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香港公司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冼一帆 甘胤

观点

一. 引言

 

香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地理位置和法律制度,在内地投资者“走出去”的环节上扮演着桥头堡的角色。内地投资者通常会通过投资并购香港公司,或收购香港公司资产的方式,满足其拓展国际业务、税务安排、公司上市等需求。

 

同时,内地公司在内地上市的时候,也需要聘请香港律师对其在香港的分支机构进行尽调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然而,香港普通法传统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体系上的差异,涉及香港公司的法律制度与要求在内地语境中可能显得陌生。在普通法原则caveat emptor(意为“买方自行小心”)的指引下,作为香港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东的卖方在一般情况下无义务披露目标公司的潜在瑕疵。

 

因此,在跨境投资并购交易开始前,内地投资者作为买方,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商业、税务、合规等各方面的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我们多来对香港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以及代表交易双方参与跨境投资并购项目的经验,本文简述对香港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内容以及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二.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及内容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通常由买方在其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开展,并控制调查流程。一般而言,对香港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公开渠道查询,问题清单查询,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会谈或前往目标公司现场查询等等。

 

1. 尽职调查清单

 

买方律师团队向卖方或目标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往往标志着尽职调查的开始。清单包含了一系列便于买方了解目标公司内部情况的问题,并要求卖方或目标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买方得到卖方对清单的初步答复后,有可能要求其提供进一步解释或证明文件。该过程往往会持续数轮。

 

在实务中,律师团队通常会根据每一笔交易的目的、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性质的不同来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例如,如果目标公司从事制造业,那么尽职调查清单可能会聚焦于牌照许可、产品合规、劳工纠纷等问题;而如果目标公司是证券中介商,那么可能需要在尽职调查清单中系统地询问目标公司过往金融交易的合规性。

由此可见,清单中的问题会根据个案来调整,使得买方从清单中得到的信息符合其交易目的,进而作出商业决策。

 

一般而言,尽职调查清单会问及目标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以下内容:

 

(1) 公司设立及变更;

(2) 公司的股权架构及内部治理情况;

(3) 公司账目及核数师报告、银行账户;

(4) 税务申报及调查;

(5) 公司及股东、董事及职员的借款或担保、公司发行债券、按揭、押记等情况;

(6) 公司不动产的情况及其估值;

(7) 公司知识产权;

(8) 公司涉诉或仲裁情况、政府或合规监管主体的调查情况、违约情况;

(9) 公司重大合同、不竞争协议、保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足以影响公司运营的协议或文件;

(10) 雇佣情况、员工手册、员工福利情况、劳工纠纷;

(11) 行业合规情况;

(12) 公司投资情况;

(13) 公司环境合规情况;

(14) 公司保险等等。

 

2. 公开渠道查询

 

(1) 公司注册处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在公司注册处登记,通过公司注册处可查询的香港公司信息如下:

 

a.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包括已解散公司)的现用及曾用名称、公司编号、公司类别(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现状(仍注册/解散)等内容;

 

b. 公司详细资料。包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及获授权代表的资料、股本结构、现任董事姓名、备任董事姓名、公司秘书资料、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过往版本、按照《公司条例》应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存档的文件(如周年申报表、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等;

 

c. 押记索引。公司已登记的押记清单,及每项押记的基本资料,例如押记的简略描述、押记登记编号、设立和登记日期;

 

d. 查询公司是否已被接管人、特别经理或清盘人接管,股东是否已决议将公司清盘,以及法庭是否已针对公司颁布清盘令;

 

e. 订购证书及其他资料,如公司迄今仍注册证书、特定类别公司的名单、新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名单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条例》允许香港公司在发生情况变更后的一段期间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申报文件,例如,公司应在董事变更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因此,公司注册处可供公众查询的文件并非总是最为更新的。有鉴于此,在尽职调查中,买方一般会在尽职调查问题清单中要求目标公司提交最为更新的公司信息。

 

