣脱黑暗的桎梏,却一次次跌入更深的谷底。
当然,我们很高兴看到,当今女性正在不断觉醒,不断充实、强大自己,面对自己的权益时更加主动争取,与此同时,社会也在逐渐扩大对女性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然而,我也注意到,每一次诸如此类的社会新闻,每一次舆论热情的高涨,都极易将性别问题推到风口浪尖,某些无良媒体和个人,如掌握了财富、流量密码一般,在网络上发表博人眼球的言论,故意制造男女对立,在网络上挑起事端,导致女权主义的内涵被曲解、被误会,真正的女权运动更加步履维艰。
还有一部分“被害人”,权利被侵害后不寻求法律途径,而是通过微博“小作文”进行控诉,若陈述真实且有证据证实,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希望通过网络控诉和舆论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倒也情有可原。但是,若无任何证据,而是凭空捏造事实,“狼来了”的故事大家都听过,这样只会导致真正的受害者更难得到帮助。
因此,笔者想说的是,对女性权利的争取也应当防止过犹不及。女权是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萌生出来的运动,但并不意味着女性要求任何时候都拥有优于男性的权利,更非歧视、贬低男性甚至与之对立,那些打着女权旗号的对立制造者、矛盾煽动者,都只是披着虚假女权外衣的键盘侠罢了。
女权要求的从来都只是公平公正的对待,无论是在教育、职场还是家庭,是抛开性别标签、剔除单纯因性别而对女性能力的质疑,同时能够在某些层面,如打击拐卖、强奸、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层面,基于女性生理上力量与男性的悬殊而给予更多保护。
英国小说家玛丽·雪莱曾说:一个人走向邪恶不是因为向往邪恶,而是错把邪恶当成他所追求的幸福。
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远离邪恶,去追求善良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