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IPO企业出资瑕疵问题的解决思路

作者:马超

观点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资产价值不实、出资程序不规范等。但公司在申报IPO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解决的,一般不会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文拟结合《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简称《执业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过往案例中的问询情况,厘清企业出资瑕疵问题的处置思路。

  

一、出资瑕疵的审查规则和标准


《执业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律师应当查验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程序,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同时还应查验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发办法》第十条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中规定,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要求,在审核中充分关注发行人的出资瑕疵问题,综合考虑出资瑕疵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有效性、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因素。


在科创板和创业板相关首发规则中,也均有上述类似或相同的规定或表述。

 

二、常见的出资瑕疵类型及案例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以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例(IPO被否)。招股说明书披露,泰兴市化学建材工业局曾于1997年9月11日转汇给泰兴市电除尘设备厂注册资金5万元,后于1997年9月24日抽回该资金。上述抽回5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属于违规行为,相关股东已于2001年2月18日出资补足了注册资本,泰兴市工商局也出具了对该抽回出资的行为不予追究的证明材料,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以凡拓数创为例(已过会),2007年7月,凡拓数创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490万元。上述出资来源为伍穗颖等6名股东向外部中介机构借款,并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支付予凡拓数创。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在验资完成后凡拓数创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外部中介机构。


最终,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在增资过程中,伍穗颖等6名股东因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资金缺乏,故通过向外部机构借款的方式取得资金来源进行增资,并在增资完成后通过向凡拓有限借款的方式偿还了其的借款,发行人未因此受到相关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这6名股东的该等行为构成对凡拓有限的出资瑕疵,但无对公司财产的故意侵害,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资产价值不实

以斯瑞新材(688102)为例,其前身斯瑞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经评估、货币出资原始凭证遗失。最终公司以实际控制人货币出资50万元的方式进行补足,解决了出资瑕疵问题。

以华东重机(002685)为例,其前身华重有限设立时,华东机械厂认缴的出资额中有5万美元专利技术出资。全体股东共同确认上述专利技术作价5万美元,但上述专利技术出资未经过评估。发行人最终通过变更出资方式,以等值货币置换出了专利技术和厂房出资,出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


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实


以金风科技(002202)为例,1999年10月26日,其前身新风科工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用159.46万元资本公积金按1:1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新疆恒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新风科工贸新增资本159.46万元,变更后的资本总额为1722.74万元。

后根据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核情况说明》,对新风科工贸上述资本公积转增事项的复核结论为: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112万元与上述《验资报告》验证转增159.46万元的差额47.46万元,最终通过陶毅受让股权以货币资金补齐出资。此事项在2000年规范验资时已规范。


4、出资迟延


以宜安科技(300328)为例,其前身宜安有限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宜安有限的部分股东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存在注册资本延期缴纳的情形,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后宜安有限以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未曾受到外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已经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目前已过追责时效为由,认为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程序性瑕疵


以恒星科技(002132)为例,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均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导致有关数据存在不准确性。在股份公司成立后,通过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了专项复核,并依据新的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规范和调整注册资本,对该问题予以解决。

 

三、出资瑕疵的解决思路


根据上述审查规则和案例分析,从实操的角度出发,一般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企业历史上的出资瑕疵问题:


1、补足出资,确保出资到位、资本充足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出资瑕疵,首先要确定申报前出资确实到位、资本充足。补足的方式主要有:股东用现金补足、股东以其他资产(如应付股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补足,甚至减资。以资产出资出现瑕疵的,建议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有瑕疵的资产。


2、获得政府的相应证明文件


出现出资瑕疵被问询的,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意见或证明材料。出资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的,还可以通过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以证明资产权属无瑕疵。


3、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


对于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的情况,建议对股东的出资情况经过验资报告确认,或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以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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