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平台的价格调控权及控权机制—以淘宝对口罩市场调控为起点

作者:谢平 丁禹之

观点

摘要:电商平台实际上担当了平台管理者的角色,但其并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不具有行政征收、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更不具有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司法强制力。作为商业主体,并无法律明确赋予其管理权或者价格调控的权利。本文将以淘宝平台发布限价公告并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罚的事件为起点,对平台价格调控权的法源基础以及其控权机制两方面探讨电商平台价格调控权的概念、其法源依据以及控权机制。电商平台价格调控权的基础来自于契约关系以及公法的授权,具有权力和权利双重属性;对电商平台的权力不能超越司法和行政权,应当给予救济途径,以防止平台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电商平台;价格调控权;平台自治;自治管理权

一、电商平台价格调控权的法源依据

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阿里拿出10亿成立了专项基金,腾讯也拿出3亿用来捐款,各个有实力的企业和平台也是积极地投身到疫情期间的业务恢复中去。各大电商平台同时采取措施对口罩等防疫物资进行价格控制,淘宝天猫率先发布声明,并向其平台上所有商家下达通知,明确要求绝不允许涨价销售,保证普通消费者能够正常买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在淘宝发声后,同为三大电商平台的京东和拼多多也先后公开表态,称禁止商家销售的口罩涨价,如恶意涨价将面临下架处理。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当下,电商平台作为巨大的经济体,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和力量。那么电商平台进行管理、发布限价公告并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罚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讨论电商平台价格调控权的法源依据。

(一)价格调控权与平台自治管理权

价格调控权,顾名思义,是对价格进行一种控制、调整的权利。本文讨论的价格调控权其行使主体是电商平台,针对对象是平台内的商家。行使的方式包括平台发布对商家定价限制的公告、通知以及对违规商家平台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总和。价格调控权的上位概念是平台实施自治管理的一种,因此应先讨论上位的平台自治管理权。平台自治是指内部成员自发形成的一种治理模式,通过平台规则或服务协议等内部自主决定管理自身事务,形成一种内在的秩序。平台实际在进行这样的自治管理行为,其本身存在这样的一种自治管理权。

(二)平台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属性

平台自治管理,作为一项治理行为和职能,究竟是一份权利,还是在执行一项权力?这个问题是关于自治管理权的属性判断,从而影响对平台规则及法律制度合理安排。若为权利,固然遵循私法自治,保障权利自由,法律不应当加以干涉。若为权力,则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禁止滥用。平台自治管理权具有私权与公权的双重属性。

1.契约合意

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注册成为其会员时,通常会与平台签订《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通常包含常用定义的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安排,同时明确了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规范、标准、公告或通知等规则内容的法律效力,用户必须遵守。当商家对该协议文本点击确认同意之行为作出,则双方在该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建立。

基于这些协议、规则等契约,在某种程度上商家协商后自愿将部分权利让渡给电商平台,让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电商平台因此获得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处罚的合法权利来源。从大多数商家违反平台规则或商家不服平台处罚的诉讼纠纷案由来看,通常是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来确立的,那么也说明了目前法院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定性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从单纯的合同关系来说,似乎只需要评判合同的效力。在排除格式合同无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电子合同,应当依约接受电商平台的各项管理,并在违反的情形下自觉按照双方协议接受平台的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电商平台似乎可以基于私法自治达成的契约合意,有权以发送通知的形式禁止新冠疫情期间商家对物资的涨价,否则对其进行处罚。然而平台与商家之间绝不仅是单纯的合同关系所能规制的。

第一,平台发布“限价通知”并不符合一对一的传统合同特征,并非平台与某一具体商家决定或修改的,而是平台单方发布要求所有商家共同遵守,并且平台具有单方修改和执行规则的权利。

第二,从平台的经济地位来看,合同固然是电商平台管理权的法律依据之一,但随着平台经济体不断发展,平台联系着庞大的用户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所担当的角色已经超出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电商平台在提供商业属性的市场服务的同时,其更多的是要承担起管理、监管职能,这些职能属于公共责任和公共职能的范畴。因此,契约关系并不能规制双方法律关系。

2.权利属性

如上所述,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规则及通知形成了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治规则体系。这些规则具备基于自发秩序形成的自治性,具有全体成员共同约定的管理规范性质。电商平台所有商家、消费者内部成员自发形成的结果,基于这些协议、规则等契约,在某种程度上协商后自愿将部分权利让渡给电商平台,让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电商平台因此获得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处罚的合法权利来源。

从私权角度来说,本文提到的淘宝在新冠疫情期间淘宝向商家发布对口罩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通知的效力,则体现在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中“用户必须遵守平台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通知等”。即该自治规则已经内化成合同条款,在成员加入平台并签署协议时得到全体成员的认可,那么这种行为的有效性或合法性则来源于内部契约。对于外部来说,私权应当代表着自由、自己决定的权利。自治管理权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成员与平台之间自己的事情,而公权力不应当加以干涉和介入。电商平台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司法不应主动干预和过度干预,相反应当借助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这是司法权与私权之间界限的平衡。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承认 “国法”对 “家规”的干预并不代表 “国法”能够全面替代 “家规”,无法面面俱到的“国法”必须为“家规”预留出适用的空间。但家规是否合法合理仍然需要国法做终局性判断。

3.权力属性

平台同时具有一定的自治管理权力,这种权力是一种“准行政权”,包含了权利、义务与责任,平台具备公法与私法双重义务。从现有法律来看,《电子商务法》赋予了平台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条文明确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更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平台自治管理权力的法律基础。