(2) 税务局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在有关业务开始经营,结束经营,或业务详情变更的日期起计一个月内通知商业登记证署。

 

通过香港税务局网站,可以查询目标公司的以下信息:

 

a. 商业登记证号码。

 

b.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包括业务名称、地址、性质、法律地位、开业日期等内容。

 

c.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核证副本,包括商业登记申请书副本和商业登记署作出的所有修订记录。

 

d. 现行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副本等内容。

 

需注意,由于商业登记署一般不会保留已结业超过十年或以上公司及其分行的商业登记资料,因此,如果目标公司存在结业十年以上的子公司或分行,宜在尽职调查问题清单中要求目标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3) 土地注册处

 

一般而言,在土地注册处网站的查册,仅可以单向性地依土地、物业地址信息披露业主及相关交易历史,而不能逆向披露。因此,在法律尽职调查中,买方律师团队一般会在问题清单中要求目标公司披露是否持有土地或物业,如有,那么可以通过土地注册处查询交易文件、业权契据等文件,以确认目标公司对该土地或物业拥有妥善业权(good title)。

 

土地注册处可查询以下信息:

 

a. 土地登记册。可查阅物业现在或过去登记的资料,土地登记册分为四部分:

 

i. 物业资料:包括地段编号和地址/所占地段份数/地段批约年期/每年需缴纳的地税金额;

 

ii. 业主资料:包括业主姓名/以何种形式拥有物业(如物业并非独自拥有)/日期(成交)/成交价钱;

 

iii. 物业涉及的其他信息:例如法庭命令(如押记令等)/按揭/入伙纸/大厦公契/买卖合约/转售合约/提名契等等;

 

iv.  等待注册的契约:与物业有关并已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但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文件数据。

 

b. 尚未记入土地登记册的注册摘要数据。可查阅已递交注册但碍于某种原因而未加载土地登记册的文件。

 

(4) 知识产权署

 

如果目标公司拥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那么买方律师团队需要在知识产权署网站确认相关权利的状态。同时,在知识产权署的查询也可以披露相关权利上是否存在许可,以及被许可方的信息。

 

(5) 破产管理署

 

破产管理署网站可以查询香港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需注意,破产管理署并没有保存公司自动清盘的纪录以及1984年以前完结的公司强制清盘个案纪录。

 

(6) 涉诉情况

 

一般而言,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应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香港法院的诉讼案件信息一般可供公众查询。查询方式通常包括:

 

a. 法庭登记处、法庭网站及司法机构图书馆。香港各法庭可以查询已决和待决的诉讼案件,这种查询方式的优点是查询结果具有官方权威性,较为完整、准确;但其缺点是耗时费力,由于法庭不会提供诉讼流程的全部电子文档,若当事人希望从法庭取得完整档案,需自行复印。

 

b. 网络查询。已决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可以在法律参考资料系统(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香港法律资讯中心(https://www.hklii.hk/eng/)等公众网站上找到,但上述系统并非保存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因此可能有遗漏。

 

c.  第三方资料库。在法律尽职调查实务中,律师团队通常依靠专业调查公司运营的第三方数据库查询目标公司的涉诉情况,以尽可能地节省时间成本,但其查询结果通常仅能显示诉讼当事人、案号、裁判法庭等案件基础信息。律师团队通常需要进一步通过上述的法庭与网络查询以了解案件详情。

 

3. 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会谈及现场调查

 

如有需要,买方可能会邀请目标公司管理层与其会谈,以当面解答关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另外,如果目标公司持有土地或物业,那么买方有需要聘请专业测量师现场调查不动产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建筑或第三方权利。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买卖双方均应书面记录会谈及现场调查的情况,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也可以作为要求卖方在后续交易中提供保证及弥偿的书面凭证。

 

同时,除上述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的事项之外,如果买方希望目标公司披露更多的其他内容,也需要由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披露和提供。

 

三. 法律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值得注意的事项,笔者简要归纳如下:

 

1. 目标公司及交易双方的公司状况

 

