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早在2017年6月20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安排》),旨在使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得以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从而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
历经四年,香港终于在2021年完成了本地立法,制订《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39章,以下称《条例》),并刊登宪报将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按照以往两地司法协助安排的惯常做法,《安排》也将于同日生效。本文就《安排》《条例》生效后,两地跨境婚姻诉讼实务会发生的变化进行讨论。
一、《安排》与《条例》的主要内容
《安排》和《条例》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香港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使得在内地生效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香港得到承认与强制执行。具体来说,内地法院在《安排》《条例》生效之后作出的下列十四类婚姻家庭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1.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 离婚纠纷案件
3.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 抚养纠纷案件
10. 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 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 探望权纠纷案件
1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是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方便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判决在内地得到承认与强制执行。具体来说,香港法院在《安排》《条例》生效之后作出的下列十二类婚姻家庭案件的生效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1.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Ⅲ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2.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3.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赡养令;
5.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
6.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
7.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8.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9.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
10.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管养令;
11.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12.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
三是承认内地离婚证;确立独立的程序,使得有效的内地离婚证可以在香港得到承认。
二、《安排》与《条例》生效后对跨境婚姻诉讼的影响
《安排》和《条例》吸收两地婚姻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体现了两地婚姻家事制度的最大公约数。然而,《安排》和《条例》不能包治百病,跨境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以及诉讼竞速问题依然会存在。
(一)两地的判决、内地的离婚证将会得到相互承认与执行,平行诉讼现象得以缓解。
根据《安排》和《条例》,内地与香港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可以得到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
在《安排》生效后作出的香港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的申请,内地法院将根据《安排》审查是否存在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然后作出是否予以认可与执行的裁定。
而在《条例》生效后作出的内地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若符合规定,香港法院会做出登记令,从而在香港得到认可和强制执行。
(二)平行诉讼与诉讼竞速仍然有很大空间。
《安排》第九条规定,法院经核查有以下情况时将作出不予认可与执行的裁决:一是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判决;二是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诉讼后,申请方法院才受理并做出判决。
《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将登记作废(相当于内地的申请撤销对香港判决的认可执行裁定)的理由包括:一是香港已经就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香港以外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二是内地的判决是在某法律程序中作出,而在该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cause of action),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开。
这意味着,平行诉讼将依然存在,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利益在两地同时开展诉讼。例如,当事人可能争取先向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以阻却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在该地法院认可另一地法院的判决,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安排》与《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剧诉讼竞速。例如,在后提起诉讼的一方,为了阻却对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将努力争取在后受诉法院抢先出具判决。
具体诉讼行动与法律影响见下表:
诉讼行动 | 法律影响 |
抢先在A法院提起诉讼 | 阻止A法院承认B法院作出的判决 |
抢先在A法院起诉,且进一步抢先取得胜诉判决并向B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 彻底阻却B法院作出判决 |
在B法院先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向A法院起诉并由A法院先作出判决 | 阻止B法院判决在A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 |
(三)内地离婚证以及香港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可以得到两地的认可。
随着两地交往频繁,在香港需要使用内地离婚证的场合(证明婚姻状态为离异)极多,比如最常见的需要再婚、申请单身福利、办理继承手续等等。但由于在内地取得离婚证属于行政程序,以前的内地离婚证在香港得到承认并不容易。
在《条例》生效后作出的有效内地离婚证,当事人可以向区域法院提出承认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区域法院做出承认令,离婚证在香港得到承认。
与此相对应,香港的解除婚姻协议书、备忘录在经过公证后也可以得到内地的承认。这无疑便利了许多需要在香港与内地使用内地离婚证的居民,使人们告别了繁冗的程序。
(四)离婚后纠纷仍然存在。
对于协议离婚,取得公证的内地离婚证可以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但《安排》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被香港法院承认。所以即使内地离婚证得到了承认,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未必会被香港法院承认。
当事人为了处理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可能还得在香港提起相应的诉讼,也就是说在,内地通过协议离婚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之后,如果在香港有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需要处理,离婚后纠纷还是会存在。
《安排》和《条例》的一些问题,如“同一诉讼因由”、离婚协议的认可,尚待司法判例来厘清。无论如何,《安排》和《条例》的生效,会给两地跨境婚姻诉讼带来深远影响。