从公权力管理的角度而言,电商平台作为私权利主体,其担当的角色是公权力管理主体的协助者。[i]但平台的权力不能超越裁判者和执法者,否则行政和司法的职能则被替代了。

二、权力滥用的控制机制

平台当然享有一定的自治管理空间,这就好比家长当然有权对自己的孩子树立更高的规则,并且进行适当惩罚,只是这惩罚仍然得在国法范畴内。通常情况下,法律不会加以干预,这是“家事”。但如果平台滥用权力,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控制。

(一)   程序控制

平台虽然对自身发布的规则、通知等并未与商家事先进行协商,但通常商家在遭受处罚后仍然有相应的申诉通道。比如淘宝平台通常在处罚时,会同步告知如何进行申诉或救济。此外,淘宝平台在其办公地区设有专门的维权中心,可以由商家进行上访或沟通。这也是平台对自身管理权的一种自我监督和自我限制的方式,但通常来说,平台作为管理者以及规则制定者,其内部的监督机制未必能够满足商家的维权请求。因此外部的司法救济显得更为重要,也是商家对于平台权力滥用较为有力的救济途径。

对于平台管理行为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救济。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平台自治管理行为的倾向性态度。具体信息参考如下:

平台

案件名称

基本事实

所涉平台规则

法院裁判

天猫网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认为,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商城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而天猫公司在其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机制

法院认为,1、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不以平台规则为限,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2、天猫公司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投诉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

拼多多

北京微蓝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以关联店铺售假为由冻结了原告公司账户。原告以涉案两店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要求平台解冻并赔偿损失。

平台对售假商家处罚规则

法院认为,1、双方签订的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微蓝公司既自愿签订合同,视为在享受服务的范围内向寻梦公司让渡部分权利,应当按约定接受平台的各项管理。2、平台有权基于V2.3版本平台协议约定暂时限制珺寇旗舰店铺账户的资金提现。

拼多多

长沙湘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对被告依据平台规则对其售假进行的处罚不服,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于签订的关于网络服务合同并且返还相应的款项和保证金。

平台对售假商家处罚规则

法院认为,1、双方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合法有效。2、根据协议约定,若湘瑶公司售假,寻梦公司有权要求湘瑶公司支付其通过拼多多销售的该严重问题产品总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有权以湘瑶公司账户内的销售额抵扣违约金。法院从售假对平台管理成本增加及商誉损失等方面驳回原告认为十倍违约金过高的主张。

拍拍网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原告主张因被告监管不力,为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戒烟产品提供平台和便利,侵害了其名誉权。

拍拍网投诉规则

法院认为,1、原告投诉渠道有误,腾讯平台起诉前未收到有效通知。2、法院同时指出了平台面向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过于繁琐、复杂,应当加强网站建设、完善投诉渠道,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拍拍网

王广晨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卡臣静亮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认为其从拍拍网上购买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平台兑现假一赔三的承诺。

拍拍网“正品假一赔三”“先行赔付”规则

法院认为,平台承诺的先行赔付等,并非法定义务,应依据平台规则来履行。原告未按规则规定的十四天内申请,因此不符合“正品假一赔三”的规定。

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平台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第一、法院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予以认可,但同时又肯定了平台的自治管理权。例如,在拼多多平台的两个案例中,法院首先均认可了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并据此作为平台对其管理及处罚的主要依据。在拍拍网的两个案例中,法院也是认可平台的投诉规则以及平台的假一赔三等规则,直接援引规则进行说理。第二、法院对于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考量绝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法的框架。例如在长沙湘瑶诉拼多多平台案例中对于十倍作为违约金,法院从售假对平台管理成本增加及商誉损失等方面驳回原告认为十倍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售假构成违约,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对处罚幅度不予调整。第三、平台规则并不能超出法律框架,对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司法将进行综合判断。典型的案例如威海嘉易烤公司诉天猫平台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否定了天猫平台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认为平台设定规则对外部权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实体救济

如果一个平台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应当否定其合法性。比如说,平台联合商家成员不当哄抬物价,损害公众利益,那么这种行为自然应当否定。但是若平台行为对外部并无损害,而仅仅对内部成员设定了更高的义务。此时,该行为的效力的合理性判断则比较棘手。调控行为是否合理可以从现有实体法律法规规定来考量。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从这条来看,平台不得对商家售价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那么疫情下对于口罩等必需价格限制的尺度把握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对于合理的小幅度涨价与过高上涨、哄抬价格等不当价格违法行为是应当区别对待的,而不应当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涨价。

《价格法》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还明确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样列举了经营者违反价格法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则更细化明确了经营者行为达到违法程度的判断标准。

由上可知:第一,政府有权对价格进行干预,对于价格行为的具体涨价幅度也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二,涨价行为并不都是违法的,法律法规打击的也是投机者们故意强行抬高价格水平进而牟取不当利益的活动,正当的涨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三、结论

综上,首先,电商平台有权发布管理类的通知、进行价格调控,并且依据规则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法律要给予足够的自治权空间,即便在司法救济中,法院应当把握好尺度。其次,平台的管理行为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并不是平台的所有管理行为都当然有效,司法具有终局性。再次,就平台在疫情期间限价其初衷是有利于消费者,但措施应当合理。简单粗暴的限价措施也难以有效解决商品供应问题,有时可能适得其反。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商家符合经济规律、适当的涨价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平台应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处理涨价行为,一刀切的强制商家不允许涨价的行为合理性有待商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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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燕: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探究—以“新浪微博”规则考察为基础,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7年第29卷第 4 期。

4. 柴振国,赵晨光,王晶: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38卷第3期。

5. 韩朝炜: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人民司法,23.2014。

6. 闻 刚:论国际商事自治规则的若干法律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7. 伏创宇: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 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究生院学报,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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