作为买方的代表律师,应调查目标公司及卖方(如果是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存续情况以及卖方是否有权卖出股权或资产;类似地,作为卖方的代表律师,则须调查买方(如果是公司)是否合法存续并且有权买入股权或资产。

 

交易双方应取得目标公司及交易对方的设立文件,依据《公司条例》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所有申报及相关表格,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股权或资产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 目标公司及其管理架构

 

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由目标公司保存,不须申报,因此不能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获得。买方应要求公司提供上述文件,并与公司注册处存档的文件比对,如果发现二者存在差异,应要求目标公司解释,纠正错误,或提供保证及弥偿。

 

买方还应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核数师及其基础财务信息。如果卖方股东曾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且未清偿债务,那么买方应要求卖方或清偿债务,或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该笔债权在股权交割时同时转让给买方。在实务中,买方通常会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近几年的核数师报告、管理帐目、账本、资产负债表、银行账户、税务申报及缴税记录等文件。

 

3. 卖方是否合法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由于财产所有权可分为名义所有权(legal ownership)与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缺失任何一项权利均不是所有权的完整状态。因此,买方须检查卖方是否被登记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且检查目标公司已发出的股票(证书),以判断卖方的股权是否处于完整状态。

 

与此同时,买方应检查卖方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信托等安排,以及是否存在股权质押等会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形,如果存在,卖方在股权交易前应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或豁免,以使得股权回复完整状态。另外,如果卖方通过受让股份或股份配发的方式获得股份,那么买方应调查此前的转让及配发交易是否合法有效。

 

4. 合规调查

 

买方应检查目标公司是否已遵循所有适用于其的法律和规范,包括已按法律要求作出所有申报,从政府或监管部门取得了运营相关的牌照及许可等等。

 

5. 重大合同及第三方限制

 

一般而言,重大合同包括目标公司的上游供应合同、下游顾客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等。由于在可用时间较短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审查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实务中,买方通常会以合同金额为标准,仅审查金额超过一定门槛的交易。

 

买方在审查重大合同的过程中,特别是涉及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尤其应留意卖方即将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的行为会不会触发某一合同的违约或解除合同条款。在借款合同中,银行有可能限制卖方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或要求目标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运营,如果买方未注意到这些条款而仍进行股权或资产交易,那么买卖双方完成交易的时刻就是目标公司违反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的时刻,这无疑会给交易带来重大风险。

 

6. 知识产权

 

根据目标公司从事业务的性质,买方应留意其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从而判断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例如,如果目标公司从事食品制造业,那么需审查其是否在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如果目标公司从事高科技研发,那么需要审查其是否拥有发明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

 

7. 雇佣情况

 

从合规的角度而言,买方应审查目标公司是否遵从了所有雇佣和强制性保险法律;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买方应考察目标公司与雇员间是否存在潜在、待决、已决而未清偿的劳工纠纷;从商业运营和人力资源角度而言,买方应判断对旧有员工是应保留还是应解除雇佣关系。因此,买方应审查目标公司雇佣情况,尤其涉及员工薪金、福利及保障方面的事宜。

 

8. 诉讼、仲裁、潜在纠纷

 

买方应取得目标公司关于过往、现在、未决、或潜在的争议信息,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政府或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同时,买方还应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清偿的法庭命令或合规处罚,从而及时要求目标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保证及弥偿。

 

四.  结语

 

诚如上述,香港公司所处行业的性质存在差异,每一笔交易存在的目的总有不同,因此,每一宗法律尽职调查的关注点都会根据个案来调整。买卖双方在尽职调中往往需审查浩如烟海的文件,同时需要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游走,以寻找目标公司或买卖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常点。

 

尽职调查的影响力可以最直观地体现在交易对价上,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了较多的异常点,买方有可能要求卖方降低交易价格,提供适当弥偿,严重的话甚至会停止交易磋商。因此,在涉及香港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交易之前,买卖双方均有必要进行尽职调查,寻求法律意见,从而为每一笔交易保驾护航